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一、依據《中共瀋陽市委、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瀋陽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沈委發[2001]20號)精神,市規劃、土地管理局於2001年12月11日召開了全局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對局機關機構改革工作進行總體部署。之後,根據市委、市政府賦予我局的管理職能,結合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確定了我局機構設置及職能定位,並報市編辦核准。
在此基礎上,我局科學設定職位,實行了處級幹部競爭上崗、工作人員雙向選擇,至12月26日止,全部上崗。
二、2002年1月8日,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正式啟用新公章,並於1月9日印發《關於廢止瀋陽市規劃土地管理局印章啟用瀋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印章的通知》(沈規國土發[2002]2號)。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地方性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
(二)承擔組織編製各類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外村鎮總體規劃的職責,組織編製市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參與編製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專項規劃。
(三)承擔規劃管理的職責,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評估實施,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審批,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綜合協調“多規合一”相關工作,擬訂城市規劃設計相關標準和規章,負責收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承擔編製國土資源各類規劃的職責,組織編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並指導實施。
(五)負責全市勘察測繪行業、規劃設計行業與礦產資源行業的管理。
(六)承擔管理全市土地資產的職責,編製和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儲備計劃、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組織實施土地儲備、交易、評估工作,辦理建設用地預審和審批,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和出租,培育規範土地市場,負責城鄉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調查和統計工作,負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組織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組織制定基準地價,管理全市地價評估工作。
(七)承擔管理全市土地資源的職責,負責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工作,檢查、指導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組織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和基本農田補划驗收工作,組織、指導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項目立項、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價與監測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耕地佔補平衡工作。
(八)承擔管理全市礦產資源的職責,負責採礦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監察管理,依法查處全市違法用地、違反測繪管理和違反礦產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負責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負責全市房屋交易、測繪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市土地資源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查處礦產資源無證勘查、無證採礦、以探代采、超層越界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三)實行市、區(開發區)垂直管理體制,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人事、機構編製、財務管理及內部審計等工作。
(十四)承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相關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國土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
(二)財務審計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協調與財政、物價、稅務、審計等部門的工作。
(三)法規監察處。
負責法制工作;組織起草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的地方性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負責城市規劃、土地管理、礦產資源、測繪、地質勘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資料的收集、編纂;依法對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等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行政審批辦公室(綜合技術處)。
負責行政審批及政務公開工作;組織編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參與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編製下達市規劃設計和勘測生產任務計劃,並檢查指導;協調、管理內部業務運轉並進行綜合業務統計;組織擬訂技術規範;負責局系統科研課題計劃擬訂和成果鑒定的報批;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初審;負責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五)規劃管理處。
組織研究和編製城市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點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前期方案研究和論證;組織建設工程規劃前期研究和論證,核准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組織城市規劃研究,參與編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
(六)建築管理處。
組織規劃設計、建築設計方案的徵集、招標;審核設計方案,核准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協調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核准頒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七)市政規劃管理處。
負責各類市政工程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設計方案的管理工作,核准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協調市政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參與編製各類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組織市政工程竣工的規劃驗收,核准頒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八)國土規劃發展處(市測繪管理辦公室)。
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國土資源調查,綜合國土資源的各類政策、計劃、資料、信息,協調處理國土資源工作中的重點問題;組織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協調編製並下達土地開發年度供應計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復墾規劃,監督檢查有關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國土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省有關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本市的測繪管理法規、規章草案;編製基礎測繪計劃;負責駐沈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核准和頒發測繪資格證書;監管本市測繪市場,統一組織各種地圖的編製;審核、發放及管理瀋陽市測繪資料;組織全市測量標誌的普查、維護和保護。
(九)地籍管理處。
負責城鄉地籍管理工作;擬訂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參與編製土地開發年度供應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權屬的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處;確定各類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權屬、界址、面積;負責土地抵押等他項權利的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十)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和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擬訂政府收購土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土地儲備庫建設,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擬訂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工作;確定土地等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指導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確認土地價格;組織編製土地開發年度供應計劃,參與編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十一)耕地保護處。
組織編製耕地保護、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有關規劃、計劃;負責全市建設佔用耕地的占補平衡;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建設項目用地、農用地轉用、徵用的審核報批;負責用地及征地管理工作;核准頒發國家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書;參與編製土地開發年度供應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十二)礦產管理處(地質環境處)。
起草全市地礦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授權範圍內的採礦登記、發證及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編製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參與編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地質勘察工作的行業管理,調處地質勘察糾紛;負責礦產資源的審核、審批、統計、評估及核算;負責古生物化石資源(地質遺跡)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十三)建築景觀與環境規劃管理處。
負責審核新建建築整體立面的設計方案(含造型、色彩和所用建築外型材料)和環境景觀的設計方案;負責審核對原有建築整體立面進行改建、裝修的設計方案(含造型、色彩和所用建築外型材料);負責組織建築立面及環境景觀的竣工驗收,並對建築整體立面及環境景觀實施規劃管理。
(十四)土地開發整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開發整理及復墾政策,擬訂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相關配套政策;組織指導全市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確認;負責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工作的項目申報、方案編製和審核等工作;參與耕地後備資源的調查及土地開發復墾及整理專項規劃和編製工作。
(十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直屬機構的人事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直屬機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處: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嚴文復,局長
曾慶元,副局長
沈躍,副局長
屈長令,副局長
趙輝,副局長
李逸群,市土地交易中心主任
於新麗,總規劃師
劉岩,紀檢組長
劉鎮川,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丁景華,副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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