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是為了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和資金使用率,保證招標投標質量和產品質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擇優的國際招標投標競爭機制和評標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訂本辦法。2004年9月23日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11次部長辦公會修訂通過。

內容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二000年 第7號)
現將《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予以公布,本辦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石廣生
二000年十月八日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行為,建立公開、公平的國際招標、投標競爭機制和公正的評標準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批准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招標投標”系指國際公開競爭性招標投標。對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准,可採取有限或邀請招標。
第四條 外經貿部系進口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協調全國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投標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制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目錄,並不定期進行調整公布;審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及買方自行辦理國際招標事宜所具備的條件;承擔國家評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進出口機構)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監督、協調。
第六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受買方委託承辦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買方,是指提出國際招標採購機電產品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它組織。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參照《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向外經貿部備案核准后,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依照《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取得招標資格並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依照招標文件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
第二章 招標範圍
第八條 下列機電產品需要進行國際招標:
(一)國家規定進行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見附件一);
(二)基礎設施項目或公用事業項目中進行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
(三)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資金進行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以下簡稱國外貸款)進行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
(五)政府採購項下規定進行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
(六)其他需要進行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
第九條 屬於列情況之一者可不招標:
(一)對外不需支付外匯;
(二)供生產配套用零部件;
(三)舊機電產品;
(四)一次進口金額少於10萬美元;
(五)其它不適於進行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
第三章 招標文件
第十條 買方可根據採購需要自行編製招標文件或委託招標機構、諮詢服務機構編製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
(三)招標產品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
(四)合同條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標書;
2、投標一覽表;
3、投標分項報價表;
4、貨物說明一覽表;
5、技術規格偏離表;
6、商務條款偏離表;
7、投標保證金保函格式;
8、法人授權書格式;
9、資格證明文件格式;
10、履約保證金保函格式;
11、預付款銀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證樣本。
第十一條 投標文件不得設立不合理的條件或歧視條款。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投標文件還應包括對製造商的業績要求和評標依據。對其中重要條款要加註“*”號,若其中一條不滿足將導致廢標。
評標依據除構成廢標的主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外,還應包括:商務和技術條款中允許偏離的最大範圍、最高項數,以及在允許偏離範圍和項數內進行評標價格調整的計算方法。
第四章 招投標程序
第十三條 買方如委託招標,需與具有國際招標資格的招標機構簽訂招標委託協議。
第十四條 買方將招標文件及設備採購清單、有關項目批複文件按《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報相應的進出口機構。進出口機構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單台設備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招標文件的審核,並將審核復函(見格式一)通知買方及有關單位。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復函,應及時向買方說明理由和需要延長的時間。
第十五條 未經相應進出口機構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經審定的招標文件。
第十六條 買方和招標機構在收到招標文件審核復函后,應在國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標公告(見格式二)。
第十七條 投標期限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對大型設備或成套設備不得少於五十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製投標文件,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允許投標人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投標人的投標方案、投標聲明(價格折扣或其他聲明)都要在開標時一併唱出,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承認。開標時,需有買方、投標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買方或招標機構應在開標兩日內將開標記錄(見格式三)送至或郵寄(以郵戳為準)到相應的進出口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當投標截止時間到達時,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應停止開標,並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五章 評標規則
第二十三條 評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相關領域專家、買方和招標機構代表等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與招標項目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與投標人有任何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五條 評標工作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商務、技術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評標價格最低者為中標者。
第二十六條 商務評標要求
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廢標:
(一)投標人未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標保證金形式或投標保函出證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超出經營範圍投標的。
(三)投標人與買方、招標機構有利害關係的。
(四)資格證明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五)投標文件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字人無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權書的。
(六)業績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第二十七條 技術評標要求
(一)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規格書中主要指標的,應予廢標。
(二)投標文件技術規格書中一般指標超出允許偏離最大範圍或最高項數的,應予廢標。
第二十八條 價格評標要求
(一)按招標文件中的評標依據進行評標。計算評標價格時,對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部分,要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加以說明。
(二)投標人必須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產品技術狀況列出質量保證期內必備件的清單和價格,並將該備件價計入投標總價。若所提供的產品不需必備件或免費提供,應在投標文件中說明。否則,評標時須將其它有效標中必備件的平均價計入該標評標總價(或按貸款機構要求計入有效標中的最高價)。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計算評標總價時,國外產品以CIF價、國內產品以出廠價(不含增值稅)為計算基礎。
(四)除國外貸款的項目,計算評標總價時,以貨物到達買方指定安裝地點為依據。國外產品為CIF價+進口環節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國內產品為出廠價(含增值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
(五)如果招標文件允許以多種貨幣投標,在進行價格評標時,應當以開標當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賣出價統一轉換成美元。
第二十九條 評標中其它若干問題處理原則
(一)銀行資信證明應由投標人開立基本帳戶的銀行提供原件,也可提供該銀行在開標日前三個月內開具資信證明的複印件。
(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或說明,但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要通過書面方式進行。澄清后滿足要求的按有效標接受。
(三)投標人複製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作為其投標文件中一部分可導致廢標。
(四)境內的合資合作企業生產的產品,技術總負責方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視為業績合格。
第六章 辦理進口手續
第三十條 評標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買方和招標機構將加蓋公章並有各評委簽名的評標報告(見附件二),按進口管理許可權報相應的進出口機構。
第三十一條 進出口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對評標報告進行審核。若無異議,對國外中標產品即按《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辦理有關進口手續;對國內中標產品即函復買方和招標機構。買方(自行招標時)或招標機構憑有關進口手續或復函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第三十二條 使用國外貸款項目,評標報告審核后,招標機構憑國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通知》,向貸款方報送評標報告,獲其批准后發出中標通知書,並申請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第三十三條 買方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定供貨合同。
第七章 違規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規:
