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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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p,即優良藥房工作規範(Good Pharmacy Practice)。
世界衛生組織(WHO)與國際藥學聯合會(FIP)自1988年起至1997年聯合召開了一系列會議,討論了藥師在衛生保健事業中的作用。特別是在1988年和1993年召開的二次“藥師在醫療保健中的作用”的國際會議,會議研究了藥師的責任和各國不合理應用衛生資源的現狀,提出了“藥學服務”即Pharmaceutical care的理念。認為藥師有責任對病人提供藥物及其用法的客觀可靠的忠告,並積極參與疾病的預防和促進健康。因此由藥師提供的藥學服務,是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
近20多年來,藥師的作用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藥師已不再僅僅是藥品供應和調劑者,無論是在醫院或社會藥房中,在實驗室,藥廠或研究單位,藥師是提供醫療衛生保健的隊伍中的一員。
WHO和FIP認識到藥師在衛生保健工作中的責任和重要作用,FIP提出了應面向病人和社會提供全面的藥學服務(Pharmaceutical care)這一理念。為了不斷地以高標準為病人的利益和社會服務,必須通過發展專業、充分發揮藥師的作用來達到更好的效果。因此,制訂GPP也就是要努力通過發展和提高藥師自身藥學專業技術,不斷提高藥學服務質量,促進健康,促進病人自我保健,正確提供藥品及其他醫療用品,改善處方行為及藥品使用,並使其得到最好、最合理的利用,達到高標準為病人和消費者利益服務的基本目的。
1992年FIP根據“藥學服務”或稱“藥學監護”(Pharmaceutical Care)的理念起草了GPP規範“優質藥房工作規範”。
1993年FIP東京世界藥學大會上通過了“GPP”宣言。並在東京理事會上通過了這一國際規範,希望各國政府和藥學組織以此作為本國制訂GPP的依據。
GPP是衡量藥師為病人或消費者服務的標準,即藥師在藥品供應、促進健康、提高病人自我保健和改善處方質量等活動中貫徹“藥學服務”(Pharmaceutical care)的具體標準。
FIP發展中國家GPP(優質藥房工作規範)制訂
FIP的社會藥房執行委員會因感到需要幫助發展中國家的社會藥房建立工作規範,於1992年成立了工作組以制訂適合發展中國家的GPP指導原則。工作組在調查了67個發展中國家的社會藥房情況,得到了大量資料后,制訂了發展中國家的GPP指導。FIP發展中國家的GPP於1998年9月提交FIP執行委員會正式批准。
為幫助發展中國家藥師實現優良藥房工作,FIP的社區藥師執行委員會設立的工作組經過幾年努力制定了發展中國家的GPP。主要有四方面內容:人員、教育培訓、標準、立法和國家藥物政策。
1、人員:目的是讓所有的人都能得到藥學服務。在發展中國家中藥師的數量嚴重不足,藥學人員的服務水平也各地區參差不齊。所以發展中國家的GPP建議分步驟提高該地區藥學人員的水平,即服務水平達到一步,再提高一步,最終達到每個人都能直接得到藥師的服務。為此,必須讓政府認識到藥學服務質量的重要性和價值,這樣他們才會重視,並撥款在一個較高水平上培養和培訓更多藥學人員。
培訓:目的是使國家擁有足夠的經過培訓的藥學人員,要求最終是藥師數量的增加。每一水平的培訓應該與其提供的服務和藥物使用相適應。根據各國的實際情況,培訓可以在國內或國外進行,並且要根據不同服務水平分步驟進行。應給藥師和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和發展專業的機會。
3、標準:除房屋設施及條件外,對優良藥房工作操作規定了較詳細的要求,包括調劑、裝葯的容器、標籤、對病人用藥的說明、發葯記錄、健康信息、患者諮詢和藥學服務、自我葯療、醫藥產品等的標準。
4、立法與國家藥品政策:立法的目的是建立國家GPP政策並貫徹實施。在WHO指導方針的基礎上制定國家藥品政策,建立適當的基本用藥目錄。
發達國家的情況要好得多,這些國家的受教育程度高,藥師數量多,藥房的工作條件好,水平高。因此,開展GPP較普遍,藥學服務開展較好,如歐洲、美國及其他地區一些發達國家。FIP於1993年9月在日本東京藥學年會上通過了GPP宣言,並擬定了規範,成為各國制定本國GPP的基礎。在1993年東京的FIP理事會和社會藥師分會場上熱烈討論了“藥學服務”(Pharmaceutical Care)這一新課題。
