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交換理論

社會交換理論

這個理論對社會交往中的報酬和代價進行分析。提出那些能夠給人們提供最多報酬的人是對人們吸引力最大的人。而且人們總是盡量使自已的社會交往給自已提供最大報酬。為了得到報酬,人們也要付出報酬。因為人類社會的原則是互相幫助,別人給了好處要回報,社會交往過程因此可以說是一個交換過程。

定義


對社會交往的研究中最具有影響的理論。

名詞解釋


社會交換理論是20世紀60年代興起於美國進而在全球範圍內廣泛傳播的一種社會學理論。由於它對人類行為中的心理因素的強調,也被稱為一種行為主義社會心理學理論。這一理論主張人類的一切行為都受到某種能夠帶來獎勵和報酬的交換活動的支配,因此,人類一切社會活動都可以歸結為一種交換,人們在社會交換中所結成的社會關係也是一種交換關係。社會交換理論由霍曼斯創立,主要代表人物有布勞、埃默森等。

理論基礎


布勞的社會交換理論對社會交換的定義、條件、特徵、原則、過程、社會交換與權力、社會交換與宏觀結構及社會交換中出現的不平等與異質性進行了系統的分析,形成了社會交換理論從微觀向宏觀的過渡。布勞的理論明顯受到霍曼斯和馬克思的影響:一方面,布勞在結構交換論中吸收了霍曼斯社會交換理論基本原理和基本命題中的合理內核;另一方面,布勞又通過汲取馬克思辯證法思想的精髓,運用“集體主義方法論”與整體結構論,進行了對社會交換中宏觀結構的研究,並用不對等交換的原則揭示了權力產生、反抗及變遷的基本規律。
社會交換理論
社會交換理論
什麼是社會交換?布勞接受了由行為主義心理學家斯金納提出而由霍曼斯進一步討論的社會交換的基本心理原則。他認為雖然大部分人類行為是以對於社會交換的考慮為指導的,但並不是所有的人類行為都是這樣受到交換考慮的指導,社會交換隻是人類行為的一部分。他提出了使行為變為交換行為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一是該行為的最終目標只有通過與他人互動才能達到;二是該行為必須採取有助於實現這些目的的手段”。布勞把社會交換界定為“當別人作出報答性反應就發生,當別人不再作出報答性反應就停止的行動”。他認為社會交換是個體之間的關係與群體之間的關係、權力分化與夥伴群體關係、對抗力量之間的衝突與合作、社區成員之間間接的聯繫與親密依戀關係等的基礎。社會的微觀結構起源於個體期待社會報酬而發生的交換。個體之所以相互交往,是因為他們都從他們的相互交往中通過交換得到了某些需要的東西。
在討論社會交換的形式之前,他又區分了兩種社會報酬:內在性報酬和外在性報酬。“內在性報酬,即從社會交往關係本身中取得的報酬,如樂趣、社會贊同、愛、感激等;外在性報酬,即在社會交往關係之外取得的報酬.如金錢,商品、邀請、幫助、服從等。”他把社會交換分為三種形式:內在性報酬的社會交換。參加這種交換的行動者把交往過程本身作為目的。外在性報酬的社會交換。這種交換的行動者把交往過程看作是實現更遠目標的手段。外在性報酬對一個人合理選擇夥伴,提供了客觀的獨立的標準。混合性的社會交換。這種交換既具有內在報酬性.也具有外在報酬性。接著,他討論了影響社會交換過程的條件。布勞列舉了三種類型:第一。交換髮展時期與交換夥伴間關係的特點和性質;第二,社會報酬的性質和提供它們時付出的成本;第三,發生交換的社會背景。

