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1號,於 2001年6月1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二○○一年六月七日起施行,依《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8號)修改,修改後全文共六章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1號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已於 2001年6月1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陳至立
二○○一年六月七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材建設,完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編審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以下簡稱教材)是指中小學用於課堂教學的教科書(含電子音像教材、圖冊),及必要的教學輔助資料。
第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編寫符合中小學教學改革需要的高質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別是適合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使用的教材。
第四條編寫教材事先須經有關教材管理部門核准;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后才能在中小學使用。
第六條編寫教材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編寫人員;
(二) 有相應的編寫經費,能保證正常的編寫工作;
(三) 有其他必要的編寫條件。
第七條教材編寫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二)能正確理解黨的教育方針,了解中小學教育的現狀和教育改革發展的趨勢,有較好的教育理論基礎,熟悉現代教育理論、課程計劃和學科課程標準。
(三)主要編寫人員具有相應學科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有較深的學科造詣和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有改革創新精神;對本學科的現狀及改革發展趨勢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學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熟悉教材編寫的一般規律和編寫業務,文字表達能力強。
(五)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編寫和試驗工作。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家公務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教材的編寫工作。
全國和省級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委員和審查委員,被聘期間不得擔任教材編寫人員。
第九條教材在規定時間完成編寫后,送相應教材審定機構初審。教材的送審本一般應是全套教材,特殊情況也可以是一學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體系框架及說明。送審者在申請初審時應填寫教材初審申請表,交付教材書稿,以及教材試驗方案和試驗學校情況。
第十條教材初審通過後,可在400個班或2萬名學生的範圍內進行試驗;因特殊情況需擴大試驗範圍的,應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教材試驗應徵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試驗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教材試驗進行跟蹤評價。
第十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課程教材的初審、審定,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地方課程教材的審定。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地方課程教材的初審和審定;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授權或委託,承擔有關國家課程教材的初審工作。
第十五條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和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下設各學科教材審查委員會(或學科審查組),由該學科專家、中小學教學研究人員及中小學教師組成,負責本學科教材的審查,向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報告。
第十六條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及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聘任,任期4年。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及審查委員會委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
第十七條全國和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應建立委員信息庫,負責審定教材的委員應按隨機抽取的原則,從信息庫中選定。委員在教材審定過程中按照《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工作章程》關於教材審定的程序、方式、標準的規定,公正客觀地進行審查, 並遵守有關的工作紀律。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基礎教育教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全國教材的審定工作和聯繫協調各學科教材審查委員會的工作,處理教材審查、審定中的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教材審定原則是:
(一)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體現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
(二)體現基礎教育的性質、任務和培養目標,符合國家頒布的中小學課程方案和學科課程標準的各項要求。
(三)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聯繫學生的生活經驗,反映社會、科技發展的趨勢,具有自己的風格和特色。
(四)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質量標準。
第二十條送交審定的教材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審通過後在試驗範圍內取得良好效果;
(二)送審教材為定型成品;
(三)有送審報告和試驗報告。
送審報告應包括:教材編寫指導思想、原則,教材體系結構,教材特色和適用範圍;教材試驗報告包括:教材試驗情況、效果和試驗學校對教材的評價。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教材審定后,審定委員會按如下規定做出結論:
(一)通過。教材基本達到審定標準,按審查意見修改並經批准后,可供學校選用。
(二)重新送審。教材尚未達到審定標準,但具備修改的基礎和條件,按審查意見修改後,於第二年重新送審。
(三)不予通過。教材問題嚴重,不具備修改基礎和條件, 不得再送審。
第二十二條經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材,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后,列入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供學校選用。
經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材,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后,列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供學校選用。
第二十三條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通過審定的教材進行評價,促進教材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科技的新發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機制。
第二十四條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優秀教材編寫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擅自進行教材試驗,或未經審定通過,擅自擴大教材試驗範圍者,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試驗或禁止使用等處罰,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退出。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審定委員或審查委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課程教材改革試驗範圍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已開始實施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8號
《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
2015年11月10日
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我部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具體如下:
一、對3部規章予以廢止
(………略)
二、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略)
(三)將《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11號)第四條修改為:“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后才能在中小學使用。”
刪除第三章。
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一)通過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立項”。
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立項核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