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法規

園林法規

園林法規,屬國家經濟技術法規,是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環境保護和城市建設管理法規的組成部分。內容包括城市綠化、園林和風景名勝區三個方面,性質上分為行政管理法規和技術法規兩種。

制訂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迹、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這些規定是中國制訂園林法規必須遵循的原則。
1981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於1982年2月發布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1986年4 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第七個五年計劃中規定城市公共綠地要達到每人平均4平方米。
發達國家關於城市綠化、城市公園、國家公園已經有比較健全的法規。日本於1956年頒發了《城市公園法》,1957年頒發了《自然公園法》,1973年頒發了《城市綠地保護法》等。美國國會於1872年通過決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國家公園──黃石公園,目前美國已建立起一個比較完整的國家公園管理體系。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公園就是有權威的執法機構,有權處置違法事件。蘇聯東歐國家在這些方面也有比較健全的法規。

行政法規


中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82年12月頒發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是中國進行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依據。這個《條例》規定了城市園林綠地包括的內容、範圍、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標準,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許可權等。各個城市根據國家法規的精神,分別頒發本市的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中國國務院於1985年 6月頒發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是中國進行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依據。它規定中國的風景名勝區按其資源的價值和規模大小實行國家、省、市(縣)三級管理體制,對風景名勝區的規劃、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方針和機構設置、管理許可權、獎懲制度等作了明確規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風景名勝區,根據國家規定和本身的情況、特點制定本地區的管理條例或辦法。

技術法規


包括技術標準、定額、技術規範和規程等內容。中國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建立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方面的技術法規體系,1985年頒發了《園林苗圃技術規範》和《動物園動物飼養管理技術規範》。

其他


園林綠化與城鄉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林業等有密切的聯繫,這些部門制定的法規中,對園林綠化也有相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了城鄉森林覆蓋面積及其保護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把綠化作為重要的環境保護措施,規定要與工廠同步建設。國家建設委員會發布的《城市規劃暫行定額指標》中規定了城市各級綠地設置的標準。交通、冶金、化工等部門的法規對鐵路、公路、工業企業的綠化也有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