(一)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招標文件已經審定擅自修正、更改的;
(三)泄漏應當保密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
(六)未按本辦法評標規則評標或者評標結果不真實反映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際情況的;
(七)評標報告未經審定或未辦理有關手續而簽訂供貨合同的;
(八)買方不履行與中標人簽訂供貨合同或者中標人不履行與買方簽訂供貨合同的;
(九)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處罰
(一)屬招標機構責任,當次招標無效並給予通報批評,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招標資格。
(二)屬投標人責任,當次投標按廢標處理,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投標資格。
(三)屬買方責任,招標無效並給予通報批評,相應進出口機構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四)屬評標委員會責任,評標結果視為無效。對嚴重責任人將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據本辦法招標投標的評標工作。
(五)上述責任方因違規所需承擔的經濟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六)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評標過程中如遇重大意見分歧時,可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議。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買方、招標機構提出異議,或向相應的進出口機構以及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投訴。
第三十八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修訂令


2004年 第 13 號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已於2004年9月23日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11次部長辦公會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和,保證招標投標質量和產品質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擇優的國際招標投標競爭機制和評標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稱《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的職責分工,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務部是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協調全國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投標工作,制定相關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公布;審定國際招標機構資格;承擔國家評標委員會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監督、協調本地區、本部門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機電產品國際一般應採用的方式進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採取,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項目應當向商務部備案,邀請招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
機電產品國際採購應當採用國際招標的方式進行;已經明確採購產品的原產地在國內的,可以採用國內招標的方式進行。應當通過國際招標方式採購的,不得以國內招標或其他方式規避國際招標。
第五條
國家評標委員會負責項目國際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協調解決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審核評標結果並下發《國家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通知》,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商務部指定專門的招標網站(以下簡稱“招標網”)為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提供網路服務。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應當在招標網上完成招標項目建檔、招標文件備案、招標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評標結果公示、質疑處理等招標業務的相關程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過國際招標方式採購機電產品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滿足一定條件,經向商務部申請,取得國際招標資格,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服務業務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並參與投標的國內、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範圍
第八條
下列機電產品的採購必須進行國際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中進行國際採購的機電產品,具體範圍見附件1;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進行國際採購的機電產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融資項目中進行國際採購的機電產品;
(四)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援助資金(以下簡稱國外貸款)項目中進行國際採購的機電產品;
(五)中進行國際採購的機電產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
第九條
第八條所列招標範圍中,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
(一)國(境)外贈送或無償援助的機電產品;
(二)供生產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三)舊機電產品;
(四)1次採購產品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五)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電產品;
(六)供生產企業及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用的樣品樣機;
(七)國務院確定的特殊產品或者特定行業以及為應對國家重大突發事件需要的機電產品;
(八)產品生產商優惠供貨時,優惠金額超過產品合同估算價格50%的機電產品;
(九)供生產企業生產需要的專用模具;
(十)供產品維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十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不適宜進行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
評審專家
第十條
商務部在招標網建立國家、地方2級專家庫,並對專家庫內的專家實行,對專家進行培訓及實時調整。
第十一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活動中所需專家必須由招標機構及業主在招標網上從國家、地方2級專家庫中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招標機構及業主不得無故廢棄隨機抽取的專家,抽取到的專家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招標項目評審工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回復招標機構。招標機構收到回復后應當在網上註明原因並重新隨機抽取專家。抽取專家次數超過3次的,應當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后,重新隨機抽取專家。
第十二條
專家進入專家庫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或招標機構推薦。被推薦的專家需填寫“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審專家推薦表”並經推薦單位簽章提交招標網,同時報商務部備案。
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招標事業,積極參加招標的評審活動;
(二)熟悉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四)具有大學本科或同等以上學力;
(五)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並從事相關領域8年以上。從事工作的專家以上條件可適當放寬;
(六)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水平和發展動向。
符合前款條件的專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推薦入選國家級專家庫:
(一)具有教授級職稱的;
(二)近5年承擔過國家大型項目招標評審工作的;
(三)享受國家津貼的;
(四)獲得過國家級科學獎勵的。
第十三條
專家應當按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招標文件的審核工作;
(二)承擔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評標專家應當分別填寫評標意見並對所提意見承擔責任;
(三)參加對質疑問題的審議工作;
(四)向有關部門反映招標項目評審過程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專家對所評審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內容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隨機抽取專家人數為實際所需專家人數。1次委託招標金額在500萬美元及以上的國際招標項目,所需專家的1/2以上應從國家級專家庫中抽取。
對於同一招標項目編號下同一包,每位專家只能參加其招標文件審核和評標2項工作中的1項。凡與該招標項目或投標人及其製造商有利害關係的外聘專家,招標機構不得確定其為被選專家,且需要重新抽取。
第十五條
專家受聘參與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審工作時應遵守以下工作守則: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恪守職責,嚴守秘密,廉潔自律;
(三)客觀、公正、公平地參與招標評審工作;
(四)與招標項目或投標人及其製造商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迴避。
第十六條
在抽取專家時,如專家庫中的專家數量不足以滿足所需專家人數,不足部分可由招標機構和招標人自行推薦,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專家推薦表提交招標網補充進入國家或地方專家庫,再隨機抽取所需要的專家人數。
第十七條
專家庫中的行業或專業分類如未包括招標項目所屬分類,招標機構可向招標網提出增加分類的申請,招標網可將推薦的專家轉入新增分類。
第十八條
專家名單一經抽取確定,必須嚴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應當報相應的主管部門並重新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如果泄密對招標評標產生影響,原招標文件或評標結果無效。
第十九條
專家受聘承擔的具體工作結束后,主管部門或招標機構應對專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職責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評價結果在招標網備案。
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
招標人根據所需機電產品的商務和技術要求自行編製招標文件或委託招標機構、諮詢服務機構編製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招標產品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
(四)合同條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標書格式;
2.開標一覽表;
3.投標分項報價表;
4.產品說明一覽表;
5.技術規格偏離表;
6.偏離表;
7.投標保證金保函格式;
8.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格式;
9.資格證明格式;
10.保函格式;
11.格式;
12.信用證樣本;
13.其他所需資料。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內容外,招標文件還應包括對投標人和製造商的業績要求和評標依據。
對招標文件中的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要加註星號(“*”),並註明若不滿足任何一條帶星號(“*”)的條款(參數)將導致廢標。
