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

刑法罪名

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打擊報復證人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窩藏、包庇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

構成要件


、偽證罪構件:
()“證、鑒、錄、翻譯”
(二)“案件系節”
(三)“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認定
(四)“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認定
(五)“情節嚴重”的認定
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構成要件:
(一)“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認定
(二)“毀滅、偽造證據”的認定
(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認定
(四)“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認定
(五)“情節嚴重”的認定
妨害司法罪(相關書籍)
三、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構成要件:
(一)“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的認定
(二)“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認定
妨害司法罪(相關書籍)
妨害司法罪(相關書籍)
(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認定(四)“司法工作人員”的認定
(五)“情節嚴重”的認定
四、打擊報復證人罪
五、擾亂法庭秩序罪
六、包庇罪
七、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八、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十、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分類定義


一、【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妨害司法罪(相關書籍)
妨害司法罪(相關書籍)
三、【妨害作證罪】,是指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 作偽證的行為。
四、【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五、【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六、【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七、【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窩藏、包庇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八、【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特體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
證據系列:多數為一般主體,前兩罪是特殊主體,主觀方面都是故意。
1、偽證罪
①行為犯,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主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
②特殊主體,只能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③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在於前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前罪只是在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個別情節上提供偽證,后罪是捏造整個犯罪事實;前罪的行為發生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后罪的行為則是在立案偵查之前實行的,並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後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①行為犯,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實施了如下三種行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②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本罪。
③本罪可與刑訟第307條發生法條競合,依特殊優於一般原則定本罪。
①行為犯,表現為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針對的對象是證人)
②不限於刑事訴訟中,民事、行政等訴訟中,也成立本罪。
③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從重處罰。
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①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要求情節嚴重。
②司法工作人員犯罪本罪從重處罰。
③同前罪。
5、打擊報復證人罪
①行為犯,打擊報復的手段沒有限制(可以是加害證人親友、毀壞其財產、名譽等)。
②本罪與報復陷害罪、誣告陷害罪,區別主要在於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行為等方面,其中犯罪對象是本罪與其他兩罪區別的關鍵。本罪是特定的證人。
③本罪實施過程中,往往會涉及侮辱、誹謗、傷害等罪的行為。如這些行為獨立成罪的,應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
6、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要求情節嚴重。
7、監管越獄系列:多數為行為犯,只有破壞監管循序罪要求情節嚴重,多數為特殊主體,主觀方面都是故意。
①表現為以下行為:毆打監管人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 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
②要求情節嚴重。
③特殊主體即依法被關押的已決犯。
8、脫逃罪
①行為犯,表現為逃離關押場所,脫逃的方式沒有限制。
②特殊主體即依法被關押的(三種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①表現為劫奪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②一般主體。
③劫奪的對象是依法被關押的三種人。
9、窩藏、包庇罪
(選擇罪名)
①行為犯,表現為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此為窩芷)或作假證明掩蓋其犯罪事實(此為包疵)的行為。
②窩藏、包庇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的區別就在於是否事前有通謀。
③與偽證罪區別在於犯罪的主體、時間不同。
④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區別在於發生場合、行為對象不同。
⑤旅館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按包庇罪定罪處罰。
⑥如果行為人包庇的對象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這一特定對象時,不應定包庇罪,而應以《刑法》第349條規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定罪。
⑦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的,也不定包庇罪,而應構成《刑法》第294條第4款規定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0、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①行為犯,表現為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他人贓物的行為。代為銷售不僅指幫助罪犯把贓物賣給他人還包括代為銷售者低價收買贓物,再高價出售;收購指有償取得贓物。代為銷售方式犯本罪,以贓物售出為既遂;而收購方式只須收購行為完成即為既遂。
②犯罪對象是他人通過犯罪活動而取得的贓物,故犯罪工具不是贓物。
③如果犯罪分子將自己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隱匿或者銷售的,不能構成本罪。
④本罪與窩藏罪區別在於前者通過窩藏贓款、贓物幫助犯罪分子,後者是通過窩藏其本人直接幫助犯罪分子。
⑤本罪與某些共同犯罪的區別也在於是否作案前有通謀。
⑥如果行為人窩藏、轉移的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贓物時,應依《刑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毒贓罪定罪。
11、聚眾持械劫獄罪
①行為犯,表現為獄外人員在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下,持械劫奪獄中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②一般主體。
③本罪與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區別在於是否有首要分子、是否持械、劫奪的三種人是在押解途中,還是在獄中。
1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①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要求情節嚴重。下列情形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②特殊主體包括被執行人、擔保人和協助執行義務人。
③與妨害公務罪的區別在於主體和行為對象、行為方式不同,被執行人妨礙法警執行活動以本罪論。
④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共犯論處。
⑤有殺害或重傷執行人員的,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13、擾亂法庭秩序罪
①結果犯表現為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②本罪在時間上具特定性,即必須發生在法庭審判活動過程中。
14、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表現為故意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司法機關報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要求情節嚴重。
15、暴動越獄罪
①行為犯,表現為採用暴動方式,有組織地脫逃的行為。
②特殊主體即依法被關押的三種人。
③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區別在於是否採取暴動方式。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妨害司法罪(獲罪人員)
妨害司法罪(獲罪人員)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 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八條
妨害司法罪(獲罪人員)
妨害司法罪(獲罪人員)
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