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中國刑法中的基礎性原則,有學者甚至將其稱之為支撐中國刑法理論的“阿基米德支點”。傳統刑法理論認為,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即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它並不意味著在犯罪和刑罰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義,而是有偏重性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偏重性是在犯罪和刑罰方面要求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報應和預防相統一的基礎上的進一步追問。認為在犯罪問題上,行為及其實害(客觀方面)起決定作用,強調社會危害性的本質特徵;在刑罰的問題上,行為人及其人身危險性(主觀方面)起決定作用,強調預防的正當性。
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在刑罰執行階段,由於個別化的刑罪關係已經確定,社會危害性已被凝固在確定的刑罪關係中,因此,一般引起該關係的變更的重要因素就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以人身危險性為主導,突出對再次犯罪預防作用的刑罰制度——減刑和
假釋,較為明顯地反映出刑罪關係在這一階段的基本特徵。減刑和
假釋制度的根本原因在於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發生變化即具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等足以證明人身危險性的顯著變化。當然,刑法根據原判刑罰為標準,限定變更的幅度,也表明在這一階段並非完全無視已然之罪的嚴重程度而任意變更刑罪關係。已然之罪的社會危害性雖不能主動引起刑罪關係的變化,但卻對刑罪關係的變化起著限定作用,制約著刑罰變更的速度,幅度和範圍,這實際上劃定了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在刑罪關係中各自的地位關係。罪犯人身危險性的變化決定刑罪關係的變化,而且,這種影響是積極主動的。在通過刑罰對犯罪遏制卓有成效,人身危險性轉變較為徹底,再犯可能性近於低值,從而由於人身危險性的消除或化解而解除刑罪關係。可見,在刑罰執行階段,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成為關注的焦點,在反映已然之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的刑罰限度內決定刑罰的執行方式,甚至引起刑罰關係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