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權益

海洋權益

海洋權益屬於國家的主權範疇,它是國家領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權利。海洋權益這個詞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並不長。20世紀90年代,我國頒布兩部海洋法規,將海洋權益概念引進國家的法律中,此後,海洋權益作為一個嶄新的法律概念,開始為人們所關注。

定義


什麼是海洋權益
首先,海洋權益屬於國家的主權範疇,它是國家領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權利。或者說,國家在海洋上獲得的屬於領土主權性質的權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權利。國家在領海區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權權利,這和陸地領土主權性質是完全相同的。在毗連區享有的權利,也屬於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關、財政、衛生等管轄權。這個權利是由領海主權延伸或衍生過來的權利。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這是屬於專屬權利,也可以理解為僅次於主權的“准主權”。另外,還擁有對海洋污染、海洋科學研究、海上人工設施建設的管理權。這可以說是上述“准主權”的再延伸,因為沿海國家是首先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擁有專屬權利之後,才會擁有這些管轄權。
其次,海洋權益是國家在海洋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說是“好處”。當然,利益或“好處”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一般地說,海洋權益的內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權益,如海洋主權、海洋管轄權、海洋管制權等,這是海洋政治權益的核心。二是海洋經濟權益,主要包括開發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資源,發展國家的海洋經濟產業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為國家安全的國防屏障,通過外交、軍事等手段,防止發生海上軍事衝突。四是海洋科學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為科學實驗的基地,以獲得對海洋自然規律的認識等。此外,還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觀光旅遊、舉辦跨海域的文化活動等。
顯然,海洋權益這一概念,不僅有著深刻的法理意義,而且還有極強的實踐性, 中國政府捍衛領土完整和 海洋權益的決心是堅定的。

國內爭端


中國海洋爭端原因
海洋權益之中國崛起
海洋權益之中國崛起
1、歷史原因:二戰形成的波茨坦-雅爾塔體系是現今世界政治關係的基礎,也是東亞大多數國家領土及領海邊界的劃定依據。我國與周邊國家疆界的劃定也是以這個體系中的一系列公告作為法律依據的。根據波茨坦公告中國應當收回自1895年後所有被日本侵佔的領土。因此東海的台灣以及釣魚島群島,南海的西沙、南沙都是屬於中國的領土。但是由於二戰結束后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陣營出於封鎖,圍堵共產主義中國的需要,長期霸佔釣魚島,後轉讓給日本,埋下今日的東海爭端的伏筆。而後又鼓動東南亞國家敵視中國,促使其侵佔中國在南海的島礁。而日本則希望通過繼續佔領二戰時所掠取的中國領土-釣魚島來突破雅爾塔體系,擺脫戰敗國陰影。
2、周邊國家對資源的覬覦:中國的近海大陸架蘊藏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在能源短缺的今天必然會被周邊國家覬覦。而南海有豐富的漁業資源、鳥糞石以及石油天然氣資源,同時是戰略要道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因此,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周邊國家借國際海洋法規的名義,瓜分我國大陸架以及經濟區,甚至公然島嶼也就不足為奇了。
3、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是現階段與周邊國家海洋權益爭端白熱化的原因。由於我國是傳統的大陸國家,因此對海洋並不重視。由於不斷的國內政治鬥爭,在我國宣布領海后並沒有有效的行使主權。因此,南海的諸多島嶼被東南亞國家偷偷佔領。而在改革開放后,為了擁有一個和平的國際環境,我國宣布對領海爭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沒有及時收回被侵佔的島嶼,也是產生被動局面的原因之一。

