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硝基氯苯
4-硝基氯苯
4-徠硝基氯苯為淺黃色單斜棱形晶體,易受熱分解,有腐蝕性,有毒。人體吸入后可引起肝損害,中毒性肝炎。主要用於染料中間體及製藥。
中文同義詞:4-硝基氯苯;4-硝基氯化苯;對氯硝基苯;對硝基氯苯;1-氯-4-硝基苯;4-氯硝基苯;對硝基氯化苯;對硝基氯代苯;
英文同義詞:1-CHLORO-4-NITROBENZENE;4-Chloro-1-nitrobenzene;4-CHLORONITROBENZENE;4-NITROCHLOROBENZENE;P-NITROCHLOROBENZENE;PNCB;PARANITROCHLOROBENZENE;P-CHLORONITROBENZENE;
CAS號:100-00-5;
EINECS號:202-809-6;
Mol文件:100-00-5.mol。
密度(g/mL,90/4℃) | 1.2979 |
相對蒸汽密度(g/mL,空氣=1) | 5.43 |
熔點(ºC) | 83~84 |
沸點(ºC,常壓) | 242 |
閃點(ºC) | 127 |
蒸氣壓(kPa,38ºC) | 0.03 |
性狀:淺黃色單斜棱形晶體,工業品為淺黃色至淺褐色熔鑄體。
溶解性:不溶於水,微溶於乙醇、乙醚、二硫化碳。
1、摩爾折射率:37.69
2、摩爾體積(m3/mol):113.2
3、等張比容(90.2K):298.6
4、表面張力(dyne/cm):48.3
5、介電常數:
6、偶極距(10-24cm3):
7、極化率:14.94
1徠.避免與強氧化劑、強鹼、強還原劑接觸。遇明火、高熱可燃燒,與強氧化劑發生反應。
2.該品劇毒。經皮膚吸收或吸入其蒸氣均可引起中毒,尤其與乙醇共同使用時,因生成高鐵血紅蛋白,會引起急性中毒致死。飲酒會加速中樞神經和血液中毒,形成過敏症。生產車間要有良好的通風設備,要密閉,嚴防跑、冒、滴、漏。操作人員要穿戴防護用具。
1、急性毒性:大鼠經口LD50:420mg/kg;兔經皮LD50:16000mg/kg
2、屬高毒物品。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為0.6mg/m3;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為1.8mg/m3。
該物質對環境有危害,應特別注意對水體的污染。
將硝酸、硫酸配成混酸后,與氯苯進行硝化反應,生成硝基氯苯(對位65%、鄰位34%、間位1%),然後分離硝基氯苯和廢酸。分離后硝基氯苯經水洗、中和、得中性硝基氯苯,再經乾燥、結晶。分離出成品對硝基氯苯,共融油經精餾、脫焦、結晶得聯產品鄰硝基氯苯。
4-硝基氯苯是醫藥(如非那西丁)和農藥(除草醚)等的原料。
急性毒性:LD50420mg/kg(大鼠經口);16000mg/kg(兔經皮)
侵入途徑:吸入、食入、經皮吸收。
健康危害:對粘膜和皮膚有刺激作用,引起高鐵血紅蛋白血症。
慢性中毒:在頭痛、乏力、失眠、記憶力減退等神經衰弱症候群;有慢性溶血時,可出現黃疸、貧血;還可引起中毒性肝炎。
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就醫。
眼睛接觸:提起眼瞼,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就醫。
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食入:飲足量溫水,催吐。洗胃,導泄。就醫。
危險特性:遇高熱、明火或與氧化劑接觸,有引起燃燒的危險。易升華,具有爆炸性。受高熱分解,產生有毒的氮氧化物和氯化物氣體。
滅火方法:消防人員須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風向滅火。滅火劑:霧狀水、泡沫、乾粉、二氧化碳、砂土。
應急處理:隔離泄漏污染區,限制出入。切斷火源。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防塵面具(全面罩),穿防毒服。用潔凈的鏟子收集於乾燥、潔凈、有蓋的容器中,轉移至安全場所。若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廢棄物處置方法:用焚燒法。燃燒過程中要噴入蒸汽或甲烷,以免生成氯氣,焚燒爐排出的氮氧化物通過催化氧化裝置或高溫裝置除去。
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應與氧化劑、還原劑、鹼類、食用化學品分開存放,切忌混儲。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儲區應備有合適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呼吸系統防護:空氣中粉塵濃度超標時,必須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緊急事態搶救或撤離時,應該佩戴空氣呼吸器。
眼睛防護: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
身體防護:穿防毒物滲透工作服。
手防護:戴橡膠手套。
其他防護:工作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及時換洗工作服。工作前後不飲酒,用溫水洗澡。實行就業前和定期的體檢。
現場應急監測方法:直接進水樣氣相色譜法
實驗室監測方法:氣相色譜法(GB13194-91,水質)
中國(TJ36-79) |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 1mg/m^3[皮] |
前東德(1977) | 大氣質量標準 | 0.04mg/m^3 |
中國(待頒布) | 飲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 0.05mg/L |
中國(GB8978-1996) |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 |
一級 | 0.5mg/L | |
二級 | 1.0mg/L | |
三級 | 5.0mg/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