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課
蘆課
清代把江南、湖廣、江西沿江海河湖地區劃作蘆田。蘆田分稀蘆、密蘆、上地、中地、下地、草地、泥灘、水影灘等若干等級,由民工種蘆,按等級納課額,有正項、耗羨等名目。清初由工部派遣部員主持蘆課事務,設江寧蘆政衙門,中葉以後改由州縣徵收蘆課,上繳藩司。
康熙皇帝認為:“百姓足則國家充裕,若期比屋豐盈,必以蠲租減賦,除其雜派為先。”同時他為了減輕巡幸沿途百姓的負擔,經常蠲免沿途地區的地丁錢糧。如第二次南巡,將江南全省積年民欠一應地丁錢糧、屯粱蘆課、米麥豆雜稅二百二十餘萬概與蠲除。康熙三十八年(1699)皇帝第三次南巡,看見淮揚一路既困潦災,所過州縣耕穫、市場不及以前二十三年(1684)、二十八年(1689)第一、二次南巡時,認為:“此皆由地方有司奉行不善,不能使實惠及民”,因此“亟思拯恤,截留漕糧,寬免積欠”。採取切實措施減輕百姓負擔。他也認識到,蠲免錢糧原為百姓小民,然而田畝多歸縉紳豪富之家,小民所獲甚微,無田窮民未必均沾實惠,約計人民有恆業者十之三四,余皆賃地出租,所余之糧僅能度日。於是要求地主也要給佃戶適當免收地租,調整主佃及其與國家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