我國海域現狀


黃海

黃海,總面積約38萬平方公里的海域中應劃歸中國管轄的有25萬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劃界問題上,韓國主張等距線為界。如果按此劃分,他們可以多劃18萬平方公里,因此中國與朝鮮和韓國存在著18萬平方公里的爭議海區。韓國2004開始在遠離朝鮮半島西部海岸大陸架勘探石油,勘探地點越過兩國等距線50千米。可以看出韓國在與中國爭奪海洋資源咄咄逼人的態勢。在大陸架劃分問題上,韓國採取的是實用主義的態度,它在處理與日本的海底底土時主張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而在處理與中國的海底底土問題時就“忘記”了這一原則。韓國之所以如此做,是因為中國大陸邊緣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延伸到距朝鮮半島較近的地方,以大陸自然延伸原則劃分大陸架對其不利。
此外,在領海劃分上我國與朝鮮以124°10′6″E為領海分界線,存在的問題是我國船隻一出海就是朝鮮水域,雖然兩國確定在123°59′E至124°26′E間兩國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這畢竟是一個被動的權宜之計。中朝在專屬經濟區(朝鮮稱為經濟水域)的劃分上存在較大分歧,朝鮮在1977年6月頒布的“關於建立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經濟水域的政令”中聲稱其經濟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線,即中間線,這是我國不能接受的,在北黃海,中國一側岸線長度為688公里,朝鮮一側僅為414公里,其比例為1∶0.6,且黃海沉積物大部分來源於中國大陸,按中間線法劃分顯然有失公平。

東海

東海,總面積約77萬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韓三國陸地領土環繞的一個半封閉的海域。東海大陸架蘊藏著豐富的石油資源。韓國和日本都提出以等距離原則為根據提出對東海大陸架進行劃分,而我國堅持自然延伸原則和公平原則,雙方(三方)有極大分歧。按日本的無理要求,日本與中國有16萬平方公里、韓國與中國有18萬平方公里的爭議地區。這其中以我國與日本的爭端最為激烈,日本故意忽視沖繩海溝單方面宣稱與我國是共大陸架國家,妄圖爭奪我大陸架。又因中國在東海的正常開採活動製造事端,進而提出在日中等距線兩側共同開發的方案,企圖使等距線劃分事實化。日本無理指責我國海洋科學考察船在該海域從事海洋科學考察活動為侵犯其管轄海域。此外,我國在東海作業的漁船、海洋科學考察船經常遭到日本海上自衛隊和海保廳艦機的無理騷擾、跟蹤和監視。
1895年日本趁甲午戰爭清政府敗局已定,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竊取這些島嶼,劃歸沖繩縣管轄。1943年12月中、美、英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將所竊取於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這就意味著日本將台灣、包括其附屬的釣魚諸島歸還中國。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卻同美國簽訂了片面的《舊金山和約》,將釣魚諸島連同日本沖繩(原我國琉球島嶼)交由美國託管。對此,周恩來總理兼外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指出舊金山和約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不僅不是全面的和約,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約。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衝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划入"歸還區域",交給日本。對此,我國外交部於1971年12月30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我釣魚諸島划入"歸還領域",嚴正指出"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其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歸還衝繩的施政權,對尖閣列島(即我釣魚島)的主權問題不發生任何影響"。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不斷製造事端,企圖將非法佔有的釣魚島變成其合法領土(軍國主義復活跡象明顯)。

南海

南海,是一個半封閉的海,北瀕中國大陸和台灣,東臨菲律賓群島(又名呂宋),南以連接西南婆羅洲到蘇門答臘的一條線為界,西南是從馬來西亞到馬泰邊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南海的總面積350萬平方公里。島嶼大都狹小,其中最大者為東沙島,12平方公里,其他各島面積要小得多。西沙最大的永興島為1.85平方公里。南海有豐富的礦產資源和漁業資源同時蘊藏著大量的油氣資源,因此被周邊國家覬覦。我國在南海的傳統海疆線(即地圖上的不連續線),是二次大戰結束后,我國於1946年11 月—12月從日本手中接管西沙和南沙群島時劃定的。1947 年我國內政部公布了南海諸島170多個島、礁、沙、灘的名稱。同年10月內政部還公布了“我國四至地點及其經緯度、我國與各鄰國之境界線之名稱與起訖地點”,同年12月內政部方域司繪製的南海諸島位置圖(1948年2 月出版)、西沙群島圖、中沙群島圖、南沙群島圖,在南海諸島的周圍明確標繪了斷續國界線。當時南海的周邊國家並未提出任何異議。但是隨著1982年《海洋法公約》的制定,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海域明顯擴大,南沙的周圍鄰國紛紛覬覦南沙群島,悍然侵佔南海海域。截至目前為止,越南已佔據了約21個島礁,菲律賓佔了約8個,馬來西亞佔了約3個,汶萊和印度尼西亞我國南海的島礁也都提出領土要求。
東南亞國家為了鞏固“既成事實”,進一步擴大它們在南海的海洋權益,千方百計地使南沙問題“國際化”。而某些國家竟然提出用“南極模式”來解決南海問題,甚至要求對南海進行國際共管。這都是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