評標依據除構成廢標的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外,還應包括: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中允許偏離的最大範圍、最高項數,以及在允許偏離範圍和條款數內進行評標價格調整的計算方法,一般參數的偏離加價一般為0.5%,最高不得超過1%。
招標文件不得設立歧視性條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潛在的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一般採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標。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綜合評價法(即打分法)進行評標的招標項目,其招標文件必須詳細規定各項商務要求和技術參數的評分方法和標準,並通過招標網向商務部備案。所有評分方法和標準應當作為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對投標人公開。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制定后,招標機構應當將招標文件送評審專家組審核,並通過招標網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承擔招標文件審核的評審專家組應有3名以上單數組成。
招標機構將招標文件送評審專家組審核時,只註明招標編號,不得註明招標人和項目名稱。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在審核招標文件時,主要審核商務、技術條款是否存在歧視性條款或不合理的條件及招標文件編製內容是否構成3個以上參與競爭,並將審核意見填入專家審核招標文件意見表(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經評審專家組審核后,招標機構應當將招標文件的所有審核意見及招標文件最終修改部分的內容通過招標網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將評審專家組審核意見的原始資料以及招標機構的意見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機構的意見應當包括是否採納專家意見的詳細理由。
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備案資料3日內通過招標網函復招標機構,如需協調可適當延長時間。
第二十六條
招標機構根據招標人的要求,需對已經發售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在開標日15日前,通過招標網將修改的內容及理由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機構將修改的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修改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投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收到招標文件備案復函后,除應在國家指定的媒體以及招標網上發布招標公告外,也可同時在其他媒體上刊登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標文件的發售期,自招標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不得少於20日,對大型設備或成套設備不得少於50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製投標文件,並根據自己的商務能力、技術水平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逐條標明滿足與否。對帶星號(“*”)的技術參數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技術支持資料,未提供的,評標時不予認可。
第二十九條
如果投標人認為已公開發售的招標文件含有歧視性條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應當在開標日5日以前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明資料。
對投標人所提問題,招標機構或主管部門應當在開標前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相應的投標人。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應當在招標網免費註冊,並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投標人可以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不得在投標截止時間后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第三十一條
當投標截止時間到達時,投標人少於3個的應停止開標,並依照本辦法重新組織招標。
2家以上投標人的投標產品為同1家製造商或集成商生產的,按1家投標人計算。對2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製造商產品作為其集成產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計算。
第三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開標時,應當邀請招標人、投標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投標人的投標方案、投標聲明(價格變更或其他聲明)都要在開標時一併唱出,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承認。投標總價中不得包含招標文件要求以外的產品或服務,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核減。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在開標時製作開標記錄,並在開標后2日內通過招標網備案。
評 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依照本辦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經濟等相關領域專家、招標人和招標機構代表等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開標前,招標機構及任何人不得向評標專家透露其即將參與的評標項目內容及招標人和投標人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示前必須保密。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在評標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商務、技術條款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任何標準不得作為評標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評標委員會的每位成員在評標結束時,必須分別填寫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意見表(見附件3),評標意見表是評標報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在商務、技術條款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評標價格最低者為推薦中標人;採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綜合得分最高者為推薦中標人。
第三十六條
在商務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廢標,不再進行技術評標:
(一)投標人未提交或保證金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標保證金形式或出具的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頁簽字的;
(三)投標人及其製造商與招標人、招標機構有利害關係的;
(四)投標人的投標書、資格證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五)投標文件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字人無法定代表人有效的;
(六)投標人業績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不足的;
(八)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廢標的其他商務條款的。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前款所列文件應當提供原件,並且在開標后不得澄清、後補,否則將導致廢標。
第三十七條
技術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廢標:
(一)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中加註星號(“*”)的主要參數要求或加註星號(“*”)的主要參數無技術資料支持的;
(二)投標文件技術規格中一般參數超出允許偏離的最大範圍或最高項數的;
(三)投標文件技術規格中的響應與事實情況不符或虛假投標的;
(四)投標人複製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相關部分內容作為其投標文件中一部分的。
第三十八條
採用評標時,價格評標按下列原則進行:
(一)按招標文件中的評標依據進行評標。計算評標價格時,對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部分,要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加以調整並說明;
(二)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產品技術要求列出供貨產品清單和分項報價,如有缺漏項,評標時須將其他有效標中該項的最高價計入其評標總價;
(三)除國外貸款項目外,計算評標總價時,以貨物到達招標人指定交貨地點為依據。國外產品為CIF價++、保險費等;國內產品為出廠價(含增值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
(四)如果招標文件允許以多種貨幣投標,在進行價格評標時,應當以開標當日公布的統一轉換成美元。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提供在日前3個月內由其開立的銀行開具的的原件或複印件。
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但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要通過書面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澄清后滿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標接受。
第四十條
按規定必須進行的項目,對已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不能在時以資格不合格將其廢標,但在招標周期內該投標人的資格發生了實質性變化不再滿足原有資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對符合性檢查、商務評標合格的投標人不能再因其資格不合格將其商務廢標,但在招標周期內該投標人的資格發生實質性變化不再滿足原有資格要求的除外。
公示質疑
第四十一條
在評標結束后,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網進行評標結果公示,公示期為7日。
招標機構應按商務、技術和價格評議3個方面對每1位投標人的不中標理由在《評標結果公示表》中分別填寫。填寫的內容必須明確說明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人的響應內容。《評標結果公示表》中的內容包括“推薦中標人及製造商名稱”、“評標價格”和“不中標理由”等,應當與評標報告一致。
評標結果公示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標理由不再作為或不中標的依據,因商務廢標而沒有參加技術評議的投標人的技術偏離問題除外。
第四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將評標報告(見附件4)送至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后,招標機構應當應投標人的要求解釋公示結果。
第四十四條
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招標網查看評標結果公示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如對評標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公示期內在網上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質疑。投標人應首先在公示期內在招標網在線填寫《評標結果質疑表》,並在公示期內及結束后3日內,將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簽字或簽章的《評標結果質疑表》及相關資料送達相應的主管部門方為有效。
投標人也可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先向招標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意見,招標機構收到投標人書面異議意見后,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前給予書面或口頭答覆。如投標人未得到招標機構的答覆或對答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在網上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質疑。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可對以下方面進行質疑:
