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會章程

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章程

徠《中國工會章程》是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章程,於1988年10月28日中國工會第11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修訂情況


1988年10月28日,中國工會第11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共8章36條。主要內容有: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企事業單位職工,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宗教信仰,承認工會章程,都可加入工會為會員,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實行民主集中制。工會的組織機構分為全國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工會要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建立幹部隊伍。經費來源於會員交納的會費、工會的收入、行政方面拔交的經費及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補助。
2013年10月22日,中國工會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此次《中國工會章程》共修改了31處。其中:增改25處,刪改1處,文字改動5處。
2018年10月26日,中國工會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關於〈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的決議》(草案)。

章程全文


總 則
新世紀的工會會員證
新世紀的工會會員證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繫職工群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中國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中國工會章程
中國工會章程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代表,是中國共產黨最堅實最可靠的階級基礎,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中國工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 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中國工會堅持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承擔團結引導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
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
中國工會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握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的工人運動時代主題,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術技能素質,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工人階級先進性。
中國工會以忠誠黨的事業、竭誠服務職工為己任,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堅持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維權觀,促進完善社會主義勞動法律,維護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社會利益關係,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維護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中國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依法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中國工會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按照促進企事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原則,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事業的發展。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
中國徠工會堅持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自身建設,構建聯繫廣泛、服務職工的工作體系,增強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職工的功能,堅持群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繫,依靠會員群眾開展工會工作。各級工會領導機關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著力擴大覆蓋面、增強代表性,著力強化服務意識、提高維權能力,著力加強隊伍建設、提升保障水平,堅持服務職工群眾的工作生命線,全心全意為基層、為職工服務,構建智慧工會,增強基層工會的吸引力凝聚力戰鬥力,把工會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成為深受職工群眾信賴的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職工之家”。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堅持公益性、服務性,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
中國工會努力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堅持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
中國工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方針,在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基礎上,廣泛建立和發展同國際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關係,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增進我國工人階級同各國工人階級的友誼,同全世界工人和工會一起,在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發揮作用,為世界的和平、發展、合作、工人權益和社會進步而共同努力。
中國工會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一章 會 員
第一條 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 職工加入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准併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工會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媒體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等。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立足本職崗位建功立業。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恪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組織關係隨勞動(工作)關係變動,憑會員證明接轉。
第六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當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九條 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四)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工會各級領導機關,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和服務,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應及時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覆醞釀,充分討論。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一條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工會基層組織中;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組織。除少數行政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其產業工會實行產業工會和地方工會雙重領導,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產業工會均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產業工會領導的體制。各產業工會的領導體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建立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級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產業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二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總工會決定。
全國產業工會、各級地方產業工會、鄉鎮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一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縣或者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保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組織和代表職工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第十六條 成立或者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併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七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第十八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並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准,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者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並向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總工會在區一級建立總工會。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具備條件的,建立總工會。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准。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從實際出發,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推進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工會組織建設。
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工會基層委員會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在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二十八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在公司制企業落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其他專項協議,並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能培訓、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培育工匠人才,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加強對職工的政治引領和思想教育,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重視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推進企業文化職工文化建設,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推動落實職工福利待遇。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對困難職工開展幫扶。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鬥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加強職工之家建設。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九條 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了解和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科室)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第六章 工會幹部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幹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 工會幹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科技、法律和工會業務等知識,提高政治能力,增強群眾工作本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於開拓創新。
(三)信念堅定,忠於職守,勤奮工作,敢於擔當,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願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繫群眾,增強群眾意識和群眾感情,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工會幹部,重視發現培養和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成為培養幹部的重要基地。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建立與健全乾部培訓制度。辦好工會幹部院校和各種培訓班。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幹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幹部的行為作鬥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第七章 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各級工會組織應堅持正確使用方向,加強預算管理,優化支出結構,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應當依法設立獨立經費賬戶。
第三十九條 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各級工會依法依規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監督、管理,保護工會資產不受損害,促進工會資產保值增值。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下審一級”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條 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製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一條 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准,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和產權關係。
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資產歸合併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八章 會 徽
中國工會會徽
中國工會會徽
第四十二條 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並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徵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會徽的製作標準,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第四十三條 中國工會會徽,可在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工會標誌,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

