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稅收
社會主義稅收
社會主義稅收是社會主義國家為組織財政收入而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是社會主義國家按照稅率向徵收對象徵收的貨幣收入。國家依據和運用經濟規律調節經濟關係,加強計劃管理的重要經濟槓桿。
性質社會主義稅收同剝削階級占統治地位的國家稅收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資本主義國家一切稅收最終由勞動者負擔,基本上體現資產階級對勞動人民的剝削關係。社會主義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體現著國家與納稅人(社會主義企業和社會主義勞動者)之間根本利益一致的一種收入分配關係。
稅收的必要性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稅收之所以必然存在,是由於社會主義社會還存在多種經濟形式和商品經濟(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各種經濟形式,它們的生產資料不是國家所有的,生產成果不是由國家直接支配,國家必須通過徵稅來取得它們的一部分收入,用來滿足各項社會主義事業的需要。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生產資料雖然是國家所有的,國家有權支配它的產品。但由於國家與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仍然存在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的矛盾,國家還必須遵循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和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規律的要求,自覺運用價值規律,通過一系列經濟槓桿來調節各方面的經濟利益,正確處理這些矛盾,把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納入計劃軌道,以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而以國家權力為依託的帶強制性的分配形式──稅收,就是社會主義國家用來調節上述領域內的利益關係的有效的經濟槓桿。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稅收中國的社會主義稅收在為國家積累資金,保證國家的重點建設需要,穩定金融物價,促進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保護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等方面,以及在調節生產與消費,促進國民經濟按比例地發展,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過去由於受不合理的國民經濟管理體制的束縛,稅收並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國民經濟調整,改革,整頓,提高(1979)方針的貫徹執行,特別是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以稅代利后,稅收在中國經濟生活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調節作用。
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稅收的作用主要表現於:
是國家集中資金,滿足國家整體需要,進行重點建設的主要支柱。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做好稅收工作,可以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不斷增加財政收入,以滿足進行大規模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的資金需要。
把稅收槓桿與價格槓桿相互配合,通過自覺運用價值規律,調節生產與消費,促進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例如通過正確規定與徵收產品稅,可以起到鼓勵短線產品生產,限制長線產品生產的作用;實行增值稅,可以起到鼓勵專業化協作和發展經濟聯合,限制“大而全”、“小而全”等企業組織形式的作用,促進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的調整和合理化。
調節企業差別收入,健全企業經濟責任制,促進企業改善生產經營,提高經濟效益。通過設置資源稅、所得稅、調節稅、建築稅、獎金稅等多種稅收,實行多環節、多層次的稅收調節,可以緩解或消除由於價格、資源、技術裝備等各種客觀因素帶來的企業利潤水平懸殊而造成的企業和職工的不合理的收入差別,從而使各個企業能夠通過同等的主觀努力,取得大體相同的經營成果。這樣有利於鞭策落後,並促進企業在國家的計劃指導和管理下,更好地把企業的責任、權力、利益緊密地結合起來,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認真挖掘潛在力量,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計劃。
通過正確調節各種經濟形式的收入,以維護全民所有制經濟的主導地位,並促進多種經濟形式的發展。例如通過調整農村稅收政策,可以促進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發展和促進鄉鎮工業、畜牧業和其他事業的發展。又如,通過稅收稽徵管理工作,可以保護個體經濟和集市貿易合法經營,可以揭露經濟領域中的各種不法活動,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販私,保障社會主義公有制,維護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
貫徹對外開放政策,擴大中國同世界各國的經濟技術交流。如通過稅收優惠制度,鼓勵外商來華投資,以增強國內經濟的自力更生能力;配合進出口政策,在稅收上實行獎限政策,鼓勵引進一些適合中國國情的先進技術,限制那些不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產品進口,積極促進國內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等。
稅務徵收管理工作,滲入到社會主義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滲入到企業的生產、銷售、財務、成本核算、利潤分配等各個環節,有利於及時了解和監督整個國民經濟的活動,發現各種矛盾和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為制訂和調整國家計劃,提供確切的經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