解決機制


爭端解決機制
在尋求解決我國與周邊國家海洋爭端的方式時,應該參考其他國家的海洋權益爭端解決機制。
1、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法律依據和平解決爭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包容了眾多爭端解決方法,涵蓋了現行所能採用的一切手段,鼓勵各國按照聯合國憲章第33條規定的“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或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
爭端解決程序的規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11部分第5節,以及附件五調解、附件六法庭規約、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別仲裁中,可以說是相當複雜而完整,不僅吸收了國際社會在和平解決爭端實踐中的有益經驗,而且也發展了傳統方法(如調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創新(如海底爭端分庭的強制管轄),加強了各國在和平解決爭端方面的多邊義務。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首先尊重各國自由選擇解決爭端方法的優先權,將自願與強制的解決方式結合。
(1)自願的方式:雙方自願解決爭端有以下兩種方式
A 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共識的方式:
例如我國與越南通過談判最終解決北部灣劃界問題。北部灣是中越兩國陸地和中國海南島環抱的一個半封閉海灣,面積約12.8萬平方公里。中越兩國在北部灣既相鄰又相向,歷史上從未劃分過北部灣。20世紀60年代以前,中越雙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領海寬度進行管轄,灣內資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無事。20世紀70年代初后,隨著現代海洋法制度的發展,中越兩國劃分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問題呈現出來,按照以1982年簽字、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公約》為核心的現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國可擁有寬度為12海里的領海、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最多不超過350海里的大陸架。但是北部灣是個比較狹窄的海灣,最寬處也不超過180海里。根據《公約》規定,兩國在北部灣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全部重疊,所以必須通過劃界給予解決。也就是說,整個北部灣均為中越權益主張的重疊區。
實際情況也說明,隨著專屬經濟區制度在各國逐漸推廣,由於沒有一條明確的北部灣分界線,雙方漁民的傳統捕魚權受到衝擊。隨著捕魚技術的進步,在北部灣,中越雙方的漁業糾紛也日趨增多,這不僅使漁民的利益受到損害,也影響到兩國關係的順利發展,兩國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所以需要儘快解決劃界問題,並建立新的漁業合作機制。
1974年8月15日,中越雙方在北京舉行第一輪談判。北部灣劃界談判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前後歷經27年,三個階段,1974年,1977-1978年,1992-2002年。在前兩個階段的談判中,因為雙方立場相差甚遠,都是無果而終。1991年兩國關係正常化之後,雙方都認為有必要儘早解決包括北部灣在內的邊界問題,成立了包括外交、國防、漁業、測繪、地方政府等部門組成的政府邊界談判代表團,啟動北部灣第三次劃界談判。從1992年到2000年,雙方共舉行了7輪政府級談判、3次政府代表團團長會晤、18輪聯合工作組會談,平均每年舉行6輪各種談判和會談。雙方在2004年6月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雙方劃界后對於北部灣漁業資源保護,礦產資源合作開發都有積極的作用,減少了兩國因為資源問題而產生的糾紛。並且為和平解決南沙問題以及南海經濟區劃定問題提供了範例。
B 雙方自願的調解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十四條規定:
I. 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一方的締約國,可邀請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節規定的程序或另一種調解程序,將爭端提交調解。
II. 如爭端他方接受邀請,而且爭端各方已就適用的調解程序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將爭端提交該程序。
III. 如爭端他方未接受邀請,或爭端各方未就程序達成協議,調解應視為終止。