具體思想


報酬和代價的定義
報酬,一個人從社會交往中得到的任何有益的東西。報酬對每個人的意義是不同的。一件東西對某人是報酬而對另一個人則可能毫無價值。
報酬可以分為6類:愛、錢、地位、信息、物、服務。這6類報酬又可以分為兩個方面——特別性和具體性。
一個報酬是誰提供的決定著報酬的價值。這就是報酬的特別性。愛的價值與提供的人有很大的關係,因此愛是一個特別性很高的報酬。而比較起來,錢不論是誰提供的都是有用的,因而錢是一種特別性很低的報酬。當人們說與某一個人的友誼是非同尋常的友誼時,意思就是說這種友誼關係可以提供特別的,別人無法給予的報酬。
報酬的第二個方面,具體性將具體的和抽象的報酬區分開了。具體的報酬是可見的、可聞的和可以摸到的東西,抽象的報酬則是看不見的,但同樣可以對人有用,如建議、社會肯定等。
代價是社會交往引引起的消極後果。某一種社會交往或人際關係可能要付出很大代價,這種代價包括大量時間和精力的付出,或者總是產生矛盾,或者受到其他人的反對等等。從事某一種社會交往還可能會妨礙人們進行其他報酬更大的活動,這也是一種代價。經濟學上把這稱為“機會成本”。
對交往關係的評價
社會交換理論認為,一個人對他與另一個人的交往或友誼所得到的報酬和所付出的代價是心中有數的。儘管人們並不特別去計算這些報酬和代價,人們主要關心的是某個關係的總結果,即總的來看,這種關係是使自己得到的多(報酬多於代價),還是使自己失去的多(代價多於報酬)。
對於友誼關係進行評價時,常常會與自己經歷過的其他關係進行比較。常見的比較標準有兩種。
1.基本比較。這種比較反應表明一個人對某種關係的基本要求。即一個人認為在某種交往關係中自己應該得到什麼,對不同的交往關係人們有不同的要求,如對戀愛關係的要求與對同生意人打交道所發生的關係的要求就很不同。
對各種交往關係的要求是每個人對各種人際關係的個人觀點的反映。這種觀點可能來自於個體過去的經歷,也可能來自於別人的經歷(如小說、電影主人公的經歷)。隨著新經驗的增加,人們對各種人際關係的要求也會改變。
2.與另一種選擇的比較。也就是與另一種可能的關係進行比較。如與現在男朋友的關係是不是比與另外一位追求的男士的關係更多地給予幸福和愉快呢?即使與現在的男朋友關係很好,但是如果認為若與另外一位男士結合可能會帶來更多好處,就會停止現在的戀愛關係。相反如果認為與目前男朋友的交往並沒有帶來很多益處,但與別的男性結合情形可能會更糟,就仍會留在目前的關係里。
3.尋求共同利益。在社會交往中,一方的活動總是影響著另一方的活動。當雙方的交往能給各自帶來好處時,交往就為雙方帶來了共同利益,而當雙方的交往只給一方帶來利益時,交往就產生了矛盾。如在乘火車時,可能會與鄰座聊天,如果在想聊天的時候,鄰座也正想找人說話,交談的結果就會使雙方感到愉快,反之,會引起不快。
由此可見,社會交往是否能給交往的雙方都帶來利益,取決於雙方是否有同樣的興趣和目標。
當交往的雙方對許多活動都有共同興趣時,交往就會順利,相反,就容易產生矛盾。總的來說,當交往雙方的生活背景和態度、愛好等相似時,交往過程的矛盾就會較少,因為他們共同的各種活動都能滿足各自的愛好。
當然,即使興趣很相同的朋友之間有時也會產生利益上的矛盾。當矛盾產生時,雙方需要進行協商以找到一個使雙方都滿意的決定。
常見的協商結果是選擇一個不同的但可以使雙方都比較滿意的決定。例如拿到年終獎金時,丈夫想買一個錄像機,妻子想買沙發,但不可能都買,解決辦法(1)短途旅遊一次(雖不是雙方各自的要求,但雙方都喜歡旅遊),(2)今年買沙發,明年買錄像機。如何交往使雙方都取得利益是保持一個關係的重要方面。

公平交換


使人最滿意的社會交往關係是公平關係:人們不喜歡被別人剝削,但通常也不願占別人的便宜:公平理論是社會交換理論的一個分支,是對人們在交往過程中公平性的要求進行了概括。
確定一種交往關係是否公平的原則有以下幾種:
1.平均原則每人都得到均等利益。這是最簡單的原則。
2.按需分配。需要較大的人應該得到較多的利益,如一個家庭里可能把大部分收入都花在身患殘疾的孩子身上,因為這孩子需要昂貴的醫療費保持生命。
3.按勞分配。一個人得到的利益應與付出的貢獻成比例,多作貢獻的人應該得到更多利益。

