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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 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是經社理事會依據《憲章》第68條的規定,於1946年設立的,是聯合國內處理一切有關人權事項的主要機構。人權委員會的成員是國家的代表,而不是以個人身份當選。它是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的職司委員會,它也幫助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開展工作。聯合國大會2006年3月14日以170票支持、4票反對和3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通過建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2006年3月16日,第60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決議,決定設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
根據這項決議,人權委員會將於2006年6月16日解散,人權理事會將於6月19日舉行首次會議。3月22日,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決議,決定於6月19日廢除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人權委員會,正式宣告已存在60多年的人權委員會的終結。
1.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和起草與人權有關的國際文書;
2.調查關於侵犯人權的指控和處理與侵犯人權有關的來文;
3.與在人權領域負有使命的所有其他聯合國機構密切合作;
4.協助經社理事會協調聯合國系統內有關人權的活動;
5.人權委員會就下列事項向經社理事會建議和報告:關於《國際人權憲章》的情況;關於公民自由、婦女地位、信息自由及類似問題的公約、宣言的情況;保護少數的情況;
6.防止基於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的歧視;
7.其他有關人權的事項。
人權委員會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6年在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上成立,是聯合國系統審議人權問題的主要機構之一。它是最早的兩個聯合國功能委員會之一(另一個是婦女地位委員會)。2006年3月15日,聯大以170票支持、4票反對和3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通過建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於2006年3月27日舉行的第六十二屆會議中,在未經表決的情況下通過結束人權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亦全交由新成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自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正式被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取代。
由於人權委員會允許一些本身人權有嚴重問題的國家,如古巴、利比亞、蘇丹和辛巴威等成為會員國而備受批評。作為聯合國改革的一部分,人權委員會的改革也被提出。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新的人權理事會將全年存在,而不是每年在日內瓦僅會面6個星期,以便及時對侵犯人權做出反應,新的人權理事會擁有批評違反人權者的廣泛權力。
人權委員會致力於調查、監督、報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人權狀況和全球性的嚴重侵犯人權現象。多數民主國家認為人權委員會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的工作對改善世界人權狀況是有幫助的,但也有批評者,批評主要來自美國。
人權團體對如今成員國中的古巴、巴基斯坦,以及過去成員國中的阿爾及利亞、敘利亞、利比亞、越南的人權狀況表達長期關注。
與此同時美國也是飽受爭議的另一焦點,許多人認為美國在海外的眾多軍事行動實際並未維護反而踐踏了他國的人權狀況,而且往往借人權之名干預他國內政,因此甚至曾一度落選人權委員會成員。
新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擁有47個席位:亞洲13席、非洲13席、東歐6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8席、西歐及其他國家集團7席。
在選舉理事會成員時,必須考慮候選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所作的貢獻。理事會成員國每屆任期3年,最多可連任一次。
經三分之二成員國同意,聯合國大會可中止嚴重違反人權的國家的人權理事會成員資格。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2005年成員國名單如下:
12席(不丹,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馬來西亞,尼泊爾,巴基斯坦,卡達,韓國,沙烏地阿拉伯,斯里蘭卡);
5席(亞美尼亞,匈牙利,羅馬尼亞,俄羅斯,烏克蘭);
11席(阿根廷,巴西,哥斯大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秘魯);
10席(澳大利亞,加拿大,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義大利,荷蘭,英國,美國(2016年被開除));
人權委員會
促進和保護人權專門委員會
(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是人權委員會最主要的下屬機構。
專門委員會由26名專家組成,根據地域分配,其中非洲7名、亞洲5名、拉丁美洲5名、東歐3名、西歐6名(每個成員可有1名候補委員),以個人身份任職。每2年改選專門委員會中的半數成員,任期4年。
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對有關促進人權、保障基本自由和預防種族、民族、宗教、語言歧視的各種問題進行研究並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報告。
附屬機構
人權委員會還設立了若干附屬機構,如1947年設立“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1999年改名為“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有以下幾個工作組:南部非洲人權情況特設專家工作組、審查有一貫嚴重侵犯人權跡象的情況工作組、被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發展權問題政府專家工作組、根據《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第九條設立的三人工作組、不限成員名額的非正式工作組等。
委員會還任命特別報告員或代表對特定國家的人權狀況進行調查研究,或任命特別報告員就專門的人權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中國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情況
自1971年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后,中國開始參與聯合國大會和經社理事會關於人權問題的討論,並自1979年起連續3年作為觀察員出席人權委員會會議。
1981年,中國在經社理事會第一屆常會上當選為人權委員會成員國,並連選連任至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職責有:根據《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在人權領域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和起草國際人權文書並提交聯合國大會;就有關國家的人權問題進行公開或秘密的審議,其中包括調查有關侵犯人權的指控,處理有關侵犯人權的來文,就有關國家的人權局勢發表意見並通過決議。
聯合國人權會議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召開的全體會議,每年3、4月份在日內瓦舉行。
人權會議是國際政治鬥爭的重要舞台,中國積極參與其中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權益,提升國際形象、影響力和地位。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反華議案情況
從1990年開始,少數國家在人權會議上共十次提出反華議案,每次都以失敗而告終:
1990年3月6日人權會第46屆會議以17票贊成,15票反對,11票棄權通過一項動議,否決了美國等國提出的“中國局勢”議案。
1992年3月4日人權會第48屆會議以27票贊成,15票反對,11票棄權通過了巴基斯坦代表提出的動議,決定對少數國家提出的所謂“中國-西藏局勢”議案不予表決。
1993年3月10日人權會第49屆會議以22票贊成,17票反對,1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決定對美國等國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不採取行動。
1994年3月9日人權會第50屆會議以20票贊成,16票反對,17票棄權通過中國提出的一項動議,決定對部分西方國家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不採取行動。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1996年4月23日人權會第52屆會議以27票贊成,20票反對,6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中國提出的“不採取行動”動議,決定對一些西方國家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的議案不予審議和表決。
1997年4月15日人權會第53屆會議以27票贊成,17票反對,9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中國提出的“不採取行動”動議,決定對美國、丹麥等一些西方國家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不予審議和表決。
1999年4月23日人權會第55屆會議以22票贊成,17票反對,14票棄權通過了中國提出的“不採取行動”的動議,使美國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未付諸表決。
2000年4月18日人權會第56屆會議以22票贊成,18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了中國提出的“不採取行動”動議,決定對美國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議案不予審議和表決。
2001年4月18日人權會第57屆會議以23票贊成,17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了中國提出的“不採取行動”動議,決定對美國提出的所謂“中國人權狀況”提案不予審議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