IV. 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議,爭端提交調解后,調解僅可按照協議的調解程序終止。
[附件五第一節相關規定]
(2)強制的方式:
在自願選擇的解決方法無法奏效時,爭端當事方有義務接受公約提供的四種管轄方式中的一種或幾種: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特別仲裁4種。這四種強製程序處於平行並列,橫向競爭的地位,締約國可按照各國國情和法律傳統的差異選擇適用。為了避免由於締約國無選擇或選擇不一致時而導致管轄落空,在出現此種情形時,根據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則適時發揮“剩餘備用”作用,從而保證爭端獲得最終有拘束的解決。
A由國際海洋法庭仲裁;
從國際海洋法庭成立至今,已成功處理了13個案件,涉及船舶、漁業、海洋能源、海洋環境等許多方面。雖然《公約》賦予了國際海洋法庭對海洋權益爭端的管轄權,但是,相對於國際法院、國際常設仲裁法院等解決海洋爭議的傳統國際司法機構,國際海洋法庭的實際成效並不明顯。截至2004年12月剛結束的聖文森特及格林納丁斯訴幾內亞比索(Juno Trader)案,訴諸到法庭解決的13個案件中,除上述涉及申請採取“臨時措施”或“迅速釋放”船員和船隻外,僅有2個案件涉及到對公約“實質問題”的解決。這是因為法庭並不當然地取得所有國際海洋法爭端的管轄權,而是依據締約國一方的選擇或是協商同意方能取得管轄權。國際海洋法庭只是《公約》規定的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眾多強製程序之一。在涉及海洋劃界或領土爭端等重要海洋爭端方面,國際社會對於國際海洋法庭這一新興國際司法機構尚有不信任感。隨著公約締約國的進一步擴大,國際海洋法庭實踐的增多,國際海洋法庭的地位必然會有所提升,正如在“200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10周年”的專題講座上,國際海洋法庭揚克夫大法官所言:“其實,當兩個國家在海洋問題上產生了爭端並且相持不下的時候,提交給國際海洋法庭來解決,或許這還是比較便捷的一個途徑。”
B由國際法院仲裁:
在《公約》生效前國際法院是解決海洋權益爭端最主要的國際機構,國際法院曾先後幾次劃定大陸架。
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海大陸架案。1966年,以聯邦德國為一方,以丹麥和荷蘭為另一方,就它們之間在北海的大陸架劃界問題發生了爭端。1967年2月,聯邦德國分別同丹麥和荷蘭訂立特別協定,將劃分大陸架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這兩個協議請求法院判定:"在劃分屬於這三個國家的北海大隨架的區域時應適用什麼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並承諾在此之後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則和規則劃界。
國際法院認為作為有關各方之間劃界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應是:(1)以協議劃界,按照公平原則,考慮到所有有關情況儘可能為各方保留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而進入海峽的所有大陸架部分,並且不侵犯其他國家的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部分。(2)在適用前項規定時,如果劃界留有各方的重疊區域,應由他們按協議的比例劃分,除非他們決定建立一項聯合管轄、利用或開發他們之間相重疊的區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3)在協商過程中,考慮的因素應包括:①有關各方海岸的一般結構,以及任何特別的或顯著的海岸性質:②已知的或容易確定的大陸架區域的自然地質結構和自然資源;③合理的比常式度的因素,這種比例是劃界按公平原則應給予沿海國大陸架區域的範圍按照海岸線一般方向測量其海岸的長度,並考慮到在同一區域內相鄰國家間任何其他大陸架劃界的有效的、實際的和未來的目的。
1969年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中為了闡明自然延伸的概念,考察了挪威海槽(Norwegian Trough)。該海槽位於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邊緣,從斯卡格拉克海峽(Strait of Skagerrak)盡頭起到北緯62°止,深235—650米,長約430海里,寬度從南部的30海里到北面的70海里。國際法院指出:“被該海槽同挪威海岸隔開的北海大陸架在任何自然意義上都不能認為是鄰接該國,或是其自然延伸”。
在這個判決中,國際法院明確的否定了將等距離原則作為劃分大陸架的基本原則,並且確定了“公平原則”,同時也考慮到“比例性”問題與“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
在1993年的格陵蘭-揚馬延海域劃界案中,格陵蘭島與揚馬延島之間的相關海岸線長度存在明顯差異,格陵蘭島海岸線長504.3-524公里,揚馬延島長54.8-57.8公里,它們之間的比例大約為9:1。法院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適用等距離方法,在相關海岸線長度和由它們產生的海洋麵積之間,將會導致不合比例,以致於在劃界時必須考慮當事國相關海岸線長度之間的差別。為此,應該把中間線向揚馬延島方向推移,以使丹麥得到更大的海域。
