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2015年發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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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為更好貫徹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
二、關於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確定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並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統籌地區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
三、關於單位費率的確定與浮動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並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一至三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低於本地區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並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關於費率報備制度
各統籌地區確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費率浮動具體辦法,應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並接受指導。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每年將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確定和變化以及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匯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5年7月22日
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行業類別 | 行業名稱 |
一 | 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其他金融業,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製作業,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構,人民政協、民主黨派,社會保障,群眾團體、社會團體和其他成員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國際組織 |
二 | 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房地產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研究和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新聞和出版業,文化藝術業 |
三 | 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煙草製品業 ,紡織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其他製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業,水利管理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娛樂業 |
四 | 農業,畜牧業,農、林、牧、漁服務業,紡織服裝、服飾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製品和製鞋業,印刷和記錄媒介複製業,醫藥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橡膠和塑料製品業,金屬製品業,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汽車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鐵路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體育 |
五 | 林業,開採輔助活動,傢具製造業,造紙和紙製品業,建築安裝業,建築裝飾和其他建築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 |
六 | 漁業,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黑色金屬冶鍊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鍊和壓延加工業,房屋建築業,土木工程建築業 |
七 | 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其他採礦業,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
八 | 煤炭開採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非金屬礦採選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