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協議
約定價格再購回證券的交易協議
回購協議是賣出一種證券,並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再購回該證券的交易協議。根據該協議所進行的交易稱回購交易。回購交易是中央銀行調節全社會流動性的手段之一。當中央銀行購入商業銀行或證券經紀商持有的證券時,全社會的流動性便增加了; 反之,當商業銀行或證券經紀商再購回該證券時,全社會的流動性將恢復到其原先的水平。中央銀行證券回購交易的期限一般較短,通常在15天之內。因此,回購交易是中央銀行對全社會的流動性進行短期調節的手段。回購交易也可能發生在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非金融機構之間。這時的回購交易是各經濟單位之間融通短期資金的手段之一。回購交易的標的物通常是國家債券,尤以短期國庫券為主。
回購協議中的金融資產主要是證券。在發達國家,只要資金供應者接受,任何資產都可搞回購交易。而我國的回購協議市場交易一般分為國債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質押式回購等。
由於回購協議的交易雙方都存在一些風險,因此交易通常在相互高度信任的機構間進行,並且期限一般很短。為防止其他風險,協議中可寫明提供資金的數量同提供的證券市場價值之間保留一個差額——保證金。
回購協議最常見的交易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證券的賣出與購回採用相同的價格,協議到期時以約定的收益率在本金外再支付費用;另一種是購回證券時的價格高於賣出時的價格,其差額就是即時資金提供者的合理收益率。
由於商業銀行通過回購協議而融通到的資金可以不提繳存款準備金,從而有利於借款實際成本的減少;同時,與其他借款相比,回購協議又是一種最容易確定和控制期限的短期借款;回購協議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又有利於商業銀行更好地滲透到貨幣市場的各個領域。
回購協議是由借貸雙方鑒定協議,規定借款方通過向貸款方暫時售出一筆特定的 金融資產而換取相應的即時可用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后按預定價格購回這筆 金融資產的安排。其中的回購價格為售價另加利息,這樣就在事實上償付融資本息。
回購協議 實質上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方式,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購回的 金融資產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
回購協議有兩種:一種是正回購協議,是指在出售證券的同時,和證券的購買商簽訂協議,協議在一定得期限后按照約定價格回購所出售的證券,從而及時獲取資金的行為;
另一種是逆回購協議(Reverse Repurchase Agreement),是指買入證券一方同意按照約定期限和價格再賣出證券的協議。
回購協議的期限一般很短,最常見的是隔夜拆借,但也有期限長的。此外,還有一種“連續合同”的形式,這種形式的回購協議沒有固定期限,只在雙方都沒有表示終止的意圖時,合同每天自動展期,直至一方提出終止為止。
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①將資金的收益與流動性融為一體,增大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者簽訂“隔日”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隨時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
②增強了長期債券的變現性,避免了證券持有者因出售長期資產以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③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回購協議一般期限較短,並且又有100%的債券作抵押,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市場行情變化,及時抽回資金,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④較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銀行以較低的利率用回購協議的方式取得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貸出,可以獲得利差。
在美國,回購協議市場的利率一般以聯邦儲備資金拆借市場的利率為基準,但經常會略低一些。回購協議作為重要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已越來越受到重視。
首先,回購協議借款是銀行推行負債儲備管理的有利工具之一,尤其是大銀行喜好用回購協議調整儲備金頭寸。
第二,回購協議所獲借款無需提交儲備金,這就降低了回購協議借款的實際成本。
第三,由於回購協議下有政府債券等金融資產作擔保,資金需求銀行所付的利息稍低於同業拆借利率。
第四,回購協議的期限彈性佳。回購協議的期限雖多為一個營業日,但也有長達幾個月的,而且雙方可簽訂連續合同。在協議不產生異議的情況下,協議可自動展期。因此,回購協議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種比其他可控制負債工具更容易確定期限的工具。
1、回購協議交易有助於降低交易者的市場風險。
2、發展回購協議市場有助於推動銀行同業拆借行為規範化。
3、發展回購協議有助於擴大國債交易規模。
4、發展回購協議市場有助於幫助中央銀行順利的推出公開市場操作業務。
5、回購協議有助於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拓展經營範圍,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和經營穩定性。
1969年,美國聯邦政府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銀行運用政府債券進行回購協議形成的資金來源,可以不受法定存款準備金的限制。這進一步推動了銀行踴躍參與回購協議交易,並將回購協議的內容主要集中到國庫券和地方政府債券身上。從60年代開始,當通貨膨脹的陰雲開始籠罩著整個西方世界時,回購協議市場卻迎來了意想不到的黃金時期。隨著市場利率的高漲,大多數西方公司的財務主管們急於為手中掌握的短期資金,尋找妥當的投資場所。企業的積極參回購協議市場帶來了大批投資者。
除了企業和商業銀行以外,美國各級地方政府也成為了回購協議市場的受益者和積極倡導者。因為按照美國法律的規定,美國各級地方政府的閑置資金必須投資於政府債券或者以銀行存款的形式持有,並且要保證資金的完整性。在以前,這極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在財務上的靈活性。回購協議市場正好提供了既投資於政府債券,又有還款保障的投資渠道。因此政府成為該市場的積極參與者,也就不足為奇了。
目前,美國的回購協議市場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回購協議市場。早在90年代初,隔夜回購協議的日交易量就已經遠遠超過了100億美元。擁有數千億美元短期資金的共同基金是這個市場上的最大投資者。對他們來說,一家投資基金的經理每天通過同一個經紀人做幾億美元的回購協議交易,已是司空見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