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收益

經營性收益

經營性收益是指企業由於佔有使用國有資產或國家投入的資本金,通過正確的生產經營決策,加強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技術創新,促使勞動生產率提高和產品成本降低所獲得的生產經營凈成果。經營性收益是社會財富增長的源泉,提高經營收益和資產使用效率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一項基本任務。

經營性收益包括主營業務、附營業務、營業外業務、投資業務等收益,分別通過“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帳戶核算。

相關收益關係


在會計上有一項確定損益的重要準則是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準則,再考慮配比準則的要求,實際上隱含的另一項要求是劃分經營性收益和資本性收益的原則,即在會計制度中必須分清經營性業務和資本性業務(籌資性業務),前者發生的收益(收入)應記入損益,後者發生的收益應記入資本公積,如在籌資過程中發生的股票溢價收入等記入資本公積就是如此,因此,將以前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的新股申購利息收入由原來的5年內分攤記入營業外收入變為記入資本公積,就是必要的,也是正確的,但若反過來將經營性業務的收益記入資本性收益即資本公積,則明顯是矯枉過正,如債務重組收益的規定就存在這個問題。
按照現行制度的規定,債務重組收益記入資本公積,而重組損失記入營業外支出,這項規定混淆了資本性收益與經營性收益(包括主營業務和非主營業務)的界限,資本性收益應記入資本公積,但經營性收益應體現在當期利潤中,債務重組也是一種經營活動(儘管是非主營業務),債務重組收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而這種讓步是債務人已經確認為資產購置性質的支出的減少,這種支出無論是資本性支出還是收益性支出,肯定已進損益和將要進損益,現在減少了,理應“原路返回”才對。同理,付不出去的應付款記入資本公積也不是不妥的,應付款原已構成企業的成本費用,付不出去應沖減費用或記入營業外收入。
類似的規定還有:自2001年12月21日起,上市公司非公允關聯交易取得的收益也不能記入利潤而改為記入資本公積等。這些規定,不符合會計要素的定義(屬於收入要素的現金流應記入收入,屬於權益要素的現金流才能記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並且從性質上混淆了經營性業務和資本性業務的界限,顧名思義,資本公積作為資本項目的公共積累,應當是來自於資本形成過程中的溢價部分,而來自於經營業務(包括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收益,只能進損益。不僅如此,這樣的規定與國際慣例不一致,也容易造成投資者的誤解,以深圳上市公司ST東北電為例,2002年的凈利潤為6900.24萬元(人民幣),在香港聯交所公布的凈利潤則高達20544.3萬元,後者是前者的近3倍,其差異就在於債務重組收益的處理,按照香港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收益扣除相關的稅費后,記入當期凈利潤。像這些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不知為何不與國際慣例接軌。
在現行制度中,將收益記入資本公積的項目有越來越多的趨勢,這些規定的出發點也許是好的,但危害也不可低估,不僅損害了會計的真實性,也損害了證券市場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我國上市公司的股份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的股價主要取決於每股凈資產,將收益項目記入資本公積對其沒有實質性影響(間接影響還是有的),流通股的股價則主要取決於每股收益,將收益記入資本公積,直接影響到二級市場的股價定位,還影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中國經濟連續多年高速增長,但廣大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卻並未從中受益,二級市場的股價也節節走低,將許多本屬於中小投資者的利潤卻轉為資本公積,無疑也是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之一,誠然上市公司中有些害群之馬,為了種種目的而虛增收益,但這也不是將收益記入資本公積的理由,倒髒水可不能倒了孩子,為了擠“泡沫”又怎能擠利潤呢。

相關區別


國有資產收益按其形成來源劃分,包括經營性收益和非經營性收益。
經營性收益是指企業由於佔有使用國有資產或國家投人的資本金,通過正確的生產經營決策,加強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技術創新,促使勞動生產率提高和產品成本降低所獲得的生產經營凈成果。
非經營性收益,是指並非由於企業自身努力,而是因為某些客觀因素使企業獲得的收益,比如國家的特許壟斷經營,自然資源的級差地租等。
區分經營性收益和非經營性收益,可以使我們客觀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制定相應的收益分配政策,防止分配中產生不公平現象,對不合理的收入進行限制,實施有效的收入分配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