(一)的合法性;
(二)評標結果的合法性;
(三)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合法性;
(四)投標人認為其不中標理由不充分的。
質疑人應保證其提出質疑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核實屬提供虛假質疑的,主管部門可以對質疑人提出警告;提供虛假質疑、情節嚴重及影響該招標項目工程進度,對工程造成損失的,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警告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質疑,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標人提出的質疑;
(二)質疑函件無合法投標人簽字或簽章的質疑;
(三)未按本辦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質疑;
(四)質疑函件為虛假情況的質疑;
(五)未在規定時間內將質疑函件送達主管部門的質疑;
(六)未在公示期內在招標網上提出的質疑。
第四十八條
質疑人按程序在網上提出質疑后,招標機構應當對質疑的內容逐項進行核實,並在公示期結束后3日內,將對投標人質疑的書面解釋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其中,對受到質疑的重大問題,應由招標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受評標委員會的委託進行書面解釋。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在受理質疑后,經核實,如評標過程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應當責成招標機構組織重新評標:
(一)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標的;
(二)專家抽取或組成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三)招標機構對投標人質疑的內容無法提供充分解釋和說明的;
(四)其它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重新評標的專家應從國家級專家庫中重新隨機抽取,國家級專家不足時,可由地方級專家庫中補充,但國家級專家不得少於2/3,參加重新評標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前1次參與評標的專家人數。重新評標的評標結果需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質疑處理結果根據情況可分為維持原評標結果、變更中標人和招標無效3種。
主管部門對質疑的處理意見一經做出立即生效並進行公示結果公告。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如對主管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仍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
第五十二條
在公示期內評標結果若無質疑,公示期結束后該評標結果自動生效並進行公示結果公告。
第五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招標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質疑處理檔案,並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標文件及相關資料。
中標
第五十四條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果公告后3日內通過出具《評標結果備案通知》。招標機構憑《評標結果備案通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結果在網上通知其他投標人。
使用國外貸款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果公告后3日內通過招標網出具《評標結果通知》。招標機構憑《評標結果通知》,向貸款方報送評標報告,獲其批准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五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標結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應當重新組織評標,並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中標產品來自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由招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供貨合同。招標人或中標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與另一方簽訂合同。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警告;該行為影響到評標結果的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
(一)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修正、更改已經備案的招標文件未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招標活動開始后,在評標結果生效之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或簽訂供貨合同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投標和評標工作的;
(五)拒不接受已經生效的評標結果的;
(六)招標人不履行與簽訂的供貨合同的;
(七)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內容的;
(八)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投標無效,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
(三)評標結果生效之前與招標人簽訂供貨合同的;
(四)投標文件及澄清資料與事實不符,虛假投標的;
(五)在質疑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哄抬標價或暗推中標人的;
(七)中標的投標人未按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或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投標文件的;
(八)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到整個招標的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
第六十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暫停或取消其招標資格;該行為影響到整個招標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
(一)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二)未按本辦法評標規則評標或者評標結果不真實反映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際情況的;
(三)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四)修正、更改已經備案的招標文件未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擅自變更中標結果的;
(六)未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擅自使用的;
(七)在招標網上公示的內容與評標報告不符的;
(八)其他違反《》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受聘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將被從專家庫名單中除名,同時在招標網上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二)泄漏與評審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與投標人、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的;
(四)在評標時未寫出明確書面意見的;
(五)1年內2次被評價為不稱職的;
(六)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參加國際招標的各方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所需承擔的經濟處罰依照《招標投標法》進行。
附則
第六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如遇重大意見分歧時,可向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諮詢。
第六十四條
各主管部門發現國際招標項目中可能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七章的規定在公示期內對該項目提出質疑。
第六十五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果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或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在國際招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向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一)經評標,沒有實質上滿足招標文件商務、技術要求的的;
(二)的發生重大變更的;
(三)當次招標被相應主管部門宣布無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況外,招標人不得擅自決定重新招標。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日”為日曆日,期限的最後1日是國家的,順延到節假日後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1日。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關於在“中國國際招標網”開展國際招標業務的通知》、《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及質疑投訴辦法(試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審專家聘用管理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評審專家網上隨機抽取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1、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範圍
2、專家審核招標文件意見表(略)
3、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意見表(略)
4、評標報告(略)
國際招標
一、發電、輸變電項目
01蒸汽鍋爐、過熱水鍋爐及輔助設備
02汽、水輪機
03交流發電機及發電機組
04全封閉組合式高壓開關裝置
05電力變壓器
08互感器
二、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項目
10瀝青混凝土攪拌站
11平地機
13壓路機
14裝載機
15起重機
16集裝箱正面吊
17裝、卸船機
18多用途門機
19自動售票、驗票系統
20牽引車(汽車牽引車除外)
三、礦山、冶金項目
21鏟運機
22礦用電鏟
23連續運料輸送機
24鑿岩機械
25連鑄機
26冷、熱扎機
27大型減速機
四、建材、樓宇項目
28水泥生產設備
29水泥混凝土攪拌站
31電梯、自動扶梯
33消防、報警系統
五、紡織項目
35精梳機
36片梭織機
37精梳聯合機
41劍桿織機
42噴氣、噴水織機
六、機械加工項目
43冷室壓鑄機
44三座標測量機
45數控電加工機床
46等離子、火焰切割機
47加工中心及數控車床
48鏜銑床、內外圓磨床
49壓力機
50通用模具
七、石油、化工項目
51輪胎外胎硫化、成型機
52密閉式橡膠煉膠機
53氨、尿素合成塔
54塑料或橡膠用注模或壓模
55分散型工業過程式控制制系統
56塑料、橡膠擠出機
57X射線探傷機
八、輕工、環保項目
58紙漿、紙及紙版生產設備
59瓦楞紙板(箱)生產設備
60紙漿、紙或紙板製品模製成型機器
61塑料中空、壓延成型機
62膠印機
63飲料及液體食品灌裝設備(含酒類)
64緊湊型節能燈管生產線
65凈水、污水、污泥處理設備
66垃圾焚燒處理設備
67離心通風機
九、醫療衛生項目
68X射線斷層檢查儀(CT)
69直線加速器
70超聲波診斷儀
71X射線診斷裝置(含DR)
72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ECT)
74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
十、廣播、通訊、電子項目
75用戶環路載波設備
76光通信傳輸設備(含DWDM、SDH)
77微波傳輸設備
78光纖通信及性能測試儀
79大、中、小型計算機及配套設備

現行法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已於2013年12月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13年第1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同時廢止。
