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條文中只規定單一的刑種與固定的刑度。這種法定刑缺乏靈活性,司法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難以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輕重適當的刑罰,不利於貫徹區別對待的政策。新刑法規定了少量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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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刑法第121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應當認為,該條後段規定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但是,一方面,它只是針對劫持航空器罪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而言,並不是針對該種犯罪的所有情形;另一方面,它不是出於對法官的不信任,而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對劫持航空器併發生上述結果的犯罪,應當而且只能判處死刑。在這個意義上說,它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法定刑立法模式主要為相對確定主義,但同時也存在絕對確定的情形,且為死刑立法,這種情形總體上是非常少見的,在數罪併罰中並罰規則的運用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分則條文中帶有絕對性刑種的罪名:
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航空器嚴重破壞的(121條);
2、拐賣婦女、兒童罪、情節特別嚴重的(2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