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頒布實施。
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在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撿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在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在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