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委員會
國家海洋委員會
國家海洋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擬成立的正部級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中國境內海洋事務,具體由國家海洋局操作實施。具體方案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后公布。
國家海洋委員會是全國人大代表、廣州軍區副司令員呂丁文提出的一個組建機構的建議。2013年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託,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向大會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說明。馬凱說,為加強海洋事務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方案提出,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協調海洋重大事項。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國家海洋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協調海洋重大事項。
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方案內容 我國現行海上執法力量分散,重複檢查、重複建設問題突出,執法效能不高,維權能力不足。為加強海洋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有必要整合海上執法力量。方案提出,現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將進行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同時方案還提出,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協調海洋重大事項。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主要職責 擬訂海洋發展規劃,實施海上維權執法,監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等。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設置第一,建議設立一個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常設辦公室;第二,鑒於海洋事務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可以設立一個中央海洋工作領導小組,對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工作給予規劃和指導,決策和裁定,尤其是對於涉海的政治問題和外交問題以及軍事方面的敏感問題給予引導和決策;第三,國家海洋委員會的人員組成除了有關部門領導之外,也應該包括相應部門的科學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保障決策的科學性、嚴謹性和可行性,注重科技興海,科技強國。運行第一,國家海洋委員應該負責重大海洋事務的統籌規劃,發揮指導作用、協調作用和監督作用。第二,指導建立與聯合國海洋公約法接軌的系統的海洋法律體系,從而實現依法治國、依法用海、依法管海、依法護海。第三,研究制定我們海洋權益的維護戰略,應對他國的海洋執法力量,既能體現維權的壓力,同時又不會引發一些不必要的衝突。第四,綜合協調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生態文明的各項職能,使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海洋環境保護相互協調,科學合理的布局海洋產業,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宏觀調控。第五,統籌規劃海洋科技發展戰略,依靠專家研究制定中長期的基礎研究、工業研究、應用研究以及技術推廣和總體規劃,尤其是那些戰略性和前瞻性的科學研究,必須要在國家海洋委員會的經驗上規定一個時間表和路線圖來。背景資料我國當前實行的以海洋、漁政、海事、海關和公安邊防等為主的分散性行業管理體制,難以滿足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需要,迫切需要改革。呂丁文建議,配套完善海洋法律法規體系,出台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相關國際法配套銜接的綜合性法律,抓緊制定處置海上突發事件、應對侵犯我海洋權益行為的專項法規,為維權管控提供有力法理支撐。“要抓緊制定國家海防戰略,重點釐清海防定位、戰略目標、戰略指導、戰略舉措等重大問題,這是改革海防領導管理體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礎條件。”呂丁文說,針對我國海洋權益爭端的特點,應成立由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直接領導,由中央各涉海部門組成的國家海洋委員會,建立起集中、權威、高效的海防領導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