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紀俄

呂紀俄

呂紀俄,男,漢族,四川遂寧人,1957年11月出生,大學學歷,高級工程師,民建會員,1974年11月參加工作。

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協副主席、民建烏海市委主委。2019年6月,呂紀俄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接受監察調查。

2019年12月,呂紀俄涉嫌受賄罪窩藏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4年11月至1976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礦務局五虎山礦工人。
1976年2月至1977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礦務局機修廠工人。
1977年10月至1982年2月,內蒙古工學院化工系化機專業學習。
1982年2月至1984年5月,內蒙古第三通用機械廠幹部。
1984年5月至1989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礦務局幹部、動力處副科長、電廠籌備處科長。
1989年12月至1990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礦務局發電廠副廠長。
1990年10月至1992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礦務局電廠籌備處副處長。
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礦務局開發處副處長。
1996年12月至1998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礦務局多經公司副經理。
1998年3月至2000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政府副區長。
2000年10月至2001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政府副區長。
2001年9月至2003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協副主席、海南區政府副區長,九屆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常委。
2003年4月至2006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協副主席(不駐會)、內蒙古一通廠董事長、總經理。
2006年2月至2018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協副主席、民建烏海市委主委。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協副廳級幹部
2018年8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呂紀俄利用擔任烏海市政協副主席、民建烏海市委主委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非法收受企業主2人74萬元、車位2個,共計98萬元。
2019年6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協原副主席、民建烏海市委原主委呂紀俄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接受監察調查。

取消待遇

2019年10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烏海市政協原副主席呂紀俄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呂紀俄身為領導幹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報銷個人費用;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違規為子女安排入伍、工作,在幹部選用中收受他人財物;縱容、默許其子“吃空餉”;為其子涉嫌犯罪案件說情、打招呼,干擾司法活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受賄犯罪。呂紀俄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其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取消呂紀俄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訴訟2019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協原副主席、民建烏海市委原主委呂紀俄(副廳級)涉嫌受賄罪、窩藏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呂紀俄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赤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呂紀俄利用擔任烏海市政協副主席、民建烏海市委主委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幫助其逃匿,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