部長: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人根據採購機電產品的條件和要求,在全球範圍內以招標方式邀請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並按照規定程序從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的一種採購行為。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錶、金屬製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機電產品的具體範圍見附件1。
第三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擇優原則。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國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投標工作,制定相關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調整、公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範圍;負責監督管理全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負責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負責組建和管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專家庫;負責建設和管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電子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平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沿海開放城市及經濟特區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協調;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所屬招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
各級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條 商務部委託專門網站為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的平台(以下簡稱招標網)。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應當在招標網上完成招標項目建檔、招標過程文件存檔和備案、資格預審公告發布、招標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評標結果公示、異議投訴、中標結果公告等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程序,但涉及國家秘密的招標項目除外。
招標網承辦單位應當在商務部委託的範圍內提供網路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委託範圍內事項,不得利用委託範圍內事項向有關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二章 招標範圍
第六條 通過招標方式採購原產地為中國關境外的機電產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國際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中進行國際採購的機電產品;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進行國際採購的機電產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融資項目中進行國際採購的機電產品;
(四)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中進行國際採購的機電產品;
(五)政府採購項目中進行國際採購的機電產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
已經明確採購產品的原產地在中國關境內的,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必須通過國際招標方式採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前款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國內招標等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
商務部制定、調整並公布本條第一項所列項目包含主要產品的國際招標範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
(一)國(境)外贈送或無償援助的機電產品;
(二)採購供生產企業及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用的樣品樣機;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國務院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標準以下的;
(四)採購舊機電產品;
(五)採購供生產配套、維修用零件、部件;
(六)採購供生產企業生產需要的專用模具;
(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不適宜進行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產品。
招標人不得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規避招標。
第八條 鼓勵採購人採用國際招標方式採購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國際招標項目範圍內的機電產品。 
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所招標項目確立、資金到位或資金來源落實並具備招標所需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條件后開展國際招標活動。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先獲得項目審批、核准部門的審批、核准。
第十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邀請招標方式的文件;其他項目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應當由招標人申請相應的主管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採用委託招標的,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為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業人員,具備編製國際招標文件(中、英文)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相應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具備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具備能夠編製招標文件(中、英文)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招標機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應當在招標網免費註冊,註冊時應當在招標網在線填寫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登記表。
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機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的人員應當為與本機構依法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員工。招標機構可以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加以限制。
招標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在招標活動中,不得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許可權,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招標機構不得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託內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招標機構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前,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網上進行項目建檔,建檔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招標人名稱及性質、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機構名稱、資金來源及性質、委託招標金額、項目審批或核准部門、主管部門等。
第十四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資金到位或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二)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三)招標產品名稱、數量、簡要技術規格;
(四)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地點、時間、方式和費用;
(五)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六)開標地點和時間;
(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八條 編製依法必須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標準文本。
第十九條 招標人根據所採購機電產品的特點和需要編製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及投標資料表;
(三)招標產品的名稱、數量、技術要求及其他要求;
(四)評標方法和標準;
(五)合同條款;
(六)合同格式;
(七)投標文件格式及其他材料要求:
1、投標書;
2、開標一覽表;
3、投標分項報價表;
4、產品說明一覽表;
5、技術規格響應/偏離表;
6、商務條款響應/偏離表;
7、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
8、單位負責人授權書;
9、資格證明文件;
10、履約保證金銀行保函;
11、預付款銀行保函;
12、信用證樣本;
13、要求投標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評標方法和標準。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評標一般採用最低評標價法。技術含量高、工藝或技術方案複雜的大型或成套設備招標項目可採用綜合評價法進行評標。所有評標方法和標準應當作為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對潛在投標人公開。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在投標滿足招標文件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價格評價因素和方法進行評價,確定各投標人的評標價格,並按投標人評標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價法,是指在投標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因素和方法對投標進行綜合評價后,按投標人綜合評價的結果由優到劣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價法應當由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程序及推薦中標候選人原則等組成。綜合評價法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需求,設定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標準,並對每一項評價內容賦予相應的權重。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範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技術、商務等條款應當清晰、明確、無歧義,不得設立歧視性條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文件編製內容原則上應當滿足3個以上潛在投標人能夠參與競爭。招標文件的編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招標文件中的重要條款(參數)應當加註星號(“*”),並註明如不滿足任一帶星號(“*”)的條款(參數)將被視為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並導致投標被否決。
構成投標被否決的評標依據除重要條款(參數)不滿足外,還可以包括超過一般條款(參數)中允許偏離的最大範圍、最多項數。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評標依據中應當包括: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在允許偏離範圍和條款數內進行評標價格調整的計算方法,每個一般技術條款(參數)的偏離加價一般為該設備投標價格的0.5%,最高不得超過該設備投標價格的1%,投標文件中沒有單獨列出該設備分項報價的,評標價格調整時按投標總價計算;交貨期、付款條件等商務條款的偏離加價計算方法在招標文件中可以另行規定。