理論假設


平等理論有3個基本假設
人在交往過程中都希望得到最大利益。
交往雙方通過建立平等原則,對利益平等分配,以使雙方的共同利益得到最大滿足。
當交往雙方感到不公平的存在時,會感到不舒適並努力尋求公平的恢復。
當一個人感到交往過程中出現不公平時可能會想辦法去恢復公平。恢復公平的辦法主要有兩種:
從實際上恢復。如兩個同宿舍的同學應該分擔打掃衛生的工作。一個同學平常很懶,打掃衛生做得少,經過指出后,同意每天為宿舍打水,以彌補自己的過失。
以心理方式改變對交往關係的看法,恢復心理上的平等。那位懶同學可能以自己年齡小,體質弱為理由,強調自己做的打掃衛生的工作已經很多了,別的同學多做一些是應該的,因此不會改變自己的懶惰行為。
力量的平衡:在任何一種社會交往中,交往雙方都有自己的目的和偏愛的活動,並都希望對方能夠順從向自己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一個人有意地影響另一個人的行力、思想和情感的能力,叫作社會力量(socialpower)。
社會交換理論的一個研究重點,就是對人與人之間力量平衡的研究。在一些交往過程中雙方的相互影響力是相同的。而在另一些交往過程中,社會力量則是不平衡的,雙方活動的大部分決定都是由一個人作出的,這個人在雙方發生矛盾時也總是佔上風。

平衡因素


主要有3個因素,社會規則、相對資源和最小興趣原則。

社會規則

社會規則往往決定著在社會交往的關係中誰的影響力最大。在工作環境里一般人都懂得職位低的人要服從職位高的人的命令和決定。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則比子女有更大的影響力。在傳統家庭中,男人比女人有更大的權力。這些人的力量和權力都是來自於社會上公認的規則。

相對資源

資源是指任何可以幫助交往的雙方達到目的的東西。當交往的雙方所具備的資源不一樣時,佔有較多資源的一方就具有更大的力量。如夫妻雙方中,工資高、學歷高、好工作,或是漂亮的外貌都可以是一種資源,如果一方具備的資源大大高於另一方,具有高資源的一方就會具有較大的力量。

興趣原則

決定交往過程中雙方力量的另一個因素是,雙方對交往關係的依賴性。在一些交往關係中,雙方互相吸引,互相需要,因而力量是平衡的。然而,如果一方比另一方更需要建立或繼相互之間的交往關係,雙方的力量就會產生不平衡。對建立交往關係興趣較小的一方會佔有更大的力量。這種現象被稱作最小興趣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對交往關係興趣最大、依賴性最大的一方,往往要處處服從另一方的願望以保待關係的繼續。
這種力量不平衡的關係往往對雙方都是不滿意的。它的結局只能是慢慢達到力量的平衡或者中斷。
社會交換理論幫助人們對社會交往中的人際關係有所了解。然而許多人對這一理論中的人際關係,特別是親人、朋友之間的關係的解釋提出不同的看法。比如愛情關係可以只是一種報酬和代價的平衡關係嗎?難道一個人在幫助自己的朋友時一定要考慮對方是否能報答自己嗎?
儘管人們不願意承認與親朋好友的關係是一種交換關係,但是必須承認即使是在親密的關係中雙方對從交往過程中所能得到的利益也是有所考慮的,儘管這種考慮可能不是很明確,很清醒。另外,對於利益的交換的考慮在不同的關係中也有不同的顯示。在較疏遠的關係中,交換的痕迹較明顯,對於好朋友,則不太計較對方是否會報答自己的一次幫助。