2002年,紐西蘭藥學會頒布了紐西蘭優良藥房工作的業務能力標準,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要求藥房工作以專業的方式進行,即藥房工作的各個方面要有專業性。無論言行舉止、操作、處理問題、語言溝通、文化氛圍、道德規範等均應有專業水平和風格。
第二部分:要求藥師在全面藥學服務的情況下,促進合理用藥。達到最佳的治療效果。因此,藥師需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與病人溝通的能力,藥房要有各種必要的參考書。
第三部分:提供基本醫療衛生保健的技能。如能勸告和建議病人增進健康減少疾病的方法。
第四部分:藥師都要有組織安排自己工作的能力。有責任性、有工作效率、能與同事保持有效的工作關係、且藥師要為保持、發展和更新藥房工作的標準操作程序做出貢獻等等。
第五部分:藥師有研究和提供信息的能力。以優化用藥,促進健康為目的,向病人提供文獻證實的信息。解釋如何安全用藥。因此,要有參考書和電腦資料庫等可以查詢。藥師的研究應以工作場所為基礎的,即以實際工作為基礎的研究。
第六部分:調配藥品的能力。包括處方葯與限藥師配發的藥品,以及包括臨時配製的藥品。尚須具備識別有問題的處方能力,識別藥品的能力。總之,要有調劑處方的全面的專業知識及能提供病人用藥知識,指導合理用藥。
新加坡的優良藥房工作規範Guidelines for Good Pharmacy Practice
1996年,新加坡的“優良藥房工作規範”(Guidelines for GPP)是在過去有關“藥師優良調劑工作規範”(Guidelines on Good Dispensing Practice for Pharmacists)的基礎上,加入藥學服務(Pharmaceutical Care)有關內容而制定並公布的。
該規範指出藥師作為衛生保健專業工作人員在病人和消費者的藥物使用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和責任。認為藥師應該為病人和公眾提供全面的和高水平的藥學服務和藥學技術操作,並為此作出承諾。該規範的內容包括:
1、引言
2、藥房業務區適用性:提出了對藥房業務區房屋、空間、調劑工作台、櫥櫃、葯架等條件,以及安全和保安方面等的要求。
3、設備:提出了各種設備清單、要求。
4、清潔和衛生:對工作人員的著裝、個人衛生、操作時的清潔衛生做出了規定。
5、藥品儲存:有藥品儲存要求及條件。
6、調劑:要求藥師要親自或指導所有藥物的調劑,包括藥品的選擇、調配以及諮詢。並對藥師干預、包裝和標籤、用藥諮詢等均有詳細要求。
7、調劑差錯:指出調劑差錯有多種形式,並提出減少差錯的措施。
8、調劑者的職責:
9、藥房的藥品銷售:包括僅在藥房發售的藥品(Pharmacy only medicine,P)和一般藥品目錄的藥品,GSL(即OTC藥品)。提出銷售這些藥品的人員要求,銷售時提供用藥諮詢等要求。
10、健康促進:提出藥師應該從事促進健康和疾病預防工作,他們具有這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如檢查血壓和血糖,勸告戒煙,檢查血膽固醇等。並附有促進健康指南。
11、繼續教育
12、藥學服務(或稱藥學監護)Pharmaceutical Care:指出藥師應努力給病人提供最高標準的藥學服務,以提高病人的生活質量。並附有較詳細的藥學服務(或監護)措施指南。
13、藥師的倫理道德守則:藥師在任何時候都要以病人的健康為重,力求專業服務達到並保持最高水準,忠於職守,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等。
14、藥師助理/技術員
15、參考資料:藥房中藥師應有一些適宜的參考書和藥品資料,並列出了衛生部建議零售藥房應備的書目。
16、附錄:有重新分類的藥物使用方案、病人用藥記錄(葯歷)、醫師諮詢函、消費者健康檢查記錄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的解釋。
2001年3月新加坡衛生部與新加坡藥學會又聯合公布了“藥房工作標準”(Pharmacy Practice Standards)是對優良藥房工作規範的進一步詳細且具體化,是新加坡醫療機構藥房和社會藥房藥師們實行藥學服務工作中保持高水平的具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