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主權

文化主權

文化主權是以文化為主體的權力。文化主權是國家整體主權的一部分。表現在文化上,它屬於國家最高權力的一部分。是以文化為主體的權力,文化主權是國家整體主權的一部分。

它包括四個部分的基本內容:


第一,創造發明權

各民族在其繁衍、發展的過程中創造了本民族的文化。這種創造發明權是天賦的,是處理人與人、人與自然關係的自主權力,人們籍此為自身社會發展進步提供源源不絕的精神和文明財富。文化主權賦予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是不為別人所代替、不依賴別人、獨立自主地創造本民族文化、改善本民族生存條件、提升自身精神發展境界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所有權

亦即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歸結於創造發明有關文化的民族對這種文化的絕對擁有。中華文化的所有權當然屬於整個中華民族,56個民族在不同地區、不同社會發展階段亦擁有民族層次的文化主權。它們共同構成了中華文化的總體主權。

第三,優先享受權

發明文化、創造文化的目的是享受文化。文化不只是卡片上的文化、著作中的文化,它給人帶來物質的、精神的、制度的、信仰的、藝術的享受,讓人繁衍、發展、進步。文化有廣義、中義、狹義之分,狹義文化指純人文的文化,中義文化指所有的精神文明廣義文化則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總和。每種文化的優先享受者首先是創造發明並擁有這種文化的主體。中華文化,可以被全人類共享,但這種共享的前提首先是為中華各民族人民服務,然後才經過傳播、轉換為別的民族所享受。我們現在享受的西方文明,也首先是為西方所享受,經過百多年的學習甚至痛苦、流淚的過程之後才為我們所共享。優先享受是一種主權的體現。滯后享受、被動享受需要付出各種代價。

第四,闡釋權

對一種文化之意義、價值、特點等的解釋,外來人永遠不能代替本民族、本地區人。它的話語權就掌握在創造文明並擁有這種文化的主體手中。中華文明浩浩五千年,有時開放,有時封閉,有時別的文化傳入我們的文化天地,有時我們的文化會浸潤別的國家,但中華民族對中華文化永遠具有最高的闡釋權。在較長一段時間裡,既由於我們自己的原因,也由於一些國家憑藉其經濟實力、科技優勢充當中華文化的代言人、闡釋者,使中華文化的創造發明權、所有權、優先享受權與闡釋權發生分離,使國際學術界缺乏中華文化的正聲,迫使我們很多時候只能聽憑外國權威作文化判斷。這是文化主權的喪失,也是一種文化屈辱。

文化主權具有的特性


文化主權具有至高性、尊嚴性、自主性、繼承性、發展性。就至高性而言,有的國家由單一民族構成,有的則是多民族構成。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不僅56個民族擁有各自的文化,而且每個地域也各有自己的文化,比如齊文化、魯文化、巴蜀文化。這些文化單元共同構成了中華文化。文化主權具有至高無上性。階級的、階層的、民族的、地域的文化雖各有自己的尊嚴、價值,但它必須在一國之內結合起來,為中華民族、中華文化屹立於東方和世界服務。在這種至高的國家主權面前,任何階級、階層、民族、地域的文化都應該服從於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國家戰略,堅決反對地方主義和民族主義。保護民族傳統文化雖不能解決確立文化主權的全部問題,但它畢竟有助於保護文化資源、恪守文化價值觀、增強文化和諧力,更好地為文明的賡續、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和邊疆的鞏固、文化的安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