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意識
民族意識
徠民族意識即民族共同心理素質,民族特徵之一。亦稱“民族性格”。指各民族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凝結起來的表現在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心理狀態。
民族意識即:民族共同心理素質 national common psychological make-up
民族特徵之一。亦稱“民族性格”。指各民族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凝結起來的表現在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心理狀態。民族共同心理素質通過民族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特點表現出來。例如建築的藝術和風格,住宅的安排和使用,語言、文字、音樂、舞蹈、戲曲、飲食、服飾的特點,以及社會風尚、節日和民族傳統等,都表現出一個民族的性格、情操和愛好。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是不能離開民族文化而存在的。
任何一個民族的人們都熱愛本民族的歷史和優良的文化傳統,習慣於本民族的習俗、生活方式,並關切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這種表現,通常稱為民族感情。在階級社會里,由於民族內部存在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因而在民族意識和民族感情中滲透著不同的階級意識因素。
民族共同心理素質是在民族共同地域、民族共同經濟生活及歷史發展特點的基礎上形成的。有的還與宗教信仰有密切關係。在形成過程中,一定的人們逐漸意識到他們屬於一個民族。這種民族自我意識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具有很大的穩定性。有些民族的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甚至民族共同語言等特徵都已發生變化,但他們的民族自我意識仍然明顯存在,成為維繫該民族的重要因素。
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往往與民族的歷史遭遇和所處地位有密切關係。一些處於受歧視和被壓迫地位的民族,對其他民族存有隔閡和不信任心理,對於傷害本民族尊嚴和民族平等的行為頗為敏感。
民族共同心理素質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各民族的物質生活條件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民族之間經濟、文化交流日益廣泛、頻繁,民族的傳統和生活習俗等隨之發生變化,民族的性格、情操和愛好也不能不發生變化。全世界實現共產主義后,各民族的精神面貌將逐漸趨於一致,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將最終消失。
古人徠說“食色,性也”,這是說人類有一些方面具有與其他動物一樣來自生理遺傳的先天性本能,如對食物、水和性的追求,以此維繫人類的生存與繁衍。群組(包括“民族”)意識和觀念並不是天生遺傳而來,而是在後天環境中逐漸產生,明確和發展的。
在人們的社會生活和交往中,有時需要把人類社會成員進一步劃分為群組,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劃分方法,而其劃分的根據則各有各的實用性目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對各自“利益”不同的群組加以界定,並處理群組之間的利益衝突。對於人類社會中“群組”的劃分,根據具體實用性目的可以有許多種方法,如劃分為階級、階層,或者按種族、民族、種姓、性別,年齡,職業,政治等劃分,以及各類自發或非自發形成的組織群體。
這裡有三點值得注意:
第一,這種劃分是“實用性”的,是在具體的社會場景中應具體的需求而出現的,因此在不同地域,不同社會環境中,這種“群組”劃分的標準和內涵可能會不一樣;