而在1982年的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架劃界案中,雙方當事國都強調自然延伸概念在大陸架劃界中的重要作用。國際法院雖然沒有否認自然延伸與大陸架劃界的相關性,但判決對自然延伸的處理,減少了自然延伸在大陸架劃界過程中的重要性。見阿塔德:《國際法中的專屬經濟區》,1987年,第235頁;坦加:《國際海洋邊界的法律確定》,1990年,第188頁。國際法院注意到北海大陸架案判決並沒有認為公平的劃界和確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義詞。雖然自然延伸的確定,可能在公平的劃界時起重要作用。但法院強調,對實現公平原則和確定自然延伸的考慮,不應放在同等地位。作為大陸架法律權利基礎的自然延伸原則,並不必然提供適用於劃界的標準。見《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架案判決書》,第124、44和48、118、133、133、107、105段。
在1984年的美國-加拿大緬因灣案、1985年的幾內亞-幾內亞比索案和1992年的聖皮埃爾—密克隆案中,一方面,涉及劃界的大陸架在地質結構上是單一構造的同一大陸架;另一方面這三個案例都涉及用同一條線劃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或漁區),因此,國際法院或仲裁法庭雖然審查了地質因素,但最後認為與該案的劃界無關。但是這並代表國際法院不承認地質因素,地質因素在國際法院的裁判過程中也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由於國際法院的裁判(判例)有法律效力的(即便僅就特定爭端的當事方而言),並且由於這些裁判是對國際法的權威解釋,因此,各國和國際組織必須加以考慮。這些裁判是國際行為的準則。此外,受託編纂和逐漸發展國際法的機關,例 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起草新條約時,常常援引國際法院的裁判。最典型例子就是海洋法。在國際法的這個廣泛而重要的領域,國際法院的裁判明顯影響了聯合國為統一和編纂海洋法而舉行的會議。因此,在借鑒別國的爭端解決機制時應當對其給予重視。
C 由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進行仲裁;
(本文所指附件,均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
2、其他解決方式
A有效佔領
如韓國與日本之間的獨(竹)島爭端,韓國就搶先對獨島進行有效佔領,在日後與日本的爭端中佔據主動。
1953年5月,日本趁朝鮮戰爭仍在酣戰之際,曾派兵一 度佔領了該島,並在島上建立了領土標誌碑。當韓國方面得此消息后,居住在郁陵島上的韓國居 民立即組成“獨島義勇守備隊”。1953年7月12日,在23歲的洪淳七的領導下,韓國義勇守備隊開赴獨島,將 日本軍人趕走。至此,獨島完全在韓國的實際控制之下。在現今行政區劃中,韓國將其歸為慶尚北道郁陵郡郁陵邑獨島里1-37番地管轄。1956年李承晚政府派出海上警察守備隊,洪淳七結束了神聖的“守土護國大 業”。為此,韓國政府向洪淳七頒發了勳章,以表彰他獨自守衛獨島長達3年8個月之久的愛國行為。自1957 年開始韓國在獨島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據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偵察得知,獨島東島上韓方設有1無人燈塔、2個瞭望哨所、3間房子以及各種天線和石碑等設施。 1981年底,韓國海軍人員還在島上修建了守島工事。由此對日本政府提出與韓國就該島紛爭進行對話的要求,韓國官方以“獨島自古以來是韓國領土,這個問題不能作為兩國紛爭進行對話”。的理由加以拒絕。
B使用經濟、政治、軍事威懾壓制,取得控制
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為英國所使用的稱呼)或馬爾維納斯群島(西班牙語:Islas Malvinas,是聲稱擁有其主權的阿根廷所使用之稱呼)。是一位於南大西洋的群島,由346個島礁組成,總面積15800平方公里,其中長年有人居住的有15個島嶼,首府為斯坦利港。
根據現有文字記載,英國人約翰·戴維斯在1592年最早發現該島,最早登陸者則為英國船長約翰·斯特朗。1810年阿根廷爆發起義,成立了拉普拉塔聯合省臨時政府,於1816年宣布獨立,並聲明繼承西班牙對福克蘭群島的主權。1820年11月,阿根廷人在島上升旗並宣布行使從西班牙繼承來的主權。1829年英國致函阿外交部長,聲明福克蘭群島為英國領土。1833年1月2日,英艦“史詩女神”號(HMS Clio)開進東島,於次日升起英國國旗,宣布奉命行使主權,阿根廷總督何塞·瑪麗亞·皮內多中校及其50名士兵被迫撤回布宜諾斯艾利斯。英國奪回福克蘭后一個多世紀,歷屆阿根廷政府雖未加以承認,但是也未再對該島提出主權要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胡安·多明戈·庇隆將軍上台,才用“民族主義”這一武器,將對經濟狀況不滿的民眾團結在自己周圍,大量宣傳“收復馬爾維納斯”的問題。 1982年,英阿因為福克蘭群島歸屬問題爆發了福克蘭群島戰爭,阿根廷戰敗,英國保住了對福克蘭群島的管轄權。
海洋權益的法律保障
