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體系
開展城市改造的制度框架
城市規劃體系是包括規劃法規體系、規劃行政體系和規劃運作體系三方面,構成開展城市改造的制度框架和組織結構。
任何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都有自己的城市規劃體系,這是進行城市改造建設的基礎。城市規劃體系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規劃法規體系、規劃行政體系和規劃運作體系。城市規劃體系構成了開展城市改造的制度框架和組織結構。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和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自己完整的城市規劃體系。各國的城市規劃體系不盡相同,因為城市規劃體系受到了各國資源條件、社會發展狀況、經濟發展階段、歷史文化傳統等的影響。
我國的城市規劃體系還很不成熟,在城市規劃的法規體系、行政體系和運作體繫上都還很不完善,特別是其中傳統的總體與地方二級規劃制度已經很不適應現代城市改造更新的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建立起既符合中國國情、又符合國際慣例的城市規劃體系,是一值得研究的重要問題。
我國自2008年起已正式施行《城鄉規劃法》我國城鄉規劃體系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體系、城鄉規劃行政體系、城鄉規劃工作體系。
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體系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
城鄉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鄉規劃行政的縱向體系、城鄉規劃行政的橫向體系。
城鄉規劃工作體系包括:城鄉規劃的編製體系、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體系(城鄉規劃的實施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一) 城市規劃的作用
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修改後的《城市規劃編製辦法》第三章)
1. 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城市規劃,主要體現在:
提供城市社會發展的保障措施
在修正市場失敗的基礎上支持土地和房地產市場
保證土地在總體利益下進行分配、使用和開發
以政府干預的方式保證土地使用符合社區利益
2. 作為政策形成和實施工具的城市規劃,其目的在於:
實現國家的發展政策
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官員提供有關發展控制的導引
協調種類開發,無論是私人的還是公共的
考慮財產所有者估價規劃政策對他們的利益影響
告知公眾規劃政策
3. 作為城市未來空間構架的城市規劃,主要的表現在於:
城市規劃的主要對象是城市的空間系統
城市未來發展空間構架的實現意味著在預設的價值判斷下來為城市的社會、經濟政治關係等做形態化的體現
(二) 城市規劃的主要任務
1. 從城市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出發,合理和有序地配置城市空間資源
2. 通過空間資源配置,提高城市的運作效率,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3. 確保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相協調,增強城市發展的可持續性
4. 建立各種引導機制和控制機制,確保各項建設活動與城市發展目標相一致
5. 通過信息提供,促進城市房地產市場的有序和健康運作
(三) 我國當前城市規劃的主要任務
1. 深入開展城市規劃的研究工作
2. 完善規劃編製體系,提高規劃質量和水平
3. 加強立法工作,完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
4. 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
5. 深化城市規劃體制改革,加強規劃隊伍建設
二、城市規劃體系
1. 掌握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的基本概念
2. 掌握城市規劃編製體系的基本概念
3. 掌握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基本概念
(一) 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的基本概念
1. 法律法規——國家和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立法權的城市)法規體系;地方法規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
2. 技術法規——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專業性標準和規範,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二) 城市規劃編製體系的基本概念
城市規劃編製體系由以下三個層次的規劃組成。
1. 城鎮體系規劃——全國、省(自治區)、跨行政區域、市域、縣域五個類型。
2. 城市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
3. 詳細規劃——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基本概念
1. 我國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由不同層次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成——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
2.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同級政府負責。
3.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文件指出:設區城市的市轄區原則上不設區級規劃管理機構,如確有必要,可由市級規劃部門在直轄區設置派出機構。
1. 熟悉區域規劃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內容
2. 熟悉區域規劃與城市規劃的相互關係
3. 了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內容
4. 了解國民經濟的基本指標、分項指標的主要內涵及對城市發展的意義
5. 了解社會發展的基本要素及其與城市規劃的關係
6. 熟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概念、用地劃分標準及與城市規劃的關係
7. 熟悉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基本概念、主要內容及與城市規劃的關係
知識結構體系
(一) 城市規劃與區域規劃的關係
1. 共同點——都是在明確長遠發展方向和目標的基礎上,對特定地域的各項建設進行綜合部署
2. 不同點
① 兩個規劃的地域範圍、規劃內容和重點與深度有所不同
② 區域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依據,城市與區域是“點”與“面”的關係
③ 區域規劃與城市規劃要相互配合、協調進行,城市規劃是區域規劃內容的深入落實與具體化
④ 在城市規劃具體落實過程中,有可能需要對區域規劃做某些必要的調整和補充
(二)
城市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關係
1. 互為依據——中長期“計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依據;同時,城市規劃也是年度計劃內及中期計劃的依據
2. 城市規劃是“計劃”的空間部署
3. 由於規劃期限不同,城市規劃要做出更長遠的預測與布局
(三)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係
1. 二者目標一致——合理使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2. 規劃範圍、控制層面不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宏觀層面,“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兩者相互協調和銜接
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城市發展提供充足的空間,城市有關研究內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以及空間布局等)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宏觀依據
4. 城市規劃的建設用地標準、總量應和土地利用規劃協商一致
5. 土地使用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核心;城市規劃範圍內的用地布局應主要根據城市空間結構的合理性進行安排
(四) 城市規劃與城市生態環境、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關係
1. 城市環境保護規劃——是規範環境保護行動的籌劃,是實現環境目標的手段,屬於城市規劃中的專項規劃
2. 城市生態規劃——將生態學思想和原理滲透於城市規劃的各個方面,使城市規劃“生態化”,同時關注城市的社會生態、城市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3. 三者層次不同——城市生態規劃層次最高,城市規劃居中,城市環境保護規劃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