第二,社會場景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因此“群組”的劃分標準也會隨之演變而不是固定不變,“群組”之間的邊界也在變動,甚至會出現位於“邊界”的重合,如族際通婚夫婦會對雙方都有一定的認同感;
第三,在不同的社會場景中,不同劃分方法確定的不同範疇的“群組”可能會出現部分重合交叉的現象,如一個人可能既屬於一定的年齡群體,同時又屬於一定的職業群體和一定的民族群體。
對於一個國家內各種“群組”的稱謂,也存在幾種情況:(1)、對於歷史古老群組的稱謂,是在本國社會發展與語言交流的過程中形成並沿襲下來,如中國對佛教僧人稱為“和尚”,對自秦漢以來中原的文化主體族群稱為“漢人”,這些稱謂都已有很久的歷史。(2)、隨著社會變遷,“引進”使社會結構中出現新興群組,其稱謂有可能借鑒來自其他國家同樣“群組”稱謂的翻譯,如中國近代社會中出現的“資本家”“工人”“幹部”這樣具有特定含義的群組稱謂。(3)、對於本國一些傳統“群組”的稱謂,也有可能會參照其他國家的類似群組的翻譯而有所演變。
中國過去傳統上把各個族群稱做“××人”,後來開始稱為“××族”或“××民族”,也是從國外翻譯過來的“日耳曼民族”“大和民族”等族群稱謂中借鑒而來。民族稱謂,正如費孝通教授所說,有一個從“他稱”轉變為“自稱”的過程,從整個民族族群來說是如此,而對於每個個人來說也是如此。如一個小孩子出生在多民族城市的回族家庭里,需要其他人(如父母,鄰居,同學)告訴他,他是“回族”,與周圍的漢族是不同 的,告訴他不同的地方具體是些什麼,他才能逐漸建立起“我是回族”的相應意識,這一意識也會在周圍一些漢族和回族人的不斷“提醒”(善意或惡意)中保持下來或發生變化。如果一個小孩子出生在草原上的蒙古族家庭,周圍沒有其他民族的成員,也許只有到了一定年齡才從書本上和其他人那裡了解到還有“民族”這種區分和其他民族的存在,得知自己是蒙古族的一員,至於蒙古族與其他民族究竟有什麼不同,在他親身接觸外族人員之前,也必然是模糊的。存在於不同民族之間的可以被人們察覺到的差別,可能很大很明顯,也可能十分模糊,這樣小孩子的民族意識也會隨著族群差別的明顯程度有著深淺或強弱的差別。如果父母屬於族際通婚的情況,小孩子關於民族意識的獲得和自身族群認同問題會依據具體情況(如父母之間的權威關係和生活社區的狀況)而更為複雜。
梁啟超先生曾說“何謂民族意識,謂對他而自覺為我。‘彼,日本人;我,中國人',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國人'之一觀念浮於其腦際者,此人即中華民族之一員也”。費孝通教授說“同一民族的人感覺到大家是同屬於一個人們共同體的自己人的這種心理”就是“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或民族意識。熊錫元認為民族意識包括:“第一,它是人民對於自己歸屬於某個民族共同體的意識;第二,在與不同民族交往的關係中,人們對本民族生存,發展,權利,榮辱,得失,安危,利害等認識的關切和維護”。這裡的第二個方面是第一方面的自然延伸,同時也說明在廣大民眾的日常生活中,他們的民族意識並不是抽象的,來自生活中的實踐同時也表現在他們的行為之中,個體的民族意識和感情彙集成群體的情緒,而群體的情緒又會反過來影響個體的民族意識和民族感情。注意從個人的感受來分析民族意識的產生及其變化,從心理學和個體與群體心態及其互動的角度來研究民族意識與行為,應當引起我們更多的關注。
“民族”族群之間的差別是區分“民族”族群的基礎,我們可以列舉的主要差別有:(1)、體質差異(包括外貌,膚色,毛髮,體形等,體質差異是與血緣關係的遠近密切關聯的);(2)、文化差異(最突出的是語言差異,其次是宗教差異,還有價值觀念差異,生活習俗差異等);(3)、經濟差異(傳統經濟活動類型,經濟活動中不同的角色,分配方式中的本質,性差異等);(4)、居住地差異(不同的地域,或者同一個地區中不同的自然或人文生態區域,居住流動性等)。世界各國學術界對於民族區分的標準,大致與此相同,在我們把一個族群與另一個族群做對比時,它們之間可能同時存在著一個以上的差異. 而且由於歷史上或近代各族群之間所發生的密切交往和行政區劃的複雜變化,出現了許多“混合型”族群或某些族群中存在著一些“混合型”部分,這就使得族群鑒別和差異分析變得更為困難。
對於一個小孩子來說,最容易注意到的人們之間的差別是體質差別(長得一樣不一樣),其次是語言差別(說話能不能聽得懂),再其次是生活習俗差別(穿衣,飲食,器具等方面 是否不同),經濟活動中的差別不是小孩子容易觀察到的,他們對於居住在其他地域的另一些族群也很少有感性接觸的可能。正是在這些實際觀察中並在成年人的啟發教導下,小孩子們會逐漸產生對一部分人的“認同意識”(即認同為“自己群體”)和對另外一些人的“分界意識”(即區別為“其他群體”),除了自身的感性了解之外,通過大人的講述和閱讀書籍也可以使小孩子獲得有關民族及其特徵的抽象知識和自我民族意識。
