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長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標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有的用人單位為了保持用工靈活性,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有的勞動者為了能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更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雙方的意願如何,究竟簽訂哪一種類型的勞動合同,需要由雙方協商一致后,作出一個共同的選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要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
單位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一方執行工時制度,乙方每一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每一周工作不超過 小時。每一周休息日為。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時候,甲方支付乙方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遼寧省興城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要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待遇按果樹所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來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建立其安全生產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治勞動過程里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和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接觸和終止與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其經濟賠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的時候支付。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該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果樹研究所人事處備案1份。無部門公章與果樹研究所人事處公章無效。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簽字)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人事處公章
(部門公章)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以及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及其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該合同條款。
第一條 甲方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
單位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第三條 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以下工作: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時間為
第六條 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后,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報酬,標準為每小時 元或按 執行。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不得超過15日。
第七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及其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八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九條 因乙方違規操作引發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甲乙雙方可以隨時終止本合同。
第十一條 乙方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后,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拒絕或減少工資支付,乙方可以向果樹研究所申訴,也可以向興城市勞動社會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興城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簽字)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
單位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本合同於 工作完成時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一方執行 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 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遼寧省興城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
乙方如不願意參加社會保險而希望增加 元工資作為補償,並自願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乙方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果樹所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治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接觸、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賠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興城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果樹研究所人事處備案一份。無部門公章和果樹研究所人事處公章無效。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簽字)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人事處公章
(部門公章)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權利義務不再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負有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只有在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拒絕續簽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的續訂通知是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后,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是否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二、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勞動合同法》為了改變實踐中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弊端,規定企業承擔續約通知義務就是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