社會環境


微觀社會結構

布勞首先研究了微觀社會結構中的社會交換。他發現。人際間的社會交換開始於社會吸引。他指出。社會吸引是指與別人交往的傾向性,是不管出於任何原因去接近另一個人。如果一個人期望與別人的交往帶來報酬,那麼不論這些報酬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他們都會受到能提供這些報酬的人吸引。布勞認為,社會吸引過程導致社會交換過程。互相提供報酬將維持人們之間的相互吸引與繼續交往。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社會交換都是對等的,以相互吸引、平等交換為基礎的。人際關係即可以是交互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假設有甲乙兩個人,乙給甲提供某種東西。但是甲卻沒有相應地回報乙。這時。甲就有四種選擇:⑴強迫乙再給他以回報;從另一個來源獲得乙所能給的回報;⑶尋找沒有乙給予的這種回報也能過下去的方法;⑷服從乙,按照乙的意願行事,以此回報乙。如果甲作出了第四種選擇,那麼乙對甲就擁有了權力。
社會交換理論
社會交換理論
社會交換理論社會交往中義務不平等就會使一方獲得權力,而另一方失去社會獨立性。布勞認為,個人或群體要保持社會獨立性,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戰略資源。一個人(群體)如果擁有使其他人為自己提供必要服務和利益的有效誘因的所有必要資源,那麼他就受到了保護,不會變得依賴於任何人(群體)。⑵替代資源。一個人(群體)如果在別的地方也能獲得某種服務,有可以替代的某種服務的提供者,那麼他就不必非得依賴於某人(群體)不可。⑶強制力量,如果擁有強制力量迫使別人(群體)提供必要的利益或服務的能力,那麼他就不必依賴特定的人(群體)。減少需要,具體的說,一個人如果能在沒有某種服務的情況下也能過下去,那麼他就不一定去依賴某種特定服務的提供者。
接著,布勞討論了獲得權力的條件。布勞把權力看作是“個人或群體將其意志強加給其他人的能力。獲得與維持權力的戰略是防止其他人選擇保持社會獨立性的任何一個條件方案。同時強制其他人服從,使其他人知道只有服從才能獲得他們所需要的東西。布勞也提出了獲得權力的四種必要條件:⑴對於他人能夠提供給自己的作為交換的利益保持冷淡;對於別人需要的東西加以壟斷;⑶防止其他人為滿足他們的需要而形成強制力量;⑷別人需要他所能提供的利益。
布勞指出。“一個人對其他人的權力依賴於向他們提供的服務。這並不意味著某些人的高級權力在道義上受到了辯護或由他們所作的服務作出了說明。權力方面的巨大差別在沒有服務方面的相應差別的情況下發生。根據社會條件,服務的供應者可能受到一份對他們的投入的不公平的回報或一份過量的回報。充分的權力使個體能夠壟斷資源並繼續向其他人提供某些利益”)。因而。使其他人為這些“利益”而依賴於他們的權力。不能被看作因供應服務而應得的報酬,或一種為產生它們所必須的誘因。權力的這種自我永存的成分在整個社會的階級結構中要比小群體的地位分化中更加明顯。不考慮這種因素是嚴重地缺少社會分層的功能觀念。
擁有權力者與被使用權力的人民之間存在衝突。因此。只有合法的權力才能獲得心甘情願的服從。合法的權力就是權威。那麼如何使權力合法化呢?布勞認為有以下六種渠道:依靠下級集體所承認與實行的共同規範,這些共同規範強制它的個體成員遵從上級的命令;依靠下級的社會贊同;依靠社會化;⑷走出領導的“兩難困境”。獲得權力的過程和獲得社會贊同的過程是矛盾的。必須消除這中矛盾;⑸領導與追隨者的期望;⑹提供補償。布勞認為,溫和地使用並對追隨者的服從給予豐富的利益進行報答的權力,可以誘導出使權力合法化的社會贊同:權力的剝削性與壓迫性使用,則會激起社會非難並在極端情況下引起強烈的敵視情緒和報復慾望。