正因為中國絕大多數民族之間在體質外表上沒有明顯差別,又有著幾千年的文化交流,經濟交流,人員交流歷史以及一定程度的族際通婚,中國各民族之間相互區別的意識與其他多民族國家的情況比較是相對淡漠的,漢族作為一個在幾千年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一個“族群複合體”,民族意識是很淡漠的,其餘那些能夠講漢語並與漢族生活習俗 差別不大的少數民族成員,民族意識也比較淡漠。總之,一個族群與周圍其他族群具有差別的方面越多,差別程度越大,它的民族意識也就越強;反之,差別越少越不明顯,民族意識就越淡漠。一個民族內部,根據其人口居住地點的環境和與其他民族交往融合程度的不同,各部分成員的民族意識的強弱也會存在著程度的不同。所以應當把一個民族的成員們具有的民族意識的狀況,看作是十分複雜,各自不同和不斷變化的,而不是整齊劃一的。
在實際社會當中有了族群的劃分之後,在族群整體這個宏觀層次和具體成員這個微觀層次上都會存在“族群身份”對他們(他或她)的利益所產生的正面(積極)或負面(消極)影響這一問題。社會學家在把“社會分層”(social stratification)的概念運用到族群關係時提出了“民族分層”(ethnic stratification)的概念,說明在許多多民族國家裡,各個民族在社會地位,經濟收入等方面,存在著以民族族群為基本分野的社會階層劃分,即是說在一個國家內存在著各個民族群體之間在政治,社會,經濟等方面的差別。
一些族群由於種種原因而佔據了社會中的優勢地位,而另一些族群則處於劣勢地位,甚至存在著以立法形式規定的民族歧視,如美國和南非長期實行的種族歧視政策,馬來西亞的馬來人和華人之間的不平等。在那些存在著民族不平等和歧視政策的國家,在那些雖然在法律上承認民族平等但事實上存在著“民族分層”現象的國家,無論是佔優勢的族群,還是佔劣勢的族群,都會為捍衛或爭取自己族群的利益而鬥爭。
一個人屬於哪個族群,僅僅具有這一身份就會使他在社會利益和機會的分配中享有特權或遭受歧視,在利益和機會分配方面的族群差別越大,族群之間歧視的程度越嚴重,優勢族群捍衛自身特權和劣勢族群力圖改善自身狀況的願望也就越強烈。在這種以族群劃界的利益分配中,各個族群都把增強民族意識作為加強自身凝聚力和團結的手段,民族的象徵性意義也在這種鬥爭中最鮮明地表現出來。
民族優待政策,在具體實踐中是一種資源分配的不平等政策,在一些國家(如以前的南非)是佔優勢的民族(白人)保持自身優勢的手段,在另一些國家(如中國)則是佔優勢的民族(漢族)通過對其他少數民族的優待而逐步消除歷史上遺留下的在政治,經濟,教育等方面的民族差別的手段。兩者的目的與後果截然不同,但在實踐中所體現的都是族群間的不平等。在群體之間為爭取各種利益而相互抗爭時,每個族群都會湧現出一些領袖人物,他們力爭使自己被本民族和社會其他部分接受為本民族利益的代表者。
族群領袖的利益與其所屬族群的利益存在相同的方面,也存在不同之處。當族群的狀況改善和提高時,領袖作為族群成員之一也獲益。同時,作為族群領袖,他們在代表族群抗爭和奮鬥時也可能得到個人特殊的政治或經濟利益。領袖與本民族民眾之間存在著多種互動關係。領袖為了爭取與鞏固本族民眾對他的支持,也會關心本族民眾,為他們爭取利益。由於這些領袖人物在政府中的權力增大后,可能會惠及所代表的族群,所以民眾中也有擁戴和支持本族群領袖的動力。在族群代表人物中不乏真正的民族領袖,他們視本族整體的利益為最高利益並不惜為此犧牲一切。但是,也有一些人以爭取民族利益為旗幟,使自己成為各方面認可的族群代表人物,從而提高自己的社會知名度,在政府的政治格局中得到一定的地位,改善個人的社會地位和收入。在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中,這些個人可以從正面和反面兩個方面得到利益,如果與政府合作,他們可以在政府或議會中得到位置;如果作為反對派而活動,則可以從敵對的外國政府那裡得到政治和經濟上的支持與資助,在極端的爭取民族獨立的鬥爭或內戰中,甚至有可能成為新政權的領袖而掌握權力。
不同的族群名稱(如××民族)一旦確立之後,除了反映族群之間的實質性差別外,也會具有一定的固定形象(image)和符號象徵(symbol)意義。
