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學會
中國太平洋學會
中國太平洋學會(Pacific Society of china,PSC),成立於1984年1月,是致力於太平洋區域研究的專家、社會活動家和有關單位結成的社團組織,是推進我國面向太平洋地區發展戰略的重要的學術團體。
1983年至1990年
1 、 1983年經我國著名專家、學者、社會活動家周谷城、于光遠、陳翰生、張序三、羅鈺如、賈蘭坡、宦鄉、李慎之、陳魯直、譚文瑞、張海峰等人經過認真研究,認為世界經濟發展總趨勢將由大西洋轉向以太平洋為中心,為此,決定發起成立中國太平洋學會。
2 、 1984 年 1 月 3 日,經國務院體改委批准在人民大會堂正式成立“中國太平洋歷史學會”。通過了學會章程,選舉了學會領導,確定了學會的宗旨:研究太平洋區域及其周邊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科技、文化、安全和招商引資等方面的歷史和現狀,推動本地區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學術理論研究、給國家和相關部門提供諮詢服務、促進太平洋區域相互了解,為增強和促進人類的和平與發展做出貢獻。經過選舉,學會由著名歷史學家、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農工民主黨中央主席周谷城為會長。選舉著名經濟學家、馬克思主義理論家、哲學家、中顧委委員、中國科學院副院長於光遠教授、著名經濟學家、社會活動家、中國社會科學院顧問陳翰生教授、全國人大常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原政委張序三將軍、著名古人類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美國科學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學院院士賈蘭坡先生、人民日報社總編輯譚文瑞編審、著名海洋學家、國家海洋局羅鈺如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著名人文學家李慎之研究員、資深外交家肖向前、陳魯直大使等10人為副會長。之後,補選國家海洋局政治部主任、海洋經濟學家張海峰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並選舉出時任上海市市長汪道涵、廣東省委書記任仲夷、中共中央聯絡部部長錢李仁、中共中央宣傳部部長、著名經濟學家朱厚澤、中共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潤生、著名外交家凌青、人民大學副校長謝韜、中共中央黨校常務副校長鄭必堅、龔育之、國務院國際問題研究中心總幹事宦鄉等國內外著名學者和社會活動家、外交家120人組成了理事會;聘請台灣國民黨資深陳立夫先生、台灣師範大學著名書法家、歷史學家陳大絡先生、時任韓國反對黨領袖、後任韓國總統金大中先生等為顧問;並聘請了香港中文大學校長王賡武、韓中親善協會常務副理事長趙炳仁、韓國仁川大學中國歷史研究所所長李忠憙教授、韓國國會議員韓和甲先生等一批海外理事。
3 、根據近期研究工作決定和國際、國內形勢發展需要,在 1984 年至 1987年連續三次召開國際學術討論會,主題是研究世界經濟中心東移到太平洋以及我們的對策,出版太平洋文集多卷。
4 、 1988 年召開中國海洋經濟發展戰略國際研討會。
5 、 1990 年在人民大會堂召開國內外著名學者參加的紀念鴉片戰爭 150 周年研討會。
1991年至1995年
6 、 1991年召開太平洋板塊文化國際研討會,研討中國古人類對世界人類文明發展的貢獻。此次會議效果很好,影響很大,政協主席、中央思想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李瑞環同志時值外地,特委託中央研究室陳主任來電對會議的成功召開表示祝賀,並希望專家認真研究中國近代史,總結和吸取歷史經驗教訓,指導今後工作。
7 、 1991年在“國台辦”的指導下,在廈門召開第一次海峽兩岸海上通航研討會,海峽兩岸專家對儘快實現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提出了許多很有價值的意見,會議取得了積極的成果。
8 、 1992 年召開中國文化發展國際研討會,時任台北市市長的連戰等社會知名人士 人發來賀電。會議得到海內外專家學者的好評,著名學者、人民日報著名評論家連雲山先生髮表裡他研究 30多年的“誰先到達美洲”的論文專著,明確提出,中國 早於歐洲人哥倫布 500 年到達拉丁美洲,最先發現新大陸的不是哥倫布,而是中國人,的世界史新定論突破新說,引起國內外專家的高度重視。
9 、 1992 年— 1993 年還召開了中國近海資源開發利用研討會。
10 、 1993 年經民政部批准將中國太平洋歷史學會改名為中國太平洋學會,于光遠教授擔任會長,張海峰任執行會長、法人代表。
11 、 1993 年底,國家科委和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創辦學會會刊《太平洋學報》,至今,已經走過了 20 余年的歷程,
2005 年由季刊改為月刊。目前《太平洋學報》基本上以“國際關係、經貿科技、海洋經濟與安全和國學文化”四個欄目為主題。
12 、 1994年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了由金大中一行人組成的韓國代表團參加的“中韓兩國海洋經濟文化交流與經貿合作研討會”,並且中韓兩國在韓國漢城共同舉辦了“東北亞經濟研討會”。
