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長春市的國家權力機關。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始得舉行。

簡介


直轄市、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行使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和地方立法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准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3)選舉和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和罷免市長、副市長等市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選舉和罷免市人民法院院長;選舉和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並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和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4)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5)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力;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權利。
(6)制定地方性法規。
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通過召開會議的方式集體行使上述職權。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大會議。每屆第一次會議應在本屆市人大代表選舉完成後兩個月內進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召集。

主要行使職權:


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后,頒布施行。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審查和批准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市長、副市長,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
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聽取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