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件

密件

密件包括隨著科學的發展,特別是現代辦公自動化技術的應用,磁介質和光介質等非書面形式的密件,如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磁碟、磁帶、光碟、錄像帶等。

概述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的形式載有國家秘密的物件。

密件包含的內容


包括傳統的多為紙介質的文件、資料,如各級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處理公務和進行科學研究活動中形成的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文件、電報、報表、會議材料、講話稿、記錄稿、簡報、快報和研究報告、成果記錄等;

密件保密規定


黨和國家對密件保密管理工作極為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保密管理規定。現行的密件保密管理規定大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保密法》及《保密法實施辦法》中有關密件管理的規定;二是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為規範密件管理工作所制定的專項或相關的保密管理規定;三是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結合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實際制定的密件管理規定。其基本內容包括:
(一)有關確定文件、資料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及密級和保密期限確定、變更和標誌的規定。主要有:《保密法》第二章及《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國家保密局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共同制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各中央國家機關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確定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和保密期限,變更密級或解密的基本依據。
(二)有關密件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毀的保密管理規定。主要有:中央辦公廳制定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國務院制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保密局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等。《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複製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錄、引用、彙編其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依照《保密法》的規定,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有關中央機關專門制定了《印刷、複印等行業複製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規定》、《國家秘密技術數據軟盤管理辦法》、《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等,對國家秘密運轉各環節的保密管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有關絕密級密件的專項保密管理規定。《保密法》第十八條作出專門規定:“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①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②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③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批准複製、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四)有關對外提供密件的保密管理規定。《保密法》第二十一條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對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提供密件的問題作出了基本的規定。國家保密局依據《保密法》的規定專門制定了《對外經濟合作提供資料保密界行規定》和《關於對外提供社會調查資料保密審查的有關問題的幾點意見》。另外,中央有關部門,如國家經濟計劃和統計部門、測繪部門、氣象水文部門等還作出了一系列專門規定。這些規定對對外提供密件的基本原則,審查、審批程序和許可權,涉及多部門的協調,有關部門的責任及供受雙方履行保密義務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有關密件出境問題的保密管理規定。《保密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將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攜帶、傳遞、寄運至境外。”根據這一規定,國家保密局和海關總署專門制定了《關於禁止郵寄或非法攜運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規定》,對密件的出境許可、管理、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出境方式及其他保密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上述規定都是處理密件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的基本制度。各機關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這些規定的要求辦事,做到既充分發揮密件的作用,又確保密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