13 、 1995 年在海南召開國際學術研討會,會上,于光遠教授發表了自 20世紀下半葉及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進入世界經濟社會大調整時期的著名論斷,引起了國內外學者高度重視。
1996年至2000年
14 、 1996 到 1997 年曾多次召開海洋經濟發展戰略研討會,提出了 2020年把我國建設成為海洋經濟強國實施綱要等。
15 、 1997 年 5 月在深圳召開“香港與珠江三角洲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問題研討會。此次會議在港澳影響比較大。
16 、 1997 年至 2005 年與中共中央黨校合作共同舉辦 50 余期民營企業家理論高級研討會,培訓中小企業家5000 餘人。對 民營經濟沿著中央指引的道路健康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得到民營企業家的好評。
2000年至2005年
17 、 2003以後,主要圍繞實施海陸統籌、興海強國、國家海洋戰略和發展大農業、改造和提升傳統農業、發展以海業、昆蟲業及微小微生物為主流的現代農業做了大量的調查和研究,在此基礎上,現代農在山東莒縣、膠南市等地建設了黃粉蟲和海陸統籌等兩個示範基地,目前正在向外擴展。這項研究工作本質上是把我國以糧食、蓄禽為主體的傳統農業大國建設成為建立在新的良性循環的現代農業強國探索出一條新路子。近幾年來,這項重大研究得到了農工民主黨中央領導和相關專家學者和地區的支持和參與。
18 、 2004 年經民政部批准學會下屬專業委員會由 7 個增加到 12個,幾年來各專業委員會和地區學會都在根據實際需要卓有成效的開展工作。
2006年至今
19 、 2006 年 4 月 20 日 經研究決定聘請姚秀元同志為學會秘書長。
20 、 2006 年 5 月 16 日 經研究決定,聘請馬愛珍女士為學會顧問。
21 、根據工作需要,經研究聘請姚秀元同志任學會秘書長, 2006 年 5 月 27 日研究決定增補姚秀元、鹿守本和杜鋼建為副會長。
學會以“洋為中用,古為今用”,“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指導思想,恪守“立足中國海,探索太平洋,關注國家發展,理論世界大局”的辦會宗旨,凝聚國內研究力量,發揮廣大會員的作用,積極開展與海洋相關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諮詢服務,不斷提高為海洋事業服務的貢獻率。業務範圍包括:開展太平洋區域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及其相關方針、政策、安全、戰略、文化研究等方面的學術交流,促進本領域各學科的發展;深入開展學會所設各專業委員會學術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促進國內、外專家學者和學術團體的交往與合作;參與國家海洋發展戰略、政策、法律法規的研究和國家海洋事務的決策諮詢;通過舉辦太平洋區域文化合作交流活動,促進祖國統一,促進太平洋區域的和平與發展;對太平洋區域海洋發展戰略的動態、趨勢進行跟蹤分析,向國家有關部門建言獻策;辦好學會會刊《太平洋學報》,積極組織學術著作的編撰出版,不斷提高學術理論研究水平;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在太平洋區域發展各學科研究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太平洋學報》雜誌社
名譽主編 于光遠 顧 問 朱厚澤 張序三 金大中 胡紅玉
主 編 杜鋼建副主編 曹培
社 長 張海峰(法人代表)常務副社長 朱武安
中國太平洋學會
(2015年10月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
名譽會長: 張登義
會 長: 張宏聲
常務副會長: 丁磊 楊綏華
副 會 長: 蓋廣生 李正樓 趙曉濤 金燦榮 李國強 李鐵 何光順 商乃寧 王穎姝
秘 書 長: 李正樓(兼)
中國太平洋學會第五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
(2015年10月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
(共37名,按姓氏筆劃排序)
王 帆 王孝強 古 嫵 石青峰 曲探宙 朱堅真 孫書賢 孫志明 孫連友 孫春季 蘇 格 杜鋼建 李志 李國強 楊綏華 吳士存 吳南翔 張占海 張光忠 張宏聲 張建軍 陳 越 金燦榮 周振華 趙曉濤 姚 傑 賈 宇 徐 勝 黃恩橋 蓋廣生 韓増林 傅夢孜 魯小兵 童加朝 雷 波 滕征光 潘新春
中國太平洋學會第五屆理事會理事名單
(2015年10月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
(共129名,按姓氏筆劃排序)
丁一凡 於 瀟 馬德毅 王 帆 王 忠 王 勤 王 磊王義桅 王立國 王孝強 王玫黎 王翰靈 尤仲傑 牛志廣古 嫵 石青峰 田新建 邊鳴秋 鞏建華 朴鍵一 曲探宙朱堅真 仲崇峻 向友權 向曉梅 全永波 庄 芮 劉 鳴 劉仁山 劉江永 劉建飛 劉保華 劉容子 劉惠榮 孫書賢 孫吉亭 孫志明 孫連友 孫學峰 孫春季 嚴安林 蘇 格 蘇 浩 杜鋼建 李乃勝 李大澤 李廣輝 李文君 李東燕 李永昌 李偉芳 李向民 李志軍 李國強 李紹德 李家彪 李鴻階 李琳梅 楊伯江 楊綏華 楊惠根 時殷弘 吳 軍 吳 磊 吳士存 吳心伯 吳南翔 吳綺敏 何廣順 何傳啟 何宗玉 余民才 余遜達 余敏友 汪榮明 張義鈞 張文木張占海 張光忠 張遠鵬 張宏聲 張建軍 阿 東 陳 平 陳 彬 陳 越 陳 鷹 陳須隆 林宏宇 易曉蕾 羅續業 金永明 金燦榮 周 琪 周振華 趙曉濤 胡 波 胡學東 胡德坤 鍾 楊 姚 傑 姚 瑩 賈 夏善晨 頓世新 倪 峰 徐 勝 欒維新 高 恆 高世楫 高增田 黃恩橋 笪志剛 蓋廣生 隋吉學 蔣興 韓増林 傅夢孜 魯 義 魯小兵 童加朝 曾燊典 雷 波 蔡建國 翟 昆 滕征光 潘俊武 潘新春 鞠海龍