在實際過程中,群體間實質性差別的消亡很可能早於群體名稱象徵意義的消亡,特別是對群體的劃分予以制度化之後。例如,中國戶籍制度中關於“民族成分”的正式登記會有意無意地提醒人們他們具有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差別,而與民族成分相關的各種政府制定的優惠政策(生育,入學,就業,提干,福利等)則會在客觀上強化人們(不管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不管是受惠的還是不受惠的族群)的民族意識,並必然會引導人們把“民族”作為爭取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的手段。許多人在多年登記為漢族之後又要求改為少數民族,他們的民族意識中是把少數民族成分視為具有“含金量”的。
在民族意識和凝聚力增強的過程中,一些本族的古代傳說(如黃帝對於漢族),歷史人物(如成吉思汗對於蒙古族),與本族群有關的山水城市(如長白山對於朝鮮族),本族獨有的生活習慣,宗教信仰,歌曲舞蹈等等,都可能被固定下來,不斷加工或者神化,最終被人們視做本民族的象徵。這些象徵或者標誌著本民族在歷史上的輝煌,或者標誌著本民族與其他族群的區別,成為向下一代進行民族意識教育的主要內容。
有時民族差別在許多方面完全消失了,人們甚至很難指出兩個民族之間的實質性差別,但由於抽象的“民族象徵”仍未消失,人們的民族意識也依然存在。在缺乏實質性差別但是存在族群特殊利益的情況下,也許“民族象徵”會被人們有意地強化,作為維持本族民眾的民族意識的重要手段。在民族關係長期處於矛盾衝突的狀態下,或者政府有關政策有意或無意地不斷強化民族 界限和民族意識的情況下,這些具有民族象徵意義的東西就會被人們強化,甚至創造出新的民族象徵來。而當民族平等真正實現,民族融合成為大趨勢和部分成為現實時,這些具有民族象徵意義的東西就會逐步淡化甚至消失。所以,一個多民族國家內,對於民族象徵物強弱演變的分析,也是理解民族關係變化趨勢的一個重要視角。
民族意識的產生,它在不同社會場景下的演變,“民族象徵”在加強,保持民族意識方面的作用,都是我們應當研究的專題,在50年代,中國少數民族獲得了平等的政治地位,得到各項優惠,這種政策使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情緒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發展,表現之一就是在進行“民族識別”時申報了400多個族名。這種情緒是封建制度和國民黨政府長期壓迫中積累下來,而在解放之後表露出來。建國50年來,如果做橫向比較,中國部分民族(如與漢族差別較小,長期與漢族混居的滿族等)和一些民族的部分成員(如在城市和政府就業,長期與漢族職工共處的人員)的民族意識在淡化,也有部分民族的民族意識有所加強。如果做縱向比較,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民族意識的發展趨勢也不同,這些變化受到國內形勢和政策的影響,也同樣受到境外政治勢力和國際外交的影響。
從世界和人類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來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的深度和廣度必然會不斷發展,民族最終是會相互融合的。一個正常發展的社會,它的各個方面(包括民族關係)的發展方嚮應當與人類社會發展的總趨勢的方向相一致。如果出現逆反的情形,這種短期的逆反也必然有它的道理,往往是在此之前一些外力壓迫積累的結果。從當前世界上的大局勢來看,西歐在趨向於“合”,東歐和前蘇聯在趨向於“分”。西歐是所謂“民族—國家”的發源地,在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達到一定的水平后,在“多元”的基礎上探討實行某種形式的“一體”。前蘇聯和東歐國家長期自稱是實現了民族平等,創造了和諧的“民族大家庭”的。但從近年表現出來的實際後果看,東歐和前蘇聯的民族問題在社會主義體制下解決得並不好,不然不會在蘇聯解體后不久即以民族衝突和內戰的形式表現出來,說明缺乏真實基礎的“一體”最後仍可能向“多元”轉化。民族意識的產生與演變十分複雜,影響民族意識變化的因素也很多。對於民族意識的發展方向,民眾與政府都在有意識地進行某種引導,民族象徵的創造,在歷史發展進程中的強化或弱化,都反映了一個國家民族關係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因此也是我們在研究中需要特別予以關注的問題,在這方面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亟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