基礎知識


什麼是工會
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在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鬥爭過程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工人階級同資產階級的利益是對立的,工人們在反抗資本家壓迫和剝削的鬥爭中,認識到必須團結起來,聯合起來,才能適應同資產階級鬥爭的需要,才能維護自身利益,取得鬥爭的勝利。因而,根據工人階級鬥爭的需要,便產生了工會。
工會最早產生會18世紀中葉的英國,以後在其他國家相繼建立,並大多爭得了合法地位,成為世界性的普遍社會現象,按其成立的組織原則,可分為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在資本主義國家早期,工會大多為職業工會,凡從事同一職業的熟練工人,都組織在同一職業工會內;一個企業內的工人,由於職業不同而分屬於不同的職業工會。這種組織分散了同一企業內工人的團結和統一,不利於工人階級的鬥爭。隨著工人運動的發展,按產業原則組織工會逐漸為工人所接受,越來越多的工人群眾按產業系統組織起來,凡在同一企業內的工人都參加同一產業工會,有利於工人階級的團結和統一,增強了工會的戰鬥力。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工會有的由馬克思主義者領導,有的由進步人士領導,也有的由改良主義者領導或控制,除少數由資本家操縱的黃色工會外,絕大多數工會都能以各種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維護工人群眾的利益。通過內部協調、互相幫助,解決工人內部的競爭,以集體談判、罷工等形式同資本家對抗,爭取和維護工人的權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條件,並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作用,爭得工人群眾的社會政治利益。而馬克思主義的革命工會運動則是無產階級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條件。
中國工會的產生是同中國民族民主革命進程相聯繫的,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歷了艱難曲折的道路,在複雜的鬥爭環境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自己的特點,這表現在:⑴工會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勝利這個革命的中心任務作為自己的中心任務。⑵工會積極支持農民運動的開展,使工人運動與農民運動相結合,鞏固了工農聯盟和工人階級對革命的領導權。⑶工會圍繞和配合武裝鬥爭開展活動,把工人運動同武裝鬥爭聯繫起來,並巧妙地運用各種鬥爭形式長期配合與服務於武裝鬥爭。⑷工會從革命的全局出發,正確對待民族資產階級,鞏固和發展了同民族資產階級的統一戰線。⑸中國工會在中國共產黨建立以後,一直自覺地接受黨的領導,為實現黨的綱領、路線而積極奮鬥。⑹工會在革命根據地的實踐活動,為全國勝利后的工會工作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工會成了作為國家領導階級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工會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明確闡明了中國工會的性質、身份及任務,即:“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繫群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工會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什麼是《中國工會章程》
《中國工會章程》是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規定工會組織性質、行動綱領、奮鬥目標、組織原則和機構、會員的權利義務的規章,是處理工會內部事務的基本準則。《中國工會章程》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嚴格規定了中國工會組織的性質、綱領、工作方針、組織制度和機構、工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工會經費的收支及審查等各個方面的具體內容。因此,一方面,中國工會章程是中國工會各級組織和工會會員必須認真遵守的一項內部規章,另一方面,中國工會章程也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進行修改,以使之更加完善。
早在1925年5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勞動大會第二次大會就通過了《中華全國總工會總章》,這是最早的中國工會章程。此後,又有1948年8月中國第六次勞動大會通過的《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1953年5月中國工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1957年12月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工會章程》。《中國工會章程》在1978年的工會第九次、1983年的工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過多次修改。1988年10月中國工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根據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發展要求,為保證工會組織適應改革的新形勢,更好地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又進行了重要修改。1993年10月中國工會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根據1992年新頒布的《工會法》對《中國工會章程》進行了部分修改。1998年10月中國工會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根據黨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國工會章程》中加入鄧小平理論是中國工會指導思想的內容。2003年9月中國工會第十四次代表大會,又依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後的《工會法》,對《中國工會章程》作了15處重要修改,使《中國工會章程》適應了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對工會工作的要求。
如何理解工會章程與工會法的相互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這一規定就明確了工會章程與憲法、工會法之間的相互關係。
首先,工會的一切活動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遵守法律,這包括工會法。工會法是中國工會的基本法,是對工會組織的建立,活動宗旨和範圍,工會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組織機構,工會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工會活動保障等重大問題的法律規範,也正因為如此,《工會法》不可能對工會具體的組織制度、活動方式等做出詳細的規定,而這正是工會自己的章程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工會法》明確了工會在遵守、維護憲法的基礎上,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這就明確了工會章程是工會法的重要的補充,是對工會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其次,工會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具體到工會法,就是工會章程不得與工會法相抵觸。
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為規範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條例、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具有法律強制力,任何人都得執行,否則國家就要強制執行.。但在這些規範之間,卻存在著誰的效力高的問題,即一旦出現矛盾,誰服從誰的問題。由於制定的機關不同,運用的範圍及強制力也有所不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執行,任何法律、條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即不能違反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否則無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律要服從憲法,一般法要服從基本法。條例、規章則是由國務院等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必須服從憲法和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而規則、章程等做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規定、準則,更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無效,國家也不予保護。
