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

勞動者

名詞。字面意義為“勞動的人”,是對從事勞作活動一類人的統稱。勞動者是一個涵義非常廣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公民都可稱為勞動者。不同的學科對於勞動者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而且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社會體制下,關於勞動者概念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詳細釋義


社會定義

“勞動者”是指一個包括中小資產階級、公務員、知識分子、自由職業者、工人、農民、漁民和手工業者在內的多階級政治集合。

哲學定義

勞動者是指參加勞動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人.
這個定義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勞動者指的是參加勞動的人它包括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
其二勞動者指的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人。

法律定義

“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並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勞動者,要成為合法的勞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區別於“非法勞動者”,如偷渡者打工。
勞動者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對其稱呼有:職工、工人、學徒、幫手、幫工等。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始於勞動者最低用工年齡(除特種工作外為16周歲),終於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由勞動關係轉變為勞務關係。

馬克思主義定義

生產力三個基本要素之一,是生產力諸要素中最為活躍和最富有創造性的要素,是人民群眾的主體部分,推動著歷史的前進,創造了人類世界的物質財富,並為精神財富的創造提供了條件。

典故


從社會學和哲學的角度上來看,勞動這個概念包括所有人類在自然界和社會中有意識地從事的創造性的過程。勞動的意義來自於勞動的人在其所處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環境中的需要、能力和世界觀。勞動的意義和目的勞動有許多不同的原因和目的。但不論是在哪一種社會體系中,抽象地來看勞動一般有以下的目的:
個人以及社會作為個人的集合勞動來生產和製造其所需要的生活的物質基礎,以及來滿足其需要。勞動作為保證或改善勞動的人或其家庭成員、朋友、團體、集團或階級的社會地位的手段。參加創新、文化和藝術創造的過程,參加科學知識的領會和發現,參加對政治或社會的改革。勞動的歷史意義通過勞動和勞動所創造的文化和技術的發展人類不但能夠在自然界倖存下來,而且能夠不斷地加強社會的生產力以至於這個似乎無限的生產力的發展開始威脅到地球的生態系統和人類本身的存在。從20世紀中開始越來越多的歷史學家開始注意到勞動的這個歷史意義。
勞動過程隨著社會的規則和法律的不同而變化。而一個社會的規則和法律又是有很大一部分是由社會所擁有的生產關係所決定的。生產關係可以看做是調整一個社會的勞動資源的供給、分佈及勞動結果的方式。也就是說,勞動隨文化和社會的變遷和差異而不斷地變化。生產關係決定勞動的經濟和政治目的和意義。每個文化時期和歷史時期都有其特有的勞動形式。
勞動有一個與社會和國家體系不十分相關的方面,這就是技術水平。雖然每個人和每個社會的能力和經濟可能不同,但一般來說人類總是儘可能地使用最有效的和新穎的技術來保證和提高其勞動的質量和生產力,來保證其勞動結果符合社會的需要。但隨著技術的發展人的體力在勞動過程中越來越不重要了。其結果是體力勞動不斷地被機器取代,而為了維護和發展現代化的生產系統的運行,越來越多的勞動力需要更好的教育和訓練,新的勞動產生。雖然如此在一些發展國家中今天甚至於可以達到三分之一的人不直接參加勞動而是通過社會福利或其它方式來享受勞動產生的結果。對於這些國家的領導人來說這個現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和非常棘手的社會問題。
一些哲學家(比如卡爾·波普)認為只有從獨立的意識中產生的勞動才會對社會帶來最大的財富,因為奴隸或士兵式的勞動者沒有或只很有限地可以選擇其最有效的勞動方式和工具。所以,在某種意義上,凡是進行勞作活動的人,都是勞動者,區別在於有些使用體力,有些人使用腦力。

示例


“中國財政部官員2010年5月18日發文指出,我國勞動者報酬佔GDP比重被低估,2007年勞動者報酬佔GDP的比重為46.03%。”

