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賬戶

存款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對公賬戶是指非個人銀行帳戶,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公司或企業名稱作為銀行開戶名稱的帳戶。單位發工資、特定用途資金專項管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都是通過各種對公結算賬戶進行的。公司對公賬戶分為基本賬戶、一般賬戶、臨時賬戶及專用賬戶四類。

基本存款


對公賬戶
對公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一個企業事業單位只能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賬戶辦理。

一般存款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該賬戶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專用存款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允許支取現金的專用存款賬戶,須經批准同意。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範圍: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註冊驗資

社會事件


買賣對公帳戶,觸犯刑法
2021年8月,洮北法院依法審理一起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案。公訴方認為: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間,被告人霍某通過買賣對公帳戶微信群聯繫買賣對公帳戶“上下家”,以快遞的方式收取被告人曹某、翟某等“下家”(包括營業執照、法人章、財務章、公司章、U盾)賣給“上家”進行盈利,涉案金額達30餘萬元。

違法行為

買賣“對公賬戶”,已經觸犯刑法,將受到法律制裁。
據了解,批量購買對公賬戶的主要為犯罪團伙,可能將非法買賣獲得的對公賬戶偽裝成正規公司,一方面讓普通市民難以辨別電信網路犯罪,另一方面使資金流轉更具隱蔽性,也增加了警方偵查辦案的難度,為電信詐騙、洗錢、逃稅、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提供了滋生土壤,協助不法分子轉移資金,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損害社會誠信和社會秩序。 

法官提示

買賣對公賬戶、買賣銀行卡等均系違法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