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5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發〔2009〕17號),設立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划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除境外就業機構和對外勞務管理以外的職責划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的職責
將境外就業機構和對外勞務管理職責划給市商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2.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組織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組織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擬訂相關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負責全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業務的統籌協調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鑒定政策和標準,指導做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五)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協商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負責相關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改制企業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六)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起草人才開發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參與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規劃、政策,以及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創新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落實博士后制度。協調推進全市人才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推進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組織和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項目人員安置政策。
(八)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省、市功勛榮譽表彰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按管理許可權審核市政府實施的表彰獎勵事項。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項。
(九)負責全市企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擬訂企業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協助做好涉及招商引資的人才、就業、勞動保障等領域的招商服務工作。
(十二)負責本部門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宣傳思想和群眾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門業務領域內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步指導相關黨建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模式,發揮“網際網路+”支撐作用,推進網上辦事和業務協同,提升服務質量。加強監督指導,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管模式,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信用監管”,提升監管效能。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政策,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強信息共享,不斷提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水平,持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關於在烈士褒揚以及烈屬撫恤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屬於《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髮放工作。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和烈屬定期撫恤金等相關撫恤政策的落實。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維護穩定、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及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辦理工作;組織推動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市公務員局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相關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編製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援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掛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
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製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監督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工作。
(八)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編製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劃並協調落實;負責協調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技工學校教學管理和招生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及指導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編製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劃;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
(十五)失業保險處
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的規劃和政策;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資格確認;擬訂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救助金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公費醫療的政策擬訂、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綜合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監管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情況。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縣(市)區及企業的工傷保險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市)區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負責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情況;組織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一)勞動監察處(掛信訪處牌子)
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
負責接待、辦理相關群眾來信來訪和上級有關轉辦信訪件及信息的反饋;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市外國專家局(副局級)
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及經費預算的管理,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外國專家證及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管理事項;綜合協調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貫徹實施,承辦國際交流與合作相關事項;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指導本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製135名(含行政編製控制數6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6名,市外國專家局局長1名(副局級),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主任1名(高配副局級),處長(主任)22名(其中兼任市外國專家局副局長2名)、副處長(副主任)28名。可配工勤人員13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一)管理市公務員局。市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二)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整建制移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單位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王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黨委書記
主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面工作。
鄭志友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局長
主持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全面工作,分管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
郭連新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組織人事處、發展規劃處、離退休幹部處、機關黨委。
黃厚安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市公務員局局長
主持市公務員局全面工作,分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工資福利處。
姚德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分管職業能力建設處、醫療保險處、工傷保險處、濟南鐵路高級技工學校、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
竇進科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濟南市勞動就業辦公室主任。
分管市技師學院工作。
王均平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分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監察室和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
陽銀安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分管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人才服務局。
徐衛民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巡視員、黨委委員。
分管勞動關係處、調解仲裁管理處、勞動監察處(掛信訪處牌子)、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於培金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分管財務審計處、市外國專家局、濟南留學回國工作辦公室。
田佔德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分管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市人事考試中心、市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中心、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
韓道亮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巡視員
協助郭連新同志負責辦公室、機關黨委工作。
張濟濱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巡視員
協助鄭志友同志負責農村社會保險處工作。
李宏偉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巡視員
協助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助郭連新同志負責 離退休幹部工作。
王福君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巡視員、組織人事處處長
協助郭連新同志負責組織人事處工作。
我局召開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查擺問題、開展批評環節工作部署會議
2013年9月30日上午,按照局黨委部署要求,我局召開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查擺問題、開展批評環節工作部署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教育實踐活動第一環節開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並對第二環節各項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會議學習了王敏書記9月24日在全市教育實踐活動單位主要負責人會議上親自作的對照檢查材料,傳達了我局《關於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查擺問題、開展批評環節具體工作安排方案》。市人社局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紀委書記劉友禎同志對第二環節工作,特別是撰寫查擺問題材料和對照檢查材料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查擺問題要準確;二是剖析問題要深刻;三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四是審核把關要嚴格。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市就業辦、社保局、技師學院分管負責人);局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督導組全體工作人員參加會議。
2020年4月,被濟南市財政局評為“濟南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先進單位”。
2020年12月,授予“濟南市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