辨析


“勞動力”可以是“勞動者”,但“勞動者”不能替代“勞動力”的含義。
勞動者,可能既是“生產者”,還是“消費者”。“生產者”,一般而言,指人的話,就是“勞動者”。

勞動者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各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個基本條件,是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源泉。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叄加社會勞動和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
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作為就業的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根據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選擇用人單位和工作崗位。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定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法這些應盡的義務,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的形式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保證勞動者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這 面包括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如果企業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其後果不僅是某些權益的喪失,而且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傷害。
5、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還存在一些問題,社會保險基金制度不健全,國家負擔過重,社會保險的實施範圍不廣泛,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影響勞動力合理流動。
7、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公民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越來越依賴於專門的職業培訓。因此,勞動者若沒有職業培訓權利,那麼勞動就業權利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8、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動關係當事人,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各自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雙方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解決勞動爭議應該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

勞動者分類


馬克思分類法

馬克思說:“我們把勞動力或勞動能力,理解為人的身體即活的人體中存在的、每當人生產某種使用價值時就運用的體力和智力的總和”。顯然馬克思認為使用價值的生產即具體勞動,既包括腦力勞動也包括體力勞動。而與之相對應的就是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
由於腦力勞動決定了勞動的目的,體力勞動則決定了勞動的結果,因而將人類一般勞動定義為腦力勞動。但不管怎麼說,馬克思是肯定體力勞動存在的。而且,馬克思關於勞動力的論述以及剩餘價值的論述,主要側重在工人及工人的體力勞動。
在我國經濟理論界,甚至在一般人的印象中,關於體力勞動是個非常熟悉的概念。我們通常把知識分子稱為腦力勞動者,而把工人農民稱為體力勞動者。

腦力勞動者定義

有3種定義:
1、體力勞動者的對稱,指以消耗腦力勞動為主的勞動者,主要包括科學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行政和經濟管理人員、醫務工作人員、文藝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一般說來,腦力勞動是一種質量較高的複雜勞動,單憑勞動者的傳統經驗是無法完成的,必須具有豐富的文化科學知識才能進行。所以,這種複雜勞動能力的獲得,需要較長時間的學習和積累。
2、以智力活動為主要形式創造社會價值的勞動者,如管理人員、科研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經濟日報》1988年4月13日)
3、指從事以腦力消耗為主的工作的勞動者。腦力勞動者主要包括:(1)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科學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農村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管理人員、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經濟業務人員、教育工作人員、文化新聞工作人員、法律工作者等;(2)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員等;(3)辦事人員,如行政辦事人員、政治保衛工作人員等。總之,腦力勞動者主要指具有一定科學文化水平、專業技術知識與技能的勞動者。

體力勞動者定義

指從事以消耗體力為主的勞動的人員。他們一般不擔任管理工作,主要分佈在農業、工業、建築等以體力勞動付出為主的行業。目前我國的體力勞動者主要包括:商業、服務業的基層工作人員;直接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的勞動者;工業、建築、交通運輸、郵電等部門的生產工人等。
第三產業中的服務工作也是勞動,是人以自身的活動來引起、調整和控制人與人文物質之間的物質變換過程。因此,從事服務工作的勞動者也歸類為體力勞動者。

口力勞動者

這是一個社會與時俱進的新分工。
首先提出這個概念的,是口才培訓師樊榮強
樊榮強,重慶西中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兼首席顧問師,重慶經理人當眾講話口才培訓中心首席培訓師。1992年從政府機關離職南下廣東,擔任過廣州電視台節目總監、康寶家電集團企劃部長、財經雜誌《新經濟》首席記者、李嘉誠旗下TOM傳媒集團整合營銷高級經理,2004年任重慶金山科技集團副總裁。
樊榮強的理念:古語“君子動口不動手”就是指位高權重者是一個 口力勞動者;不要認為只有你自己才害怕當眾講話,其實世界上怕當眾講話的人多過怕死的人。
2009年3月,樊榮強的新書《口力勞動者———經理人當眾講話口才訓練手冊》出版。
綜上所述,所謂口力勞動者首先離不開腦力勞動,正如腦力勞動者也離不開體力一樣。但口力勞動者又區別於一般意義上的腦力勞動者,因為前者更著重於口才水平即口頭表達能力的日常訓練與臨場發揮,其勞動成果更多表現在鼓動、說服和引導效果之上。
胡宏峻在由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4年3月出版的《成為職業經理人》一書中指出,一個好的職業經理人應該不是腦力勞動者,也不是體力勞動者,是口力勞動者。

廣義與狹義

廣義的勞動者指具有勞動能力的所有公民。狹義的勞動者僅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所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