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1.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境外投資者發行的以外幣認購的股份,稱為外資股。 2.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時也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境內和境外投資者共同購買並持有公司股份的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具備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屬性。
第二,股東既有境內投資者,也有境外投資者。
第三,依法設立,
根據是否上市的不同,可分為上市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未上市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發行外資股上市地點的不同,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兩類:一類是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類是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向境外投資者發行的以外幣認購的股份,稱為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又稱為人民幣特種股票(簡稱B.股),是指向境外投資者發行,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賣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2.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特定、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所謂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所流通轉讓。這類股份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採取境內外存股權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
設立公司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國家鼓勵設立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公司。
公司可採取發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設立。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3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3年經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在登記註冊機關登記註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5%。
股東認購的股份的轉讓應符合本規定第7條所規定的條件。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一,開闢了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新渠道。
第二,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