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險限度
避險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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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限度 limit of necessity
緊急避險為保護合法權益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的限度。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屬於避險過當,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西方國家刑法理論中,對此有三種觀點:(1) 對緊急避險不要求什麼必要限度。(2) 緊急避險所產生的危害不超過其所避免的危害,但可以相等。(3) 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比所預防的損害為輕。
中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是所損害的合法權益要小於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因為緊急避險所保全的利益,同損害的第三者利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只有當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大於所損害的利益時,緊急避險才有實際意義,才是合法的,對社會有益的。所以成立緊急避險,要求不能為了保全某種合法權益而損害與其相等或者比其更大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不能以犧牲別人生命的方法來保全自己的生命。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時,要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