採用綜合評價法的,應當集中列明招標文件中所有加註星號(“*”)的重要條款(參數)。
(二)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在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標文件分項報價允許缺漏項的最大範圍或比重,並註明如缺漏項超過允許的最大範圍或比重,該投標將被視為實質性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並將導致投標被否決。
(三)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投標文件中投標人應當小簽的相應內容,其中投標文件的報價部分、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響應等相應內容應當逐頁小簽。
(四)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允許的投標貨幣和報價方式,並註明該條款是否為重要商務條款。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不接受選擇性報價或者附加條件的報價。
(五)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六)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依據以及對投標人的業績、財務、資信等商務條款和技術參數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無明確界定的術語或指標作為重要商務或技術條款(參數)或以此作為價格調整的依據。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質提出要求的,應當列明所要求資質的名稱及其認定機構和提交證明文件的形式,並要求相應資質在規定的期限內真實有效。
(七)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布的信用信息作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的依據。
(八)招標文件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質量、能耗、標準、社會責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九)招標文件允許聯合體投標的,應當明確規定對聯合體牽頭人和聯合體各成員的資格條件及其他相應要求。
(十)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方案的,應當明確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只能提供一個備選方案並註明主選方案,且備選方案的投標價格不得高於主選方案。
(十一)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計算評標總價時關境內、外產品的計算方法,並應當明確指定到貨地點。除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外,評標總價應當包含貨物到達招標人指定到貨地點之前的所有成本及費用。其中:
關境外產品為:CIF價+進口環節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採用CIP、DDP等其他報價方式的,參照此方法計算評標總價);其中投標截止時間前已經進口的產品為:銷售價(含進口環節稅、銷售環節增值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關境內製造的產品為:出廠價(含增值稅)+消費稅(如適用)+國內運輸、保險費等。有價格調整的,計算評標總價時,應當包含偏離加價。
(十二)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投標總價金額與按分項報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分項報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分項報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投標總價為準,並修改分項報價;應當明確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使用語言的種類;使用兩種以上語言的,應當明確當出現表述內容不一致時以何種語言文本為準。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組織評標、定標以及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信用證、轉賬支票、銀行即期匯票,也可以是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的投標保證金繳納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標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前將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發售稿上傳招標網存檔。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媒體和招標網上發布。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招標人發售的紙質招標文件和電子介質的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約定的,出現不一致時以紙質招標文件為準。
第二十七條 招標公告規定未領購招標文件不得參加投標的,招標文件發售期截止后,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可以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開標前,招標人、招標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製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並上傳招標網存檔;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該澄清或者修改內容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涉及到與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在原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發布的媒體和招標網上發布變更公告。
因異議或投訴處理而導致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招標人順延投標截止時間的,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並在招標網上發布變更公告。
第三十一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終止招標。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章 投 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參加投標;接受委託參與項目前期諮詢和招標文件編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參加受託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招標項目包投標,共同組成聯合體投標的除外。
違反前三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製投標文件,並根據自己的商務能力、技術水平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在投標文件中作出真實的響應。投標文件的所有內容在投標有效期內應當有效。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對加註星號(“*”)的重要技術條款(參數)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技術支持資料。
技術支持資料以製造商公開發布的印刷資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招標文件中允許的其他形式為準,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當視為無效技術支持資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提供在開標日前3個月內由其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開具的銀行資信證明的原件或複印件。
第三十六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出,並將異議內容上傳招標網;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出,並將異議內容上傳招標網。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並將答覆內容上傳招標網;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編製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應當在招標網免費註冊,註冊時應當在招標網在線填寫招投標註冊登記表,並將由投標人加蓋公章的招投標註冊登記表及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提交至招標網;境外投標人提交所在地登記證明材料(複印件),投標人無印章的,提交由單位負責人簽字的招投標註冊登記表。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未在招標網完成註冊的不得參加投標,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應當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地點。投標人可以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不得在投標截止時間后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第四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包裝和密封。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價格變更等相關內容的投標聲明的,應與開標一覽表一併或者單獨密封,並加施明顯標記,以便在開標時一併唱出。
第四十一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招標文件允許聯合體投標的,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包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招標機構。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主動要求延長投標有效期但投標人拒絕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五條 禁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五章 開標和評標
第四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開標后認定投標人少於3個的應當停止評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可以進入兩家或一家開標評標;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認定投標人數量時,兩家以上投標人的投標產品為同一家製造商或集成商生產的,按一家投標人認定。對兩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製造商產品作為其項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產品的價格總和均超過該項目包各自投標總價60%的,按一家投標人認定。
對於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資金提供方規定當投標截止時間到達時,投標人少於3個可直接進入開標程序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
投標人的開標一覽表、投標聲明(價格變更或其他聲明)都應當在開標時一併唱出,否則在評標時不予認可。投標總價中不應當包含招標文件要求以外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噹噹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開標時製作開標記錄,並在開標后3個工作日內上傳招標網存檔。
第五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照本辦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經濟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第五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所需專家原則上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招標網上從國家、地方兩級專家庫內相關專業類別中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但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其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報相應主管部門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抽取評標所需的評標專家的時間不得早於開標時間3個工作日;同一項目包評標中,來自同一法人單位的評標專家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1/3。
