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產業與信息化協會

河北省信息產業與信息化協會

河北省信息產業與信息化協會是在河北省信息產業商會和河北省電子行業協會的基礎上,聯合河北省通信行業企業協會、河北省軟體行業協會、河北省信息協會、河北省民用品維修行業協會、河北省開發區協會等組建的綜合性協會。

協會概況


協會工作廣泛服務於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通信業、信息服務業、信息產品流通業的企業、事業、管理單位、科研院所等,是河北省政府重點支持的十大主導產業行業協會之一。現團體會員覆蓋全省信息產業企事業和相關管理單位的60%以上,並擁有經濟技術專家、高學歷企業家個人會員100餘人。

協會章程


河北省信息產業與信息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為:河北省信息產業與信息化協會。英文全稱為:Hebei Province Information Industry &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縮寫:HBIIIA。
第二條 河北省信息產業與信息化協會(以下簡稱信產與信息化協會)是由河北省區域內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通信業、信息服務業、信息產品流通業及與信息產業和信息化有關的新材料、新能源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管理單位及個人(不受國別、區域、部門和所有制限制)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綜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信產與信息化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服務,致力於信息產業的發展和信息化建設。廣泛聯絡業內團體及個人會員,努力擴大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為振興河北經濟竭誠工作。
第四條 信產與信息化協會是經河北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在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和活動(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接受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信產與信息化協會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和平西路402號。郵編:050071
第二章業務職能
第六條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積極同國內外有關組織建立廣泛聯繫,開拓交往渠道,進行民間的經濟、科技、教育、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開展維權及諮詢服務。具體有:
(一)對信息產業、信息服務業及信息化建設現狀、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進行調查研究;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為信息產業和信息化發展提出政策和規劃建議;根據需要,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二)依據本會章程,制定本行業規範、標準和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對違章違約行為和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可以採取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三)代表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等調查,向政府反映本行業和企業的願望與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經濟、技術諮詢服務,利用會刊和網站,向會員單位提供技術、市場、項目、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情報,多渠道為會員單位服務。
(五)組織行業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信息技術和信息化解決方案及產品推介活動,開展信息化評估和諮詢,促進信息技術應用,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及社會信息化水平。
(六)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團組織的關係;加強行業協會內部與外部的信息交流、業務交往;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信息產品製造業和信息服務業的企業性質或准入資格認定、從業資質審核等各項工作。
(八)加強與國內外社會團體、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的交流與合作,引進成熟的信息化項目及相關技術和人力資源,對信息化建設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和交流。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信產與信息化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信息產業和信息化領域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四)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和服務;
(五)有權要求本會提供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行規行約及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本單位經濟活動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行規行約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信產與信息化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和監事會組成人員;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信產與信息化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二)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領導協會所屬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監事等5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監事會的職責:對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協會的理事、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信產與信息化協會要建立以企業家為領導主體和決策主導的領導班子,設立執行會長若干人,實行執行會長輪流駐會工作制度。執行會長由本行業具有代表性、有影響力和推動力的企業領導人擔任,主要職責是協助會長抓好輪值年度重點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在會長主持下,由執行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領導本會秘書處和所屬單位,研究和處理本會重要工作。根據需要,辦公會議可吸收名譽會長、顧問和其他副會長、副秘書長參加。
第二十七條 信產與信息化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信息產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般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任期超過2屆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和有關協議。
第三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為本會的執行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提出並審查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按照省有關規定和章程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河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河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確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河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