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

新聞法

新聞法是指國家制定和頒布的、適用於各種新聞傳播媒介(包括報紙、刊物、廣播、電視、新聞電影等)的有關新聞採集、傳播、出版、交流的法令規章。作為法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對新聞傳播行為實施的法律規範,用以確定新聞機構的性質、任務和具體職責,明確新聞事業與政府、社會和公民個人的關係。新聞法為新聞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也從法律上對新聞自由給予一定的制約,防止媒介權利濫用。

行為準則


國家制定的有關新聞工作的法律、法令、條例、決定、規則等法律文件的總稱。是新聞活動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在歷史上,新聞立法通常和出版立法聯繫在一起。英國於1529年起實行印刷出版特許制,出版業非經國王許可,不得開業。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封建特許制瓦解,又通過向報業征印花稅及制定津貼制度、煽動誹謗罪、國會禁令等控制報業。
新聞法新論
新聞法新論
英國早在1644年即提出“出版自由”,到1868年才從法律上規定報道國會消息及批評國會不屬誹謗罪。1789年, 法國在《人權宣言》中也規定,“每個公民享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內,應對濫用自由負擔責任”。

形式


世界各國實行新聞法治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制定專門的新聞法或新聞出版法,或者除新聞法外,還制定有廣播法、電視法、大眾傳播法等。法國、義大利、聯邦德國、瑞典、芬蘭、澳大利亞、埃及、印度、泰國、馬來西亞、坦尚尼亞、塞內加爾、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等國, 都有專門的新聞法。另一種是沒有專門的新聞法,而是在憲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設有適用於新聞、出版的法律條款,如刑法中的誹謗罪條款等。美、英、日等國家均屬於這種情況。美國憲法第 1號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沒有制定專門的新聞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種案例來管束新聞出版事業。我國目前沒有制定專門的新聞法。

兩種趨勢


各國新聞立法表現出兩種趨勢:①緩和趨勢,把事前檢查制、批准制、保證金制改為實行追懲制 (見新聞檢查);②新聞約束倫理化,逐漸重視新聞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
無產階級堅持自由和法治的統一, 也主張新聞立法。馬克思充分估價出版立法的意義,認為沒有關於出版的立法就是從法律領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認可。俄國十月革命勝利以後,由列寧簽署的出版法令指出:“在新的秩序確立之後,政府對報刊的各種干預將被取消。到那時,報刊將按照這方面所規定的最廣泛、最進步的法律,在對法院負責的範圍內享有充分自由。”進入20世紀60年代以來, 南斯拉夫、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等國陸續制定了新聞法,對新聞事業實行法治。

國內歷史


中國歷史上對言論控制極嚴。從秦代的“偶語棄市”、宋代的“謗訕棄市”,到清代的“文字獄”,制定了各種言禁、書禁和出版禁令。清末始有專門的新聞出版法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主要的新聞出版法有: 《大清印刷物專律》 (1906)、《大清報律》(1908)、北洋政府《報紙條例》(1914)、北洋政府《出版法》(1914)、北洋政府《管理新聞營業條例》(1925)、南京國民黨政府《出版法》(1930)及《修正戰時新聞檢查標準》(1940)、《軍事新聞發布實施暫行辦法》(1948)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第49條規定:“保護報道真實新聞的自由。禁止利用新聞進行誹謗、破壞國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動世界戰爭。”後來在歷屆憲法中規定了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利。這些都是新聞、出版方面的重要法律條文。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第 102條關於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規定、第138條關於誣陷罪和第145條關於誹謗罪的規定,以及第 146條關於報復陷害罪的規定,都是能適用新聞領域的法律條文。
中國沒有《新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