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訴案件
涉法涉訴案件
名詞解釋:“涉法涉訴”案件是在黨中央“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思想下出現的新名詞。它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在案件或問題處理上不滿,認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從而引發上訪告狀的案件。
1、構建“大信訪”工作格局。各級各部門要把涉法涉信訪工作納入重要議事議程,建立和健全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處置機制。
2、暢通兩大渠道。一是暢通信訪信息渠道。要按照“宜疏不宜堵、宜順不宜激”的原則,廣開言路,暢通信訪信息渠道。可試行通過開設縣鄉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電子信箱,開通行風熱線等形式,搭建干群互動交流新平台。二是暢通排憂解難渠道。對涉法涉訴信訪問題,要因情施策,著力解決。對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落實責任,明確解決問題時限,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的正當需求;對“無口可歸”或“多口難歸”的信訪案件,實行分管領導包案,全程督辦,以確保一名領導管到底,一個問題解決到底。
3、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健全內部監督制度,要全面建立執法人員執法檔案,健全執法辦案質量考評機制,完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個別不作為、亂作為及執法顯失公正、群眾意見較大的執法人員要嚴肅處理、決不護短。同時要不斷加強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要他們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文明執法,依法辦事。
4創新工作機制,提高涉法涉訴信訪辦結率。要按照“解決矛盾糾紛,確保一方平安”的工作目標,有效整合公檢法司、信訪、工青婦等部門資源,建立相互協調、多方配合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化解矛盾衝突及其他暴力紛爭。要針對當事人普遍存在“信訪不信法”的現象,適當選派一些覺悟高、業務精的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工作,通過律師為當事人解答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諮詢,引導當事人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信訪問題。
5、依法嚴厲打擊非法上訪人員。對那些無理取鬧,無理纏訪和煽動鬧事上訪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堅決予以嚴厲打擊,有效遏制各種違法上訪和無理纏訪的現象。
(一)社會轉型矛盾凸顯是導致涉法涉訴信訪案件高發、頻髮根本原因
目前,我國正處在由工業化社會向現代信息化社會轉變的重要時期,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區域發展不平衡,導致城鄉差距、行業差距、貧富差距,與此同時,社會保障體系又不夠健全,就出現了大量新的複雜、短期內無法調和的社會矛盾,較為典型的如農村失地農民生存問題、下崗工人再就業問題、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和城市低收入階層生活保障問題等等,這些尖銳社會矛盾的存在,就成為了印發涉法涉訴信訪的根本原因。
(二)處理“信訪行為”而不解決“信訪內容”是造成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直接原因。
現有的《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是2005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從此條例第二條規定看,信訪不是一種權利,只是一種行為,有關機關對信訪的“依法處理”,處理的應該是信訪的內容,是信訪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而非“信”或“訪”的行為。而在現有的信訪工作中,無論是信訪者還是接訪者,都存在注重處理信訪行為而不解決信訪內容或問題,僅僅停留在減少信訪行為,杜絕越級訪等行為。
(三)法律意識淡薄和法治思想缺失的是引發涉法涉訴案件的主要外因
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禮”代替“法”成為統治者統治天下的主導思想,“信訪不信法”、“信訪解決問題快”、“信鬧不信訪”的思想在信訪者心中佔有很重要比例,很多來訪者相信只要領導同意、有領導批示,不論啥問題都能解決,而不在乎是否違反法律和政策。
(四)司法權威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是涉法涉訴案件的主要內因
現階段,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執行難”成為了很多案件當事人“信訪不信法”的主要根源,案件勝訴僅僅停留在訴訟文書上,勝訴方並不能依靠法律途徑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實實在在的補償和維護。個別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是玷污司法權威的主要因素。政府在很多重大問題上的監督不力、相互推脫、久拖不決也成為政府公信力出現危機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