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

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一)會員應繳納的會費;

北京民協基本情況


成立時間
1987年,由北京地區的民營科技實業家以自願原則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北京民營企業界最早成立的協會之一
主要成員
凝聚了眾多北京市三代企業家代表,在冊會員400餘家
協會宗旨
橋樑、紐帶、服務、自律
發展目標
建設一個具有強烈使命感、強大凝聚力、強勁創新意識的優秀品牌協會,使北京民協真正成為一個融合了眾多資源的優秀平台,一個展現民營科技企業品牌的窗口,一個不斷發展壯大的企業家群體組織

服務體系


基礎服務——各具特色的八大服務平台
理論研究中心——解讀民營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典型問題;
企業家諮詢顧問團——由資深企業家組成,將長年沉澱的企業經驗管理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與企業分享;
CTO俱樂部——為企業技術總監、總工程師及相關人員提供學習交流的平台;
企業HR俱樂部——專業人員解析,與會人員互動,盤活企業人力資源;
金融專業委員會——搭建企業對話橋樑,探索以企業聯盟的方式,加強並放大民營企業資本運作實力的有效途徑;
軟體高層沙龍——關注軟體業動態,探索企業專業化聯盟之路;
培訓專業委員會——傳播企業管理智慧,幫助企業練好內功;
海外事務委員會——整合國際化合作信息與資源,推動企業和協會國際化進程
特色服務
中關村開放實驗室——政府委託民間組織承擔政府專項工作;
企業家商事特邀調解員——全國率先實驗範例;
中關村企業家天使投資聯盟——50位成功人士自願發起為創業者提供導師服務
多渠道的信息服務和宣傳:協會積極開拓多角度、多層次、多渠道的信息服務和宣傳平台,通過協會內刊《動態》、《北京民營企業情況反映》以及協會網站等為會員企業及社會各界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服務,多角度地報道協會工作和民營科技業界的最新動態,提升協會及會員企業的社會影響力,加大社會各界對民營科技企業的關注度,向公共政策制定者提供深入、全面的素材。
通過整合與協會建立了緊密合作關係的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中介及專業服務機構等資源,結合自身的專業優勢,北京民協已經形成了以八大服務平台為基座,三大專項特色服務為支撐,日常性服務、中介及專業服務、人才服務、品牌服務、融資服務、政府專項服務等逐級遞升的“梯次”服務架構,織就了多方位立體化的服務網路,為會員企業提供多角度、多層面的優質服務。
今天的中國民營高科技企業已經跨越了起飛創業階段,逐步成長為中國經濟的主力之一,正面臨著做強、做大、做好的新的時代機遇與戰略選擇,今天的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因此也承擔了更多新的職責,打造一個高效務實的民營企業服務平台,承諾於心,服務於形,這是新形勢下北京民協責無旁貸的使命。

組織架構


獲獎記錄


2004年全國民營科技管理工作先進集體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獎
第十、十一、十三屆北京技術市場金橋獎集體獎
2007年度北京市科協系統文明單位
老區教育榮譽單位稱號
北京市第九屆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稱號
京市第七屆“科技之光”輝煌二十年紀念獎
2008年度中關村科技園區協會組織工作優秀單位
2008年度北京市科協系統文明單位
第二十四屆北京市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優秀組織獎
2009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獎
2009年社會公共服務項目優秀單位
2009年度中關村協會組織工作優秀單位
2009年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2009年北京市三八紅旗集體
2009年度首都文明單位
中國自主創新傑出貢獻獎