隨機抽取專家人數為實際所需專家人數。一次招標金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國際招標項目包,所需專家的1/2以上應當從國家級專家庫中抽取。
抽取工作應當使用招標網評標專家隨機抽取自動通知系統。除專家不能參加和應當迴避的情形外,不得廢棄隨機抽取的專家。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專家及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與投標人或其製造商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項目評標,且應當主動迴避;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機構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應當報相應主管部門后及時更換。
評標前,任何人不得向評標專家透露其即將參與的評標項目招標人、投標人的有關情況及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泄密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複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1/3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迴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於評標當日報相應主管部門后按照所缺專家的人數重新隨機抽取,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當日開始進行評標。有特殊原因當天不能評標的,應當將投標文件封存,並在開標后48小時內開始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在商務、技術條款均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評標價格最低者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採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在商務、技術條款均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綜合評價最優者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七條 在商務評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否決投標:
(一)投標人或其製造商與招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二)投標人參與項目前期諮詢或招標文件編製的;
(三)不同投標人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
(四)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籤署的;
(五)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六)投標人的投標書、資格證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方案或者投標報價的,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方案的除外;
(八)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保證金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標保證金形式或出具投標保函的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九)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加註星號(“*”)的重要商務條款要求的;
(十)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十一)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十二)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十三)存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否決投標的其他商務條款的。
前款所列材料在開標后不得澄清、後補;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供原件,否則將否決其投標。
第五十八條 對經資格預審合格、且商務評議合格的投標人不能再因其資格不合格否決其投標,但在招標周期內該投標人的資格發生了實質性變化不再滿足原有資格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技術評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否決投標:
(一)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中加註星號(“*”)的重要條款(參數)要求,或加註星號(“*”)的重要條款(參數)無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資料支持的;
(二)投標文件技術規格中一般參數超出允許偏離的最大範圍或最多項數的;
(三)投標文件技術規格中的響應與事實不符或虛假投標的;
(四)投標人複製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相關部分內容作為其投標文件中一部分的;
(五)存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否決投標的其他技術條款的。
第六十條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價格評議按下列原則進行:
(一)按招標文件中的評標依據進行評標。計算評標價格時,對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部分,要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加以調整並說明。投標總價中包含的招標文件要求以外的產品或服務,在評標時不予核減;
(二)除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外,計算評標總價時,以貨物到達招標人指定到貨地點為依據;
(三)招標文件允許以多種貨幣投標的,在進行價格評標時,應當以開標當日中國銀行總行首次發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現匯賣出價進行投標貨幣對評標貨幣的轉換以計算評標價格。
第六十一條 採用綜合評價法評標時,按下列原則進行:
(一)評標辦法應當充分考慮每個評價指標所有可能的投標響應,且每一種可能的投標響應應當對應一個明確的評價值,不得對應多個評價值或評價值區間,採用兩步評價方法的除外。
對於總體設計、總體方案等難以量化比較的評價內容,可以採取兩步評價方法:第一步,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確定投標人該項評價內容的優劣等級,根據優劣等級對應的評價值算術平均后確定該投標人該項評價內容的平均等級;第二步,評標委員會成員根據投標人的平均等級,在對應的分值區間內給出評價值。
(二)價格評價應當符合低價優先、經濟節約的原則,並明確規定評議價格最低的有效投標人將獲得價格評價的最高評價值,價格評價的最大可能評價值和最小可能評價值應當分別為價格最高評價值和零評價值。
(三)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綜合評價值對各投標人進行排名。綜合評價值相同的,依照價格、技術、商務、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優先次序,根據分項評價值進行排名。
第六十二條 招標文件允許備選方案的,評標委員會對有備選方案的投標人進行評審時,應當以主選方案為準進行評標。備選方案應當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凡提供兩個以上備選方案或者未按要求註明主選方案的,該投標應當被否決。凡備選方案的投標價格高於主選方案的,該備選方案將不予採納。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產品技術要求列出供貨產品清單和分項報價。投標人投標報價缺漏項超出招標文件允許的範圍或比重的,為實質性偏離招標文件要求,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缺漏項在招標文件允許的範圍或比重內的,評標時應當要求投標人確認缺漏項是否包含在投標價中,確認包含的,將其他有效投標中該項的最高價計入其評標總價,並依據此評標總價對其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偏離進行價格調整;確認不包含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簽訂合同時以投標價為準。
第六十四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評標委員會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加註星號(“*”)的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或加註星號(“*”)的重要技術條款(參數)未提供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支持資料的,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其進行澄清或後補。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六十六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委員會的每位成員應當分別填寫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意見表(見附件2),評標意見表是評標報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專家受聘承擔的具體項目評審工作結束后,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網對專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職責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 
第六章 評標結果公示和中標
第六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依據評標報告填寫《評標結果公示表》,並自收到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招標網上進行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應當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評標結果公示表》中的內容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名”、“投標人及製造商名稱”、“評標價格”和“評議情況”等。每個投標人的評議情況應當按商務、技術和價格評議三個方面在《評標結果公示表》中分別填寫,填寫的內容應當明確說明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人的響應內容。對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偏離進行價格調整的,在評標結果公示時,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明確公示價格調整的依據、計算方法、投標文件偏離內容及相應的調整金額。
採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評標結果公示表》中的內容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名”、“投標人及製造商名稱”、“綜合評價值”、“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等大類評價項目的評價值”和“評議情況”等。每個投標人的評議情況應當明確說明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人的響應內容。
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自收到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資金提供方報送評標報告,並自獲其出具不反對意見之日起3日內在招標網上進行評標結果公示。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報告有反對意見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及時將資金提供方的意見報相應的主管部門,並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
