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徵稅款

依法對未征少征的稅款要求補繳,對未繳少繳的稅款進行追征的制度

追徵稅款是指在實際的稅款征繳過程中,由於征納雙方的疏忽、計算錯誤等原因造成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依法對未征少征的稅款要求補繳,對未繳少繳的稅款進行追征的制度。追徵稅款的前提條件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了應納的稅款。

追徵稅款的範圍


1、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稅款。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錯誤以及明顯筆誤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
3、偷稅、騙稅和抗稅。

追徵稅款的時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應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應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

追徵稅款的要求


1、追徵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2、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欠稅,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可以無限期追征。

追徵稅款的方式


稅款追征的方式有兩種:
1、稅款的補繳,它是指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是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
2、稅款的追征,是指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是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造成的,稅務機關對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應當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