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明

釋明

釋明作為心證的一種時,它是指訴訟中法官根據有限的證據,可以大致推斷出案件的事實為真,或是僅形成“薄弱”心證的一種訴訟證明的結果。釋明的確信程度相對弱於“證明”。

心證


裁斷領域

一般認定訴訟程序上的下列特定事項,只需達到釋明:
1.申請迴避的事實;
2.影響採用某種刑事強制措施的事實;
3.申請恢復訴訟期間的事實;
4.申請證據保全的事實;
5.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事實;
6.有不到庭的正當理由;
7.申請搜查被執行人的理由;
8.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9.二審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權利義務


定義

釋明權,亦稱法官釋明義務,簡稱釋明,它是指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正確、有矛盾,或不清楚,或當事人誤以為提出的證據足夠充分時,法官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將不正確或有矛盾的主張予以排除,將不清楚的主張予以澄清,將不充分的證據予以補充的一種權能
釋明權是大陸法系中法官的一項特殊義務,是釋明制度的最主要組成部分。釋明制度發端於19世紀 德國民事訴訟領域。

制度發展

1、我國立法體系中關於釋明制度的初步規定,最早見於《民事訴訟法》第111條,關於人民法院向起訴的當事人告知案件的主管、管轄等情況的規定。
2、1993年以來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一系列“若干規定”中圍繞庭審的一些規定,主要是審判長通過詢問、提醒、制止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進行辯論的規定。
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地引入了法官釋明權的規定,第3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第8條規定了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當事人,第33條規定了人民法院通過送達舉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證責任舉證期限等的內容,第3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