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政府機關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2018〕31號),設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是市政府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主任:張貴林
(一)加強指導推進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本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向具有行業優勢、保障城市安全運營和帶動首都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集中,向高端、高效、高輻射力的資源節約型產業集中。
(二)加強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三)強化為中央企業與所監管企業合資、合作提供服務,以及協調所監管企業為中央在京大型活動提供服務保障的職責。
(四)加強協調解決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方面重大問題的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政策、規定。
(二)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市政府授權的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依法對區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推進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本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製和執行等工作。
(八)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做好安全工作,從出資人的角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九)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和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外事、安全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黨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和接待聯絡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的法律事務。
(三)規劃發展處。
研究提出本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以及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布局和企業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承辦所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綜合掌握和匯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整體情況。
(四)企業改革處。
研究提出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管理現代化工作;推進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組、合資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土地資產管理工作。
(五)企業改組處(北京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
編製並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兼并破產計劃,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對所監管企業改組和關閉破產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指導;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六)業績考核處。
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運行情況;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福利保障。
(七)統計評價處(清產核資辦公室)。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執行國家制定的考核標準;建立健全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建立本市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信息化工作;擬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八)產權管理處。
擬訂本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及市政府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的核銷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處。
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本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製和執行有關工作;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綜合處。
負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區縣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承辦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涉及所監管企業需要市國資委配合和協調的有關工作。
(十一)審計工作處。
負責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所監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對所監管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董事會工作處。
負責指導和規範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的業務工作,受理有關工作報告;指導派出國有董事的業務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職工董事;對所監管企業董事會、派出國有董事的工作進行評價考核。
(十三)北京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監事會工作處)。
研究擬訂本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計劃、方案和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審核、報送監督檢查報告和專項報告,匯總分析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督促有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和處理國有企業監事會行使職權的相關事宜;指導和規範所監管企業監事會的業務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職工監事。
(十四)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處。
承擔對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
(十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二處。
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和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黨群工作處(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
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工青婦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政工職稱評定等方面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七)宣傳工作處(黨委宣傳部)。
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八)信訪工作處。
負責機關的信訪及維護穩定有關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信訪和維護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十九)研究室。
承擔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改革發展和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
(二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離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市國資委設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處由北京市監察局實行派駐,市國資委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北京市監察局派駐的監察處合署辦公。
市國資委機關行政編製210名。其中:主任(黨委副書記)1名,黨委書記(副主任)1名,副主任6名;處級領導職數25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專職副主席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51副。北京市國有企業監事會行政編製50名。
(一)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序號 | 名稱 |
1 | 首鋼集團有限公司 |
2 |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3 | 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 |
4 | 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 |
5 | 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6 | 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7 | 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 |
8 | 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
9 | 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10 |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 | 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
13 | 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 | 北京電子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
15 | 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
2019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處獲得“‘七五’普法中期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