宏觀社會結構

布勞對宏觀社會結構更感興趣,因而建構的宏觀社會交換理論也更為豐富。他發現群體之間交往與個人之間交往有一些相同點;首先,群體之間的交往也受追求報酬的慾望支配。其次,群體之間的交往也大致經歷了“吸引——競爭——分化——整合”這樣一個過程。即群體在向可能的交往者表現出吸引力方面進行競爭,通過競爭,平衡的或不平衡的交換關係將會出現。如果群體間的交換是平衡的,就會形成相互依賴的關係;如果是不平衡的,就會出現地位和權力的分化。當某一群體取得權力地位並與其他群體建立依從關係而且能有效地控制從屬群體時。一個更大的整體也就形成了。第三,人際交換中的公平性原則同樣適用於群體間的交換。
布勞同時也認為,宏觀結構中的交換與微觀結構中的交換也存在著差別。在微觀結構中人與人的交往是直接的,而在宏觀結構中,人與人的交往大量的是間接的,成本與報酬的聯繫是遠距離的。所以,它需要某種機制來傳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結構。布勞認為共同價值提供了這一機制。因為共同價值為宏觀結構中複雜的見解交換提供了一套共有的標準。使參與的各方能以同樣的情景定義進行交換。以社會規範為中介的間接交換替代個體之間的直接交換是宏觀社會結構的基本機制。
布勞認為,社會結構可以用它的參數來描述。結構參數基本上分為兩類:類別參數。包括性別、種族、宗教、語言、職業、婚姻狀況等;等級參數,包括教育、收入、財富、權力等。人們的特徵如果按照類別參數分類。他們就被定義為群體;如果按照等級參數分類,就被定義為地位。社會結構的分化一般有兩種形式:異質性和不平等。異質性是水平分化,指人口在由類別參數所表示的各群體之間的分佈。不平等是垂直分化。指由等級參數所表示的地位分佈。布勞認為異質性和不平等都會給社會交往設置障礙,社會分化越大,這些障礙就會越廣泛地阻礙社會交往。分化意味著它阻礙了社會結構各個部分之間面對面的交往,而整合則是增強了社會結構各個部分之間的面對面的交往。
布勞在《不平等與異質性》中,使用他刨設的概念框架構築了一個演繹性的社會結構理論體系。這一理論是由最基本的假設和公理性命題以及從它們中推演出來的定理所構成。因而,布勞稱之為社會結構的“基本命題”。

兩難困境


存在困境

在布勞的社會交換框架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兩難困境,而這些兩難困境則正好體現了布勞交換理論的辯證色彩。
1、共同利益與衝突利益的兩難。
布勞把交換看作是一種混合的遊戲,在這種遊戲中,夥伴們既有共同利益也具有衝突性的利益。首先,交換夥伴中的各方總是希望在交換過程中得到的報酬比對方多,於是便在報酬方面產生了共同利益與衝突利益的兩難。其次,交換夥伴在維持一種穩定的交換夥伴關係時也具有一種共同利益。但每個人都希望對方承擔較大責任。這樣,便在交換成本方面形成了共同利益與衝突利益的兩難。
2、吸引與反抗的兩難。
布勞認為吸引的紐帶把個體團結成一個整體。但吸引本身也面臨著兩難的困境。一方面,給人以深刻印象的品質使一個人能吸引一個群體;另一方面,這一品質也對其他人的交換地位構成威脅。因而,這種吸引本身有可能產生反抗的威脅。
3、贊同、支援與其價值的兩難。
個體需要通過拿出贊同、支援來作為對他人的報酬,但贊同、支援太頻繁會降低其價值。因此,一方面,個體要給他人以贊同、支援作為一種回報形式,從而使交換能夠維持和繼續,另一方面,個體不得不珍惜贊同、支援,以避免贊同、支援的貶值。
4、獲得贊同與保持獨立性的兩難。
從權力的條件來看,領導要獲得對他人的權力必須保持社會獨立性,而為了使權力合法化,他又必須從服從者那裡獲得社會贊同。要獲得社會贊同,就必須承認對交換夥伴也就是服從者的依賴,並自由地向他人提供資源,這無疑會影響領導者的獨立性。於是便形成了獲得贊同與保持獨立性的兩難。
5、權力反抗者的兩難。
作為權力的反抗者的一員,個體一方面要放棄其極端主義的理想與信仰,以提高個體在反抗者群體中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他又必須為獲得反抗運動中最虔誠成員的支持而保持這種信仰。
在布勞看來,兩難困境的根源在於:⑴交換者之間的利益衝突。共同利益是交換產生的前提之一,交換需要有共同利益,但在實現交換者之間共同利益的過程中又存在著不同的利益。⑵報酬的價值本身所固有的矛盾性。交換是為了獲得報酬,但頻繁的報酬或過於豐富的報酬又會降低報酬的價值。這使得交換者面臨著這樣一個困境,即在報酬的被降低了的價值超過它們的增加者的數量的意義之前提供多少報酬。⑶交換目標狀態的不相容的要求所存在。同一個社會行為往往會產生不同的後果,這就難免出現為了實現一個交換目標而妨礙另一個目標的可能,也可能出現實現同一個目標的不同條件之間的衝突。