《工會法》規定工會的一切活動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這包括工會制定或修改工會章程的活動。如果工會章程的規定與憲法、工會法等法律規定有矛盾、相抵觸,由於工會章程作為社團組織的內部規則,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和法律,必須服從憲法和工會法的規定,否則工會章程無效。《工會法》還規定,工會要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如果工會章程本身就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相抵觸,工會組織依照這樣的章程開展活動,就會背離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工會法的原則、規定,工會工作就會走人歧途,工會活動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會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遵照工會法的規定,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而且工會章程不得與憲法和工會法相抵觸。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工會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促進改革開放,使工會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據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國家才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也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
《中國工會章程》進行了哪些修改
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新修改的《工會法》,工會十四大對《中國工會章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要點如下:
⒈在“總則”中作了5處修改
中國工會章程
中國工會章程
⑴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工會章程之中,使之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成為中國工會的指導思想。黨的十六大與時俱進地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黨章,使之成為黨的指導思想。黨是工人階級先鋒隊,工會是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工會章程,體現了黨對工會的領導,也體現了工會在指導思想上的與時俱進。
⑵在工會的宗旨、目的和指導方針中,增加了“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的內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是黨的三代領導集體一貫強調的黨的根本指導方針,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尤其反覆強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更加重視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以確保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性質和工人階級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領導階級的地位。工會章程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表明中國工會強烈意識到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極端重要性,使人們對工會的基礎、性質、職能有更加明確的認識。
⑶突出了工會的維護職能,使之上升到基本職責的高度。從1988年工會十一大通過的工會章程開始,規定了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主要的社會職能,但未能從四項職能的輕重主次作出區分。隨著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面轉軌,突出維護職能的呼聲越來越高,到2001年修改《工會法》時,作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的明確規定,使維護職能成為高於並統率工會其他職能的本質職能,成為“基本職責”即工會之為工會必須履行的主要職能。此次《中國工會章程》的修改體現了《工會法》的這一重要成果和規定,使《中國工會章程》進一步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工會的要求。
⑷將“中國工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力過程中,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改為“中國工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依法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2001年新修改的《工會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條款明確規定了工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並對政府工作進行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內容、渠道、機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會章程強調要依法參與、依法監督,突出了依法治國、依法治會的客觀要求。
⑸將“港奧同胞”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反映了香港、澳門先後回歸祖國的現實o
⒉在第一章中作了2處修改
⑴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會員組織關係隨勞動(工作)關係變動,憑會員證接轉。”這一條是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變化的新情況而作出的會籍管理的規定。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絕大多數人終身工作於某一企事業單位或機關中,很少有勞動關係的變化,因此,工會章程對會員組織關係的接轉未作明確規定。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不再是固定不變的了,勞動者經常轉換工作單位,而且是在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單位之間自由流動,使會員組織關係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新增加的第五條規定,僅憑會員證即可接轉組織關係,即不管會員流動到什麼單位,只要這個單位有工會組織,會員就可憑會員證接轉組織關係,解決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會員組織關係的問題。
⑵將原第七條(現第八條)中“待業”改為“失業”。“待業”也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特定現象,實際上是一種隱性失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隱性失業顯性化了,不就業也就是失業,而且國家已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會章程的此項修改適應了這一變化。
⒊在第三章中作了2處修改
⑴將原第十九條(現二十條)中“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改為“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去掉了主席團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的規定,增加一條規定作為第二款:“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並主持”;原第二款(現第三款)中“全國總工會”改為“中華全國總工會”。
⑵將原第二十條(現第二十一條)中“產業工會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產業工會的工作報告……”改為更為準確的說法:“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⒋在第五章中作了3處改動
