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福建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四條
福建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旨在根據我省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面向規模生產需求,促進關鍵共性技術配套集成,並向相關行業輻射、轉移與擴散;建設具有特色優勢的工程化實驗條件,培養工程技術專業人才。中心主要任務:(一)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提供可規模化推廣應用的技術、工藝和產品。 (二)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為行業科技進步提供支持。(三)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的委託任務,並對外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四)培養行業或領域需要的高素質工程化研發人員和工程管理技術人員。
福建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細則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為了加強和規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能力,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技術研發、人才培養、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據《福建省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計劃管理辦法》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宗旨:根據我省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面向規模生產需求,促進關鍵共性技術配套集成,並向相關行業輻射、轉移與擴散;建設具有特色優勢的工程化實驗條件,培養工程技術專業人才。
第二條 省級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務:
(一)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提供可規模化推廣應用的技術、工藝和產品。
(二)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為行業科技進步提供支持。
(三)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的委託任務,並對外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培養行業或領域需要的高素質工程化研發人員和工程管理技術人員。
第三條 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具備基本條件:
1、具有技術優勢。在該技術領域內,在國內同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具有雄厚科研與開發實力,已承擔、完成國家或省科技計劃項目任務,取得一批先進適用的科技成果。
2、具有專職工作團隊。專職從事工程技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的人員一般不少於15人,其中高中級職稱專業人員佔50%以上;擁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年齡不超過60歲。
3、具有較好基礎條件。具備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測試手段、實驗設備、試驗條件和科研開發場所等基礎設施。
4、具有一定工程化經驗。已從事工程化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一年以上,有較強的項目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的運行機制。
5、具有較好財務管理能力。財務管理規範,單獨設賬,單獨核算,並有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
第四條 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命名規則:福建省XXXX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五條 凡符合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基本條件要求的在閩企事業單位和機構,可申請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評估。申請者須填報提交《福建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估申請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發展計劃處。
第六條 省科技廳發展計劃處組織專家或委託有關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實地核查申請材料和數據,並依據《福建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估指標體系》(另發)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七條 評估報告經省科技廳相關業務處室審核,省科技廳發展計劃處匯總,報廳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八條 評估結果在福建科技網等媒體公告。評估合格者,省科技廳授予“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匾牌,並納入省科技創新平台管理體系。
第九條 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條 省科技廳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評估優秀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可優先獲得省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優先獲得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經費支持和鼓勵,並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十一條 對於評估不合格者,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再評估不通過者,撤消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不再納入省科技創新平台管理體系,並在福建科技網公告。逾期不報送評估材料者視為自動退出省科技創新平台管理體系。
第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按《福建省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計劃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