困境解決

值得一提的是,布勞不僅僅提出了社會交換過程中的一系列兩難的困境,而且對兩難困境的解決之道進行了探討。他認為,由不相容的要求帶來的兩難困境所需要的不僅僅是折衷。面臨這種兩難困境的交換者一般是把他們的策略從注意一個角度轉到照顧另一個角度上。如在吸引與反抗的威脅兩難中,交換者往往試圖首先給別人留下印象,以證明他們自己是吸引人的夥伴,然後轉向表現自我貶低性的謙虛,以抵消由於他們自身的行為舉止所引起的對方地位受威脅的感覺,並且證明他們自己是容易接近的社會夥伴。同樣,在群體和社會中發展起來的地位分化解決了某些基本上發生在不具結構的情境中的兩難困境,但同時也產生了新的辯證力量。一旦某個人在一個群體中獲得尊敬和服從以及他的高級地位在其他成員中普遍地受到承認,整體便不再對他提出一個嚴重的兩難困境。此外,如果在關係到他的貢獻以及他們對他的感激的問題上群體的其餘成員都達成了一種社會一致意見,那麼這個上級可以稱得上行為慷慨和謙虛,因此會贏得該群體對他的領導的合法化贊同。

交換分化


社會吸引、競爭、分化、整合、衝突與變遷組成了社會交換的基本過程,而這一過程本身富有辯證性。其中,分化是交換過程辯證發展的重要一環。在社會交換的早期競爭中,已經獲得成功的交換成員為了能維持其競爭成果和統治地位而繼續與其他早期成功者進行競爭,而那些未獲得成功的人則不得不為獲取報酬而退出競爭從而成為成功者的交換夥伴。這樣,早期成功者便取得了社會結構中的高級地位。競爭中的成功者可以獲得社會結構中的多重支援與下級的聯合支援,從而保證其高級地位並改善其基礎,也就是使其權力合法化。從某種意義上講,獲得合法化權力的領導又會產生分化。一部分領導因為權力基礎穩定而能夠增強對下級的容忍心,從而使權力的服從更加穩定;一部分領導則會因為同樣的原因而加強對他人的剝削與壓迫,從而最終導致對權力的反抗。

辯證變化


布勞一再強調,社會交換是一個辯證變化的過程,“結構性的變化採取了一種辯證模式,由於社會結構被造成平衡的力量支配著,在一個社會中確定相互交叉的副結構的複雜互賴性及互不相容的要求,所以實際上每種形成平衡的力量都在其它層次上引起不平衡。一方面在造成重新調節的過程中,必然的會引發其它不平衡,……在社會結構的許多層面上,會出現反覆地打破平衡和恢復平衡的力量,這反映了社會結構變化的辯證特性”。
具體而言,布勞從以下三個方面說明了社會結構的辯證變化:
⑴社會力量是相互矛盾的。由一種社會力量引起的條件可能激起另一種社會力量在相反方向上的出現。如,在社會整合的過程中,群體成員們用他們的傑出品質相互給對方留下印象,這些社會整合過程引起了地位分化,而社會分化增加了對於加強群體凝聚的整合機制的需要。
⑵社會力量是平衡的又是不平衡的0每一種社會行動都由某種適當的反行動加以平衡。每種形成平衡的力量都在其它層次上引起不平衡。在社會結構的一個方面或一個部門恢復平衡的發動力量肯定是在其它方面或其它部門打破平衡的力量。
⑶社會變化總要遭到許多抵抗。既得的利益與權力、傳統的價值、已經建立的組織及制度以及其它種類的社會資源,都是穩定性的力量以及對基本的社會革新和重組的反抗力量。