⑴根據2001年新修改的《工會法》第十條的規定,將章程原第二十四條(現第二十五條)“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和機關等基層單位,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也可以選舉工會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層工會工作”改為“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和機關基層單位,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選舉組織員或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根據《工會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增加一項規定作為第二款:“職工兩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⑵根據《工會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將章程原第二十五條(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改為“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決定。”去掉第一款中“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增加一條規定作為第三款:“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責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⑶根據《工會法》第二十六、第三十八條等項規定,將章程第二十七條(現第二十八條)關於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之第六條“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監督行政方面做好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改為“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⒌在第六章中作了1處改動,即將原第三十條(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改為“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⒍第七章中作了1處改動,即將原第三十六條(現第三十七條)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改為“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⒎在第八章中作了1處改動,對工會會徽的構圖作了補充說明:“並在兩字外加一圓線”。
以上總計作出15處修改,基本貫徹了黨的十六大精神,同時反映了中國工會章程的直接法律依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基本要求。
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的主要特點
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緊緊依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後的《工會法》,突出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對工會工作的根本指導意義,突出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工會職能的要求,從而為中國工會團結動員廣大職工,充分發揮工人階級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的主力軍作用,開創新世紀新階段工會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
⒈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突出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對工會工作的根本指導意義
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以江澤民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積累了治黨治國治軍新的寶貴經驗,創立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淪的繼承和發展,反映了當代世界和中國的發展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推進中國社會主義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源。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高度評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歷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確立為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實現了我們黨指導思想的又一次與時俱進。這是一個歷史性決策,也是一個歷史性貢獻。
工會是黨領導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黨的基本指導思想同時也就是工會的基本指導思想。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中國工會的指導思想,實現了中國工會指導思想的又一次與時俱進。工會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工會工作全局,具體來說:⑴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工會真正成為廣大職工群眾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⑵要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到工會的各項工作中去;⑶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進行工會自身的改革和建設。
⒉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突出了工會的維護職能,使之上升到工會的基本職責的高度
1988年工會十一大以來,《中國工會章程》規定工會具有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主要社會職能,雖然相對計劃經濟時期“以生產為中心,生產、生活、教育三位一體”的方針有較大的進步,恢復和相對突出了維護職能,但還是把四項基本職能放在同時並存、難分主次的位置上。2001年新修改的《工會法》首次明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此次章程的修改吸取了《工會法》的這一基本規定,這就解決了長期困擾工會的“四項職能孰主孰從”的問題。在一事物的職能中,必有一項是其本質的,使一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職能,而其他職能都是此一基本職能派生和延伸的,圍繞此一基本職能存在和發展的。工會存在和發展的理由是什麼?工會的本質的、基本的職能和責任是什麼?只能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正是這一職能高於並統率其他職能,這是有關工會職能問題的根本解決,為廣大工會會員和工會幹部解決了一個重大的思想問題。
⒊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突出要求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特別重視基層工會的建設
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一貫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從1992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針對經濟關係和勞動關係的新變化,針對社會上出現的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懷疑、動搖以至衝擊和否定,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反覆強調要繼續堅持和貫徹落實這一指導方針。此次修改工會章程,加入了“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的內容,表明在新的歷史時期黨對工人階級的堅決依靠和信賴,以及黨對工會工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
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關鍵環節,就是要大力加強基層工會建設。根據2001年修改的《工會法》的有關規定,此次工會章程的修改,對第五章“基層組織"中的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作了重大修改,放寬了建立基層工會的人數限制(使會員25人以下的單位也可以建會)和形式(使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可以聯合建會),為加快工會組建速度、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提供了有利條件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