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準備率

法定準備率

法定準備率是指西方國家中央銀行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的三大傳統政策工具之一。按法令規定,商業銀行應將其所吸收的各類存款的一定比率,作為存款準備金交存中央銀行。這種制度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其中法令規定的比率稱法定存款準備率。商業銀行不得動用該項存款準備金,必須上交中央銀行。該制度的建立最初是為了建立集中的準備金制度,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清償能力。

基本概念


法定準備率(statutory reserve)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商業銀行對於存款所必須保持的準備金的比例。準備率的高低因銀行類型、存款種類、存款期限和數額等不同而有所區別,如城市銀行的準備率高於農村銀行的準備率、活期存款的準備率高於定期存款的準備率。法定準備率有最高限和最低限。商業銀行為了獲取最大利潤,一般都願意儘可能按最低準備率留準備金。中央銀行可以在法定的範圍內改變商業銀行活期存款的準備率來調節貨幣和信用供給。如果要突破法定準備率的最高限或最低限,就必須請求立法機構授予這項權力。改變法定準備率被認為是一項強有力的調節貨幣供給的手段,但這種手段由於影響太強烈而不常使用。

不同做法


一國中央銀行規定的商業銀行和存款金融機構必須繳存中央銀行的法定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率。
當代各國都由中央銀行頒布法定準備率,其標準不一。有的國家只頒布一個準備率,即所有金融機構無論其吸收存款數額大小,都按統一的標準繳納存款準備金;有的國家則對不同性質的金融機構實施不同的法定準備率,如商業銀行與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分別實行不同的法定準備率;也有的國家按存款規模的不同實施不同的法定準備率,存款規模越大,則法定準備率越高。

實際作用


在實行中央銀行制國家,法定準備率往往被視作中央銀行重要的貨幣政策手段之一。中央銀行調整法定準備率對金融機構以及社會信用總量的影響較大。從直觀上看,中央銀行規定的法定準備率越高,商業銀行等上繳的存款準備金就越多,其可運用的資金就越少,從而導致社會信貸總量減少;反之,如果中央銀行規定的法定準備率低,商業銀行等上繳的存款準備金就少,其可運用的資金來源就多,從而導致社會信貸量增大。進一步分析,法定準備率與派生存款的關係為:式中D為派生存款;E為原始存款;r為法定準備率;1/r為存款貨幣的擴張乘數,它與法定準備率呈反比變化。法定準備率越低,存款貨幣擴張乘數越大;反之,則越小。

副作用


雖然法定準備率的調整對社會貨幣供應總量有較大的影響,但很多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的中央銀行在實施貨幣政策時往往把重點放在再貼現率的調整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上。因為調整法定準備率雖然能帶來在調整貨幣供應總量政策上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它給社會帶來的副作用也是很明顯的。法定準備率的微小變動也會引起社會貨幣供應總量的急劇變動,迫使商業銀行急劇調整自己的信貸規模,從而給社會經濟帶來激烈的振蕩。尤其是當中央銀行提高法定準備率時,導致社會信貸規模驟減,使很多生產沒有後繼資金投入,無法形成生產能力而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各國中央銀行在調整法定準備率時往往比較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