理論比較


布勞的社會交換理論在許多方面是以霍曼斯的交換理論為基礎的。儘管他們的研究課題都是小群體中的個人交換關係,但是布勞的社會交換理論和霍曼斯的社會交換理論之間還是有重要的區別,這主要表現在:
⑴霍曼斯傾向於“個人主義方法論”與心理還原論。即以個人的心理的解釋推導所有群體的行為。布勞則更多地傾向於“集體主義方法論”與整體結構論,即認為社會複雜的結構不能還原為個人的心理現象,而且具有整體的效應。布勞認為。微觀結構是由進行互動的個人組成的,宏觀結構是有互相聯繫的群體構成的。宏觀的複雜結構,需要正式的程序與強制性的手段來維持秩序。
⑵霍曼斯用對等性原則解釋社會交換,布勞則用對等性解釋部分社會交換,用不對等性解釋另外一些社會交換。布勞認為,不對等交換產生了社會的權力差異與分層現象。從而,布勞用交換理論解決了微觀向宏觀過渡的問題。

理論評價


布勞的理論雖然是以霍曼斯關於交換的心理學理論為基礎。但是他卻不願意接受霍曼斯把所有的社會過程都還原為心理學現象的觀點。布勞關於社會結構的整體效應性質的看法避免了心理學的還原論,並賦予社會學以一種特殊的對象。毫無疑問,與霍曼斯的心理學還原論相比。布勞的觀點更符合社會學的傳統,更容易為大多數社會學家所接受。
布勞對人的看法與其他結構功能主義者的看法是一致的,而與霍曼斯對人的看法不一樣,布勞比霍曼斯更強調社會交換的經濟基礎,但卻忽視了霍曼斯所強調的行為心理學。與其說布勞關於人的看法接近霍曼斯的看法,不如說更接近帕森斯和默頓的看法。雖然布勞是按照傳統的“利益”和“獲得”概念看待經濟動機的,但他相信。人們都是按照理性追求特定的目標的,這種目標的獲得要受到社會結構中制約因素的限制。人們可以自由地選擇目標。但必須在結構所允許的範圍內。布勞把自己對社會結構的看法歸納為:“關於社會結構的概念是從對它的組成部分及其關係進行簡單的、具體的定義開始的。社會結構的組成部分就是人組成的群體或階級,如男人和女人、種族群體或社會經濟階層;這都是人們在不同群體和階層中的位置。在這些部分內部及它們之間的互相聯結就是不同群體和階層的人們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表現在他們的社會互動和溝通過程之中。”雖然布勞關於社會結構的概念與結構功能主義的概念與結構功能主義關於社會結構的概念不太相同。但是並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別。
布勞的理論從社會學的角度改進了霍曼斯的理論,但是由於其理論本身的缺陷,也遭到了一些批評:
⑴布勞理論的最大弱點是它依賴於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即人類行為是以交換為指導的。這種過程是既定的。不能進行充分的證明和解釋。如果一個人願意接受關於交換在社會關係中重要性的前提,他就會追隨布勞的理論,相反。如果一個人不能接受這個重要前提。要接受布勞的理論是不可能的。
⑵布勞對集體組織的定義過於寬泛,以致囊括了從小群體到複雜組織的全範圍現象。除了社區研究之外。社會學的大多數領域都落入了布勞集體組織的範疇之中。
⑶布勞的社會學立場要比霍曼斯更為堅定。他力圖去分析集體與集體之間以及集體內部的差別。這種努力是值得稱讚的,但是他的理論沒有達到這個目標。布勞現了一些重要的差別,但卻沒有對這些差別進行深入的分析。
儘管布勞的著作有一些缺點。但是在社會學理論中是半經典的。正如瑪格麗特·波洛瑪所言:“由於他把權力和壓迫看作是社會現象。它超越了傳統的功能主義。它沒有靜態功能理論的局限性,試圖使讀者注意到社會結構建立和維持的動態方面。因此,他的分析不僅是微觀的,而且是宏觀的,他既關心微觀的社會也關心宏觀的社會,他力圖證明怎樣才能把某些基本的原則既應用與微觀也應用與宏觀現象。他的理論的這些方面毫無疑問比那些不足更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