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士坦丁堡公約

君士坦丁堡公約

君士坦丁堡公約是一部關於蘇伊士運河自由通航的國際條約

簡介


是一部關於蘇伊士運河自由通航的國際條約。1888年10月29日德、法、意、西、荷、俄、土[奧斯曼帝國]和奧匈帝國土耳其君士坦丁堡簽訂。

歷史


1888年10月29日德、法、意、西、荷、俄、土【奧斯曼帝國】和奧匈帝國在土耳其的君士坦丁堡簽訂。英國於1904年加入。蘇伊士運河是埃及境內連接地中海紅海的一條航道。1869年正式通航后,一直由英法兩國所控制。各國簽訂此約的目的在於保證一切國家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使用該運河。1956年埃及宣布將該運河收歸國有。

條約正文


以萬能的主的名義,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女王兼印度女皇陛下,德意志皇帝兼普魯士國王陛下,奧地利皇帝兼波希米亞等地的國王陛下兼匈牙利聖徒國王陛下,西班牙國一陛下和代表他的西班牙王國攝政皇后,法蘭西共和國總統,義大利國王陛下,荷蘭國王陛下,盧森堡等地的大公,全俄羅斯皇帝陛下和奧斯曼皇帝陛下深願訂立一公約作為固定的制度,旨在保證一切國家在任何時候對蘇伊士海上運河的自由使用,使土耳其皇帝陛下在1866年2月22日(2ZILKADE1282年)所御賜對運河通航的組織更加完整,並同意埃及總督殿下所給與的租讓;為此,各派全權代表並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
蘇伊士海上運河在戰時同平時一樣,應對所有不論懸掛何國國旗的商船或軍艦自由開放。
因此,締約各方同意,在戰時同平時一樣,決不干涉運河的自由使用。
運河應絕不受封鎖的限制。
第二條
締約各方認為淡水運河是海上運河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並注意到埃及總督殿下對國際蘇伊士運河公司關於河上運河的承諾;該項承諾被載入1863年3月18日的公約內,該公約共有一篇序言和四條條文。
締約各方保證決不干涉該運河及其支流的安全,不妨礙對運河的利用。
第三條
締約各方保證尊重屬於海上運河和河上運河的工廠、設施、建築物和工程。
第四條
根據本條約第一條規定,通洋運河在戰時作為自由航道,即使對交戰國的軍艦仍應開放。締約各方同意在運河及其港口內並且在這些港口半徑三里的區域內不準有任何戰爭或敵對行為,或其目的在於阻礙運河自由通航的行為,即使奧斯曼帝國是交戰一方也不例外。
交戰各方的軍艦除非有特殊需要,不應在運河及其港口內裝載或貯藏軍糧。上述軍艦應根據現行有效的規章儘速地通過運河,並且除非公務上有必要外,不應有任何停留。
該軍艦在塞得港蘇伊士停泊處的停留時間除因遭難外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遭難,亦必須儘速離開。交戰一方的船隻從一個港口出航同敵方船隻的離去之間應有二十四小時的間隔。
第五條
在戰時,交戰各方不準在運河及其港口裝卸軍隊、軍火或軍用物資。但如運河發生突然障礙時,則可以裝卸以支隊為單位不超過一千人的軍隊和相應數量的軍用物資。
第六條
捕獲的船隻應在各方面遵守同交戰各方軍艦所遵守的相同的規章。
第七條
締約各方不準在運河的水面上(包括鐵姆沙湖和比脫湖)停泊任何軍艦。
但是,締約各方可以在塞得港和蘇伊士港駐留軍艦,其數量為每個國家不得超過二艘。
交戰各方不準使用該項權利。
第八條
本條約簽字國在埃及的代表應有責任監督本條約的實施。如有任何威脅運河的安全或自由通航的事件發生時,應由三位代表發起召集並在首席代表的主持下舉行會議,對此作出必要的證明。代表們將所觀察到的危險通知埃及總督政府,以便該政府能採取適當措施保證運河的安全和自由通航。代表們每年一次會議以監督本條約的實施。
上述會議應在奧斯曼帝國政府專為該會議而指定的特別委員的主持下舉行。總督政府的委員也可以參加會議,並且在奧斯曼委員缺席時主持會議。
特別在運河兩岸發生影響或妨礙通航自由和安全的行動或集會時,代表們應要求予以制止。
第九條

條約中的特殊條件


埃及政府在土耳其皇帝賜予的權力範圍內,並在本條約所規定的條件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證本條約的實施。
假如埃及政府沒有掌握足夠的力量,應向奧斯曼帝國政府提出請求,而帝國政府即應採取必要措施,並應通知1885年3月7日倫敦宣言的簽字國,如有必要,應同各簽字國商討該問題。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應妨礙根據本條規定而採取的各項措施。
第十條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也同樣不應妨礙土耳其皇帝陛下和代表皇帝陛下、並在土耳其皇帝賜予的權力範圍內的埃及總督殿下認為有必要用他們的兵力來保衛埃及和維持公共秩序而採取的措施。
假如土耳其皇帝陛下或埃及總督殿下認為有必要採取本條未規定的特別措施時,應由奧斯曼帝國政府將該特別措施通知倫敦宣言的簽字國。
上述四條的規定也同樣被理解為決不阻礙奧斯曼帝國政府認為有必要自己的兵力保障它在紅海東岸的其他財產而採取的措施。
第十一條
在本條約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情況下所採取的措施不應妨礙對運河的自由使用,在同樣情況下,禁止建築違反第八條規定的永久性的防禦工事。
第十二條
締約各方根據作為本條約基本條件之一的關於自由使用運河的平等原則,同意決不在以後可能簽訂的任何國際協議中企圖攫取關於運河的領土和商業上的利益或特權。但是,土耳其作為該領土所屬的國家,它的權利應被保留。
第十三條
除了本條約明確規定的義務外,土耳其皇帝陛下的主權和土耳其皇帝所賜予的埃及總督殿下的權力和豁免權絕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
締約各方同意根據本條約所產生的承諾不應受國際蘇伊士運河公司"租讓法案"期限的限制。
第十五條
本條約的規定不應妨礙在埃及現行有效的衛生措施。
第十六條
締約各方保證將本條約通知尚未簽字的國家,邀請他們加入。
第十七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在一個月內,如有可能,儘速在君士坦丁堡互換。①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本公約簽字國中的戰敗國同意由英國代替本公約中的土耳其。根據凡爾賽條約第152條規定,"就德國來說,它同意將本公約給予土耳其皇帝陛下的權力移交給不列顛陛下政府……"此外,聖日耳曼條約(第107條)、特里亞農條約(第91條)以及色佛爾條約(109條)、洛桑條約(第99條)均有類似規定。

各締約國關於本公約的批准書


於1922年6月30日全部完成交存手續,1922年10月1日起開始生效。根據1948年8月18日多瑙河航行制度公約補充議定書第一款的規定:"1921年7月23日在巴黎簽訂的公約,不再生效",本公約已為1948年多瑙河航行制度公約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