1982年12月10日,包括中國在內的117個國家的代表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上簽字。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9次會議通過決定,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我國可以享有廣泛的海洋權益。為了切實行使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我國擁有頒布必要的法律和規章、建立相應制度的權利。如1992年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5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1999年1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在我國管轄海域之外,在世界大洋上仍然擁有權利和利益。主要享有國際海洋法上的各項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建造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等。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財產,我國與其他國家一樣共同對其資源享有權利。還擁有國際合作的權利,如通過有關領域的合作進行海洋技術開發與轉讓,實施海洋保護,促進我國的海洋事業發展。
當然,在我國充分享有海洋權益和自由的同時,也要承擔起相應的義務,包括在我國管轄的海域內外,都應尊重其他國家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在公海上,各國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和平利用國際海底區域、海上救助以及合作制止海盜等,均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海洋劃界面臨的考驗
在西太平洋的海洋國家中,可能激化的島嶼爭端起碼有四起:俄羅斯與日本的北方四島之爭;韓國與日本的獨島之爭;中國與日本的釣魚島之爭;中國與幾個東南亞國家的南沙群島之爭。
在這四起重大的島嶼歸屬國際爭端中,日本佔了三個,中國佔了兩個。而且,中國的劃界談判對手也包括日本在內。我們的鄰國日本,在海洋權益方面,乘中國忙於經濟建設之際,頻頻出招,使得中日關係危機四伏。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海洋劃界形勢對於中國來說是嚴峻的。
我國是一個海島眾多的國家,在我國遼闊的海域里,分佈了6500多個島嶼,群島列島50多個,島嶼面積8萬平方公里。最大的台灣島,面積約3.6萬平方公里,小的僅數十平方米面積。島嶼不分大小,距離祖國大陸不分遠近,它們都是祖國不可分割的領土。然而,我國一些島嶼被別國侵佔的情況是令人擔憂的。
釣魚島主權屬於中國,我國擁有無可爭議的歷史和法律依據,但卻被日本實際控制。釣魚島成為中國和日本海上島礁爭端的焦點。在上個世紀70、80年代,人們發現釣魚島附近海域海底是一個相當規模的儲油構造帶。由此日本對這一海域的控制更加嚴密。類似的情況,還發生在南海諸島上。近幾十年,南海發現儲量可觀的油氣資源,周邊一些國家不顧歷史事實,不顧國際公約的原則,侵佔我南海諸島達幾十個。
海上邊界是國家邊界的組成部分,是國家主權或管轄權延伸到海洋的最外疆界。國家間的海域劃界,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國家間海?域劃界的主要矛盾,多集中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上。因為它體現出在各海洋重新界定國家“版圖”的政治趨勢。這是今後一個相當長時期內國際政治的特點。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原則,我國面臨著在黃海、東海、南海三個海區,與周邊8個國家劃定海上疆界的問題。渤海是我國的內海,整個海域在我國大陸架上,完全屬於我國,不存在海上劃界問題。
雖然我國與周邊各國的海域劃界尚未完全提到日程上,但是,隨著各海洋國家對海洋空間及資源的開發利用不斷深入,對其依賴的程度也會越來越高,國家間各自主張的海域重疊問題,將會愈加尖銳。中國與日本關於海洋管轄權的協商最早始於1996年,然而,兩國間在東海上的較量卻有升級的趨勢。2005年7月,日本經濟產業相中川昭一宣布,批准通過日本帝國石油公司對東海“中間線”以東油氣試開採的申請。而那條“中間線”是日本單方面劃定的,中國政府從未承認過。日本企圖一是直接變釣魚島為日本“合法領土”;二是盡量向中國海域擴張,獲取更大的海域空間。在東海,中日兩國間的巨大分歧,使東海劃界的前景難以預料。
在我國先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后,有關部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基本原則以及相關法律精神和我國的主張,粗算了一下,我國管轄海域的面積大約是300萬平方公里,而有爭議的部分達到120萬平方公里,甚至比這個數字還要大。因此,做好海上劃界工作,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任重而道遠。

