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以和約
埃以和約
《埃以和約》(Egyptian-Israeli Peace Treaty)是埃及與以色列為結束兩國戰爭狀態而締結的和平條約。1979年3月26日由時任埃及總統M.A.薩達特和時任以色列總理M.W.貝京在美國華盛頓簽訂,同年4月25日生效。時任美國總統J.卡特作為聯署人也在條約上籤了字。
1978 年9月,美國、埃及和以色列在美國戴維營會談達成兩項協議,即《關於實現中東和平綱要》和《關於簽訂一項埃及同以色列之間的和平條約的綱要》。《埃以和約》即根據后一協議簽訂。和約及附件的主要內容有:以色列的軍隊和文職人員在3年內分階段撤出西奈半島;兩國建立正常關係,包括外交、經濟和文化關係。1982年4月25日,以色列全部撤出西奈。
以色列交還的西奈半島
①雙方深信迫切需要根據安理會第242號、第338號決議在中東建立公正、全面、持久的和平,重申它們遵守在戴維營商定的中東和平綱要,深信埃以締結和約“是謀求這個地區全面和平和謀求阿拉伯-以色列衝突的一切方面得到解決的一個重要步驟”。
②在互換批准書後,雙方結束戰爭狀態並建立和平局面;以色列的所有軍隊和平民在9個月內臨時撤到阿里什-穆罕默德一線以東,在3年內最後撤到埃及和委任統治的巴勒斯坦之間的國際邊界線後面,以使埃及對西奈半島行使全部主權。
③雙方同意建立正常的外交、領事、經濟和文化等關係;一俟以色列方面臨時撤退後即互派大使。
④埃及、以色列之間的永久邊界為埃及和前委任統治的巴勒斯坦領土之間公認的國際邊界;雙方將承認並尊重對方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不直接或間接地向對方以武力相威脅或者使用武力,以和平手段解決相互之間的一切爭端。
⑤雙方將確立一致同意的安全安排,在埃及和以色列領土內建立有限的軍事力量區,派駐聯合國部隊和觀察員。
該和約是1978年9月17日《戴維營協議》簽署后,在美國總統斡旋和埃及、以色列雙方都作了一定讓步的情況下籤訂的。和約簽署后,埃及、以色列之間持續30多年的戰爭狀態宣告結束,兩國關係逐步走向正常化。1980年2月,兩國互派大使;1982年4月,以色列撤出西奈半島大部地區;1989年3月5日,以色列將佔領埃及的最後一塊土地塔巴歸還埃及。
由於該和約對巴勒斯坦自治和政治前途等問題沒有明確闡述,故為多數阿拉伯國家所反對。和約簽署第二天,阿拉伯聯盟即在巴格達舉行會議,通過對埃及實行政治和經濟制裁的決議。巴格達會議后,除蘇丹、阿曼和索馬利亞外的所有阿盟國家全部與埃及斷交。埃及的阿盟成員資格和與一些阿拉伯國家的外交關係直到1989年才恢復。這使有著“中東穩定器”之稱的埃及背上了沉重負擔,消弱了埃及在阿拉伯世界的影響和號召力。 2007年埃及支持以色列封鎖加沙並關閉拉法口岸后,埃及這個“中東穩定器”的作用更被邊緣化。
自埃及與以色列簽署和平條約之後,兩國並沒有走向正常的國家交往,而是處於一種脆弱、微妙、不冷不熱的狀態。從1980年2月埃以互派大使至2005年3月埃及復派駐以大使,在此期間埃及和以色列兩國幾次斷交,雙邊關係歷經坎坷。不過,雙方都沒有放棄通過談判解決問題的方式,兩國再沒有滑入戰爭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