第六十八條 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后,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招標網查看評標結果公示的內容。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應投標人的要求解釋公示內容。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於公示期內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出,並將異議內容上傳招標網。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並將答覆內容上傳招標網;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異議答覆應當對異議問題逐項說明,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標人的投標秘密。未在評標報告中體現的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方面的偏離不能作為答覆異議的依據。
經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查確認,變更原評標結果的,變更后的評標結果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公示。
第七十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及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七十一條 評標結果公示無異議的,公示期結束后該評標結果自動生效並進行中標結果公告;評標結果公示有異議,但是異議答覆后10日內無投訴的,異議答覆10日後按照異議處理結果進行公告;評標結果公示有投訴的,相應主管部門做出投訴處理決定后,按照投訴處理決定進行公告。
第七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中標結果公告后20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在中標結果公告后15日內將評標情況的報告(見附件3)提交至相應的主管部門。中標通知書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其招標機構發出。
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異議或投訴的結果與報送資金提供方的評標報告不一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按照異議或投訴的結果修改評標報告,並將修改後的評標報告報送資金提供方,獲其不反對意見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七十三條 中標結果公告后15日內,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網完成該項目包招標投標情況及其相關數據的存檔。存檔的內容應當與招標投標實際情況一致。
第七十四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查確認。
第七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或中標人不得拒絕或拖延與另一方簽訂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十七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七十八條 中標產品來自關境外的,由招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七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八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國際招標過程中,因招標人的採購計劃發生重大變更等原因,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后,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第八十一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招標委託協議、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異議及答覆等相關資料,以及與評標相關的評標報告、專家評標意見、綜合評價法評價原始記錄表等資料,並對評標情況和資料嚴格保密。
第七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八十二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相應主管部門投訴。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在自領購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10日內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就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在自開標10日內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就本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在自評標結果公示結束10日內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
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就異議事項投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該項目被網上投訴后3日內,將異議相關材料提交相應的主管部門。
第八十三條 投訴人應當於投訴期內在招標網上填寫《投訴書》(見附件4)(就異議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供異議和異議答覆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並將由投訴人單位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的人簽字並蓋章的《投訴書》、單位負責人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在投訴期內送達相應的主管部門。境外投訴人所在企業無印章的,以單位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的人簽字為準。
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訴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準。
投訴人應保證其提出投訴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投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將是否受理的決定在招標網上告知投訴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見附件5),並將書面處理決定在招標網上告知投訴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以及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調查並可能影響投訴處理決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需徵求資金提供方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期間,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就投訴的事項協助調查。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投訴,其投訴內容在提起投訴前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異議的;
(二)投訴人不是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
(三)《投訴書》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簽字或蓋章,或者未提供單位負責人證明文件的;
(四)沒有明確請求的,或者未按本辦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
(五)涉及招標評標過程具體細節、其他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具體內容但未能說明內容真實性和來源合法性的;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在招標網上提出的;
(七)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投訴書及相關證明材料送達相應主管部門的。
第八十六條 在評標結果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重要商務或技術條款(參數)出現內容錯誤、前後矛盾或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情形,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主管部門將在招標網上予以公布。
第八十七條 招標人對投訴的內容無法提供充分解釋和說明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責成招標人、招標機構組織專家就投訴的內容進行評審。
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人以上單數評審專家。評審專家不得作為同一項目包的評標專家。
就本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從國家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國家級專家不足時,可由地方級專家庫中補充,但國家級專家不得少於2/3。評審專家不得包含參與該項目包評標的專家,並且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標專家人數。
第八十八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主管部門按照現有可獲得的材料對相關投訴依法作出處理。
第八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經主管部門同意,投訴人可以撤回投訴。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主管部門,並同時在網上提出撤回投訴申請。已經查實投訴內容成立的,投訴人撤回投訴的行為不影響投訴處理決定。投訴人撤回投訴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次進行投訴。
第九十條 主管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可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內容未經查實前,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二)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以及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作出招標無效、投標無效、中標無效、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等決定。
第九十一條 商務部在招標網設立信息發布欄,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匯總統計,包括年度內受到投訴的項目、招標人、招標機構名稱和投訴處理結果等;
(二)招標機構代理項目投訴情況統計,包括年度內項目投訴數量、投訴率及投訴處理結果等;
(三)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投訴情況統計,包括年度內項目投訴數量、投訴率及不予受理投訴、駁回投訴、不良投訴(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的投訴行為)等;
(四)違法統計,包括年度內在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當事人、項目名稱、違法情況和處罰結果。
第九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通告項目主管機構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的;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三)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規定的;
(五)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或者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
(六)違反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
(八)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覆,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
(九)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十一)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或者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條 不屬於工程建設項目,但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同時廢止。
附件:1、機電產品範圍(略)
2、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意見表(略)
3、評標情況的報告(略)
4、投訴書(略)
5、投訴處理決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