內容


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從手段和方法上來說,不是一個單一的問題。維護國家海洋權益,需要多種的手段和方法。從總體上,應該至少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要有堅定的國家決心。海上權益涉及到國家的主權和核心利益。
中國海軍艦艇編隊(資料照片)
中國海軍艦艇編隊(資料照片)
對這個問題,必須用一種堅定的方法來表達國家的決心。而這種決心,要用一個合適的方法宣示出去,向世人表明我們圍繞著這一部分海域的海上權益、海上主權所具備的決心。在海上權益的紛爭中,一些國家也利用不同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決心。任何一個需要維護自己國家海洋權益的國家,用某種方式正確的,準確的,公開宣示自己的國家決心應該是一個基礎性工作,也是維護國家海上權益的基礎的方法和手段。
當然,僅僅去宣示一個國家的決心,對於維護國家海上權益是遠遠不夠的。接下來還要有具體的手段和舉措。這些手段和舉措實施起來,就需要一個雄厚的經濟技術基礎。
第二,維護國家海洋權益,需要有雄厚的經濟和技術基礎。
海洋權益,包括海上島嶼的歸屬、領海、海上專屬經濟區、國際海上通道的通行權、國際公海的使用權等一系列問題。要想較好的維護自己國家的海洋權益,顯然需要有一個雄厚的經濟和技術基礎。
演習中的越南海軍艦艇
演習中的越南海軍艦艇
從歷史上看,一些發達國家在獲取海洋權益的過程當中,技術佔了一個主導的作用。比如很多國家所擁有的一些海外的領地、島嶼等一些主權內容,就是在大航海時期,通過遠洋航行最先發現來獲得的。這在當時實際就意味著在航海技術上的領先,否則就不可能首先到達首先發現新大陸。更何況這種主權的獲得,和這一部分島嶼、海域的領有和開發是分不開的。而這種經濟開發、建設,包括居民的居住,都是建立在一個雄厚的經濟和技術基礎上。如果沒有必要的經濟和技術基礎,那麼對這種海洋權益的宣示就會是一個很空泛的事情。
第三,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還需要在所擁有的海域上進行有效管理。
海洋如此廣泛,它的管理和陸地上的管理不一樣,其難度更大。對所擁有海域進行有效管理,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在宣示主權,同時讓更多國家和人承認主權。舉個例子,在我們的領海專屬經濟區範圍內,我們應該保障在這個海域為世界各國提供一種公共服務。例如海域內天氣預報,海情海況通報和海事救助等。這種有效的管理在某種程度上就體現了我們對這部分海域所領有的國際責任。只有這種權利和責任相互聯繫,能夠更好的為國際社會提供服務和保障,那麼我們的這種權利才能得到更廣泛的承認和認可。
第四,當今圍繞海上權益紛爭,在世界範圍內都是一個普遍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還要涉及到國家之間的外交活動。那麼解決這些問題,特別是因為歷史問題造成的相對複雜的海上權益紛爭,就需要有一個靈活的外交手段。
具體來說,在運用這種外交手段當中,就是要對更多的人、更多的國家承認我們對這種主權的宣示。同時形成一種共贏的態勢,而不是一種單一的,排他性的單獨領有狀態。
