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仲裁委員會
珠海仲裁委員會
珠海仲裁委員會是珠海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正處級事業單位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珠海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地仲裁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及其它財產權益糾紛,行使終局仲裁權,依法確認經濟合同和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珠海仲裁委員會下設市建設工程糾紛仲裁中心、市消費糾紛仲裁中心、市質量糾紛仲裁中心、市民商事糾紛調解中心以及斗門、金灣辦事處。
珠海仲裁委員會自1999年掛牌成立以來,本著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精神,樹立現代仲裁理念,修改《仲裁規則》,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靈活、快捷、高效地仲裁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仲裁事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截止2007年12月,珠海仲裁委員會共受理各類案件1300件,標的突破23.5億元,其中涉外案件涉及到美國、日本、荷蘭、比利時等國以及中國台灣、香港、澳門等地區。在調解法律糾紛、減少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珠海”、“平安珠海”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一、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以及金融、保險、證券、知識產權、交通事故賠償、醫療事故賠償、海事、海商等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受地域和爭議標的的限制;制定、修改《仲裁規則》及有關制度。
第二、聘任管理仲裁員;組織和監督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及結案過程;審核仲裁裁決書是否合法;組織專家對疑難案件進行研究、探討,向仲裁庭提供專家意見;製作仲裁裁決書、決定書、調解書,並簽章;收取仲裁費用。
第三、對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進行調解,及時化解糾紛,解決社會矛盾。
第四、宣傳國家有關仲裁的法律、法規,開展法律諮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第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