會員權利


北京民協會員分為註冊會員和非註冊會員。註冊會員包括: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普通會員。
各層級註冊會員均可免費享受以下服務:
· 企業家以個人名義入會後,所領導的企業同時成為北京民協會員單位,享受相應級別的會員服務
· 享有參加相應級別會議以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獲得部分或全部北京民協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多種渠道提供的有關政策、管理、項目推介、合作交流等各類有價值的信息
· 獲得免費參加北京民協各平台、專項活動的相應名額
· 獲得企業管理、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個性化、一對一的諮詢服務
· 通過北京民協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每月獲得北京民協內刊《動態》
· 在北京民協網站和內刊《動態》上介紹企業相關信息
· 免費在北京民協網站上做企業網址鏈接
除以上內容外,不同層級會員還可享受以下權利和服務:
一、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
· 優先獲得參加較高層級的社會活動、會議的機會
· 優先獲得政府政策性支持和典型企業、項目的重點推薦機會
· 優先獲得各級評先選優等集體或個人社會榮譽及擔任社會職務的被推薦機會
· 獲得4人/次的免費名額參加北京民協組織的相關活動
· 免費獲得北京民協發布的全部信息,包括在限定範圍發布的重要信息
二、常務理事
· 獲得政府政策性支持和典型企業、項目等的重點推薦機會
· 獲得相關評選活動的被推薦機會
· 獲得3人/次的免費名額參加北京民協組織的相關活動
· 免費獲得北京民協部分重要信息
三、理事
· 獲得政府政策性支持和典型企業、項目等的推薦機會
· 獲得2人/次的免費名額參加北京民協組織的相關活動
· 免費獲得北京民協部分重要信息
四、普通會員
· 獲得1人/次的免費名額參加北京民協組織的相關活動
· 免費獲得北京民協群發的各類信息
根據會員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協會章程中的有關規定,會員應盡的基本義務如下:
· 執行本會的決議;
·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 按規定交納會費;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非註冊會員可享受如下服務:
· 以優惠價格參加協會部分活動
· 免費獲得協會內刊《動態》
· 免費獲得協會群發的部分信息

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NON-GOVERNMENTAL SCIENCE&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縮寫BJSTEA-NG。
第二條本會是由北京市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院所改製成的民營科技企業、服務民營科技企業的相關機構及企業家、創業家、發明家等人才群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指針,以“橋樑、紐帶、服務、自律”為核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增進企業間以及企業與社會各界的交流合作、搭建政企溝通橋樑,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使本會成為民營科技企業的“代言人”,在區域創新體系與和諧社會建設中貢獻力量。
第四條北京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的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本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技術創新、企業服務、人才培訓、政策調研、信息交流、業務合作、法律援助等。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反映會員單位和民營科技企業家的呼聲和意見建議;
(二)推動產學研合作,促進以企業為主體的創新體系建設;
(三)營造創業創新發展環境,疏通民營科技企業發展中的障礙,幫助解決民營科技企業發展中遇到的難點問題;
(四)搭建企業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人才、技術等方面的諮詢、培訓等服務;
(五)呼籲民企自律自約,提升民企社會責任意識;
(六)維護會員單位和民營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宣傳民營科技企業成功經驗;研究探討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政策理論,為政府制定有關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和建議;
(八)開闢渠道,幫助會員獲得政府和金融機構的支持;
(九)開展國內、國際社會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搭建企業國際化交流平台;
(十)編輯出版會刊會訊和相關資料,建立信息網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的宣傳。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單位會員和特邀會員是以法人身份加入,個人會員是以民營科技企業負責人、職業經理人、發明家、專家、學者等個人身份加入。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1、合法註冊的民營科技企業;
2、擁護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
3、在當地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活動中具有一定影響力。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參加本會意願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
3、在專業或行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特邀會員
1、合法註冊的社會團體、科研院所以及其他非民營企事業單位;
2、關心民營經濟、擁護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
3、在當地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活動中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會員申請入會需要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聯繫人或個人會員的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單位會員和特邀會員還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其它法人證件的複印件;
(四)由協會秘書處審核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五)由會長根據常務理事會意見審批並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相應級別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政策、管理、項目推介、合作交流等各類有價值的信息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平台、專項活動的權利;
(五)優先獲得本會在企業管理、政策法規等方面諮詢服務的權利;
(六)優先獲得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或推薦機會的權利;
(七)優先獲得本會內刊,及在內刊和網站上獲得宣傳的權利;
(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特邀會員享有上述第三、四、八項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紀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本會會費收取辦法,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則視為自動退會。退會後,會員證自動作廢。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會費收取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其辦事機構為理事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提交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討論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由正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本會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著名企業家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會長工作會制度,會長工作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責,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監事長、副監事長出席會長工作會并行使監督職責。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熱心協會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報請主管單位同意。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工作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工作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審批重大項目的經費支出,代表本會參加和出席重大涉外活動;
(四)提名秘書長的人選;
(五)可指定副會長代其行使授權委託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工作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重大事項報請會長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工作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視其程度提交協會相應管理層處理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應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資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有關主管部門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或具有資質的財務公司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會可作為全國性或省市級社會組織的團體會員,接受其工作指導。
第四十四條本市各區縣相應的社會團體,可接受本會對其工作協調服務指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