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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
原嘉興市委常委、公安局長
李浩,男,1961年05月生,浙江瑞安人。1981年08月參加工作,1984年0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曾任嘉興市委常委、公安局長。
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1月27日,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2015年02年09日,被依法雙開。
2016年8月23日,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浩犯受賄罪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李浩不服,提出上訴。
2016年12月19日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任瑞安團縣委副書記、瑞安團市委書記,
瑞安市仙降區委委員、副區長,
瑞安市土地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主持工作),
瑞安市鄉鎮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
瑞安市經濟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瑞安市副市長,
溫州市鹿城區委常委、副區長,
三門縣委副書記、代縣長,三門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8年8月,出任三門縣委書記;
2012年—2015年02月 任嘉興市委常委、公安局長。
2014年12月31日,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消息,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2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浙江省嘉興市原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李浩(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5年02年09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對嘉興市委原常委、公安局長李浩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與他人通姦。
李浩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浩開除黨籍處分,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浩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5)浙金刑二初字第31號刑事一審判決:(1)被告人李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查封、扣押在案的黃金一千六百克、重量為三千九百六十五克的單根象牙、重量分別為一千二百七十五點八八克、一千三百四十點九二克的象牙雕件、紅木傢具一套、書畫作品《草原之春》一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並已移交的贓款人民幣一百八十萬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李浩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李浩不服,提出上訴。
據落款是2016年12月19日的二審裁定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還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21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依法已經構成受賄罪。李浩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並退出了部分犯罪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李浩及其二審辯護人要求宣告無罪或者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