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現行刑律是清宣統二年(1910年)頒布,於大清新刑律制定頒布前暫行適用的過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訂,后歸修訂法律館,由沈家本主其事。系就大清律例,刪除吏、戶、禮、兵、刑、工諸律目,並將純屬民事的條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區分。同時廢除凌遲、梟首、戮屍、緣坐、刺字等項,以罰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有的笞、杖、徒、流、死五刑。而且制定了新的罪名與定例。凡30門,389條,附例1327條^實行不到一年,清朝即滅亡。後為北洋政府所援用。

概括


內容基本秉承舊律例。與《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變化:改律名為”刑律“;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性質分隸30門;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如凌遲;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對《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現形式和內容上都不能說是一部近代意義的專門刑法典。

詳細內容


《大清現行刑律》改變了舊律中按六部分類的辦法,刪去了吏、戶、禮、兵、刑,工等各種律目;對舊律中純屬民事、商事的條款予以分出,不再處刑;對;舊律中規定的笞刑、杖刑改用罰金代替;對舊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當地服刑;對凌遲、梟首、戮屍等酷刑予以廢除,規定死刑只有絞刑和斬刑兩種,同時廢除了緣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對舊律中禁止同姓為婚、良賤為婚等過時的條文予以廢除,增加了有關毀環鐵路罪、毀壞電訊罪、私鑄銀圓罪等條文。《大清現行刑律》的內容雖然有所變化,但基本上沒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為新刑律頒布前的過渡性法律。然而亦有其進步性。
宣徠統二年(1910)頒布,是《大清新刑律》制定頒布前暫時適用的過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訂舊律,后歸修訂法律館,由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和沈家本主其事。宣統元年纂成進呈,諭交憲政編查館核議,宣統二年覆奏訂定。此法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沒有脫離傳統法律“諸法合體”的窠臼,但刪除了吏、戶、禮、兵、刑、工諸律目。實行民、刑分開,把有關繼承、分產、婚姻、田宅、錢債等純屬民事的條款分出,不再科刑。同時廢除了凌遲、梟首、戮屍、緣坐、刺字等項野蠻刑罰,把原來以笞、杖、徒、流、死五刑改為罰金、徒、流、遣、死五刑的新刑罰體系;刑訊僅用竹板,其他刑具均予廢除。刪改了若干“因時事推移”已明顯不適用的條款和罪名,如“違禁下海”、“良賤相毆”之類,制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及定例,如毀壞鐵路、電訊和私鑄銀元罪等。《大清現行刑律》凡三十門,三百六十九條,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條,另附《禁煙條例》和《秋審條款》。宣統三年,該律隨著清王朝的滅亡而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