港口與航運專業委員會
主 任 司玉琢 秘 書 長 孫光圻
發展戰略研究分會
會 長 張海峰 副主任兼秘書長 劉容子
進化與發展專業委員會
主 任 謝繩武 秘 書 長 郭樹勇
黃河文化專業委員會
主 任 張新斌秘 書 長 馬世之
海洋經濟研究分會
會 長 王志遠秘 書 長 姚海燕
海洋文化專業委員會
主 任 楊子云秘 書 長 蘇 彤
太平洋區域安全專業委員會
主 任 張序三副主任兼秘書長 李勇志
海洋管理專業委員會
主 任 王志遠秘 書 長 姚海燕
海洋招商引資分會
會 長 張海峰副 會 長 張興銘 王宏名
太平洋地區合作專業委員會
主 任 張序三副主任兼秘書長 田新建
海洋科技研究工作委員會
主 任 黃明魯
濕地寒地專業委員會
主 任 張恆軒副主任兼秘書長 張 潔
學會辦公室
主 任 楊樹霞
交流培訓部
主 任 張海峰副主任 張興銘 杜立群
項目合作部
副主任 李 穎
國際聯絡部
主 任 陳魯直
學術交流部
主 任 李慎之
編輯出版委員會
主 任 張海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太平洋學會,英文名稱:Pacific Society of china,縮寫:PSC。
第二條 本團體是從事並熱心太平洋區域研究的專家、社會活動家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立足中國國情,團結和組織從事太平洋區域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社會活動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民主辦會原則,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為促進中國乃至太平洋地區的文化、科技和經濟交流,促進太平洋區域的和平與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海洋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復興門外大街一號817房間,郵編:10086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太平洋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政策、安全、戰略研究等方面的學術交流;組織和參加重大及重點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促進本領域各學科的發展;
(二)開展民間與國際交流以及港、澳、台地區交流活動,促進國內、外專家、學者和學術團體的交往與合作;
(三)主辦《太平洋學報》等學術期刊,編輯、出版、發行本領域各學科書籍;
(四)組織專家學者及會員參與國家海洋發展戰略、政策、法律法規的研究和國家海洋事務的決策諮詢;
(五)對太平洋區域海洋發展戰略動態的研究、趨勢進行跟蹤分析,並向國家有關部門建言獻策;
(六)開展太平洋區域的科技諮詢和相關技術服務活動,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舉辦太平洋區域國際海洋展覽會;
(七)推薦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在太平洋區域發展各學科研究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八)對會員和相關科技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和培訓;
(九)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願意參加本團體有關的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育、文化、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可以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單位會員申請單位向本團體秘書處或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由學會秘書處或分支機構按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批登記;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優惠獲得本團體的信息資料;
(七)優先享有本團體提供的科技諮詢服務;
(八)有資格參加本團體組織開展的各項評獎活動;
(九)優先優惠在本團體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等;
(十)優先優惠參加本團體組織和各項活動,包括組團出國、參加學術會議和考察等。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
(七)積極參加本團體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本團體活經費,監督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於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2月28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