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佛教協會

廈門市佛教協會

廈門市佛教協會 (英文譯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XIAMEN,簡稱:B.A.XM) 是全市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廈門市佛教協會
(英文譯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XIAMEN 簡稱:B.A.XM)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廈門市南菩陀寺內;
通信地址: 廈門市思明南路515號 郵編:361005
第三條 本會性質。廈門市佛教協會是全市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四條 本會宗旨。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徒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興辦佛教教育事業了;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參與社會慈善事業,團結全市佛教徒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為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五條 本會任務
(1) 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佛教文化教育機構及佛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繫全市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就有關法律政策性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2) 推動佛教徒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學習,加強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3) 督導佛教寺院制定和完善寺院管理等規章制度,嚴肅清規戒律,樹立道風學風,以利法務活動的正常開展.
(4) 指導和督促居士團體健全組織,完善制度,在精進學修的同時,護持三寶,服務社會.
(5) 加強佛教教育事業,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迹.
(6) 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事業,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7) 開展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宜工作,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體合作,促進祖國統一和佛教事業的發展.
(8) 開展同各國佛教界,國際佛教友好組織的往來,促進佛教文化交流,維護世界和平.
(9) 支持下級佛教協會開展會務,並對下級佛教協會(分會),在佛教事物上實行指導和檢查。下級佛教協會,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組織有義務貫徹執行本會的決心和決定.
第二章 本會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與職責
第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市佛教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的報告;
(3) 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4)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5) 決定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市佛教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政府主管部門審定.
第八條 市佛教代表大會的召開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市佛教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屬區佛教協會和各寺院及居士林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本會審核確定.
第十條 理事會是市佛教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市佛教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市佛教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市佛教代表大會決議.
(2) 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3) 籌備召開市佛教代表大會.
(4) 向市佛教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連選可連任。理事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是本會日常會務的決策機構。常務理事會有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連選可連任。常務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最長不超過二屆).
第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 召集會長會議和會長擴大會議.
(3) 督促和檢查市佛教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
(4) 代表本會簽署文件.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會長處理日常會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置咨議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咨議委員會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咨議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咨議委員會推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咨議委員會支持,輔佐理事會的工作,參議會務,提供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咨議委員會會議每二年舉行一次。咨議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列席本會會長會議或會議擴大會議;咨議委員會委員列席本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章 本會資產管理及其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 下屬區佛教協會和市屬各寺院及居士林組織規定上繳事業發展經費;
(2) 佛教徒捐贈;
(3) 其他自養收入.
第二十六條 由秘書長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本會財務結算和預算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市佛教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市佛教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