在這一問題上,我們國家在一些有爭議的海域上,就體現了靈活的外交手段。比如在南海問題上,中國很早就提出了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主張,這就體現了一種靈活的外交手段。通過大家共同開發,使爭議各方都能獲得現實經濟利益。這樣就有助於更好的能夠在多贏的基礎上解決海上紛爭。
第五,除了上述幾點外,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最根本的,最後的一道保險就是海上力量。
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海上力量,要想有效的維護,就必須擁有一支制海型的海上力量。從歷史上來看,海權的定義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保障己方自由運用所擁有海域。第二,保障不使敵方自由運用我海域。因此衍生出兩種制海理論,一種是控制型,一種是破壞型。前者我們在歷史上看到很多,比如當年英美老牌海上大國,他們的海上概念就是完備的。
當然也有一些發展中的大國或者後起的海上強國,他們在海上力量的建設中是一種非制海型的海上力量。比如一戰、二戰中的德國,德國的潛艇戰使我們至今印象深刻。實際上這種海上力量就是一種非制海型的,單純破壞型的海上力量。它可以排除對手自由運用海洋的權益,卻不能保障己方能夠自由有效的運用海域。
在當今世界範圍內,不少國家的海上力量仍然是這種非制海型、破壞型的海上力量。要想真正有效的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立一支制海型的完備海上力量,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必須要有能力形成24小時保障,隨時保障己方能夠自由的運用所擁有海域。這種對海域的控制能力,有時候並不表現在沿海海域。沿海海域的力量建設和使用可以依靠大陸和島嶼。而一旦遠離本土的時候,我們就需要在遼闊的大洋上建立起一個有效的控制力量。
建立這種制海型的海上力量,是一個十分複雜,投入巨大的事情,需要強有力的經濟和技術基礎。要想真正維護自身的海上權益,特別對於海上權益遍布全球的大國來說,就必須要建立制海型海上力量。
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任何一個單一的手段,都無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海上權益紛爭。只有充分地利用各種手段,包括政治、經濟、外交、軍事,形成各種手段綜合使用的態勢,同時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裡,能夠確實保障我們對這一海域的有效控制和使用,同時保障國際社會在國際法的範疇內合理運用這一海域,這樣我們對這一海域的海上權益才能得到廣泛的認同,國家的海上權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中國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