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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

浙江省大成建設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徐偉,男,1969年6月出生,浦江人,1994年8月參加工作,200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浙江省大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0年9月,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偉作出逮捕決定。

人物經歷


1994年8月至2000年10月,浙江省第四建築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施工員
2000年10月至2002年4月,浙江省第四建築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副經理
2002年4月至2007年1月,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經理
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12年2月至2015年10月,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
2015年10月,任浙江省大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0年9月,徐偉涉嫌受賄罪,被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0年6月,浙江省大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徐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浙江省紀委省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新昌縣監委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20年9月9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公布,經浙江省監察委員會、紹興市監察委員會指定管轄,由新昌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査起訴。日前,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9月30日,經浙江省監察委員會、紹興市監察委員會指定管轄,由新昌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被告人徐偉涉嫌受賄罪向新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新昌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徐偉利用擔任浙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浙江省大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工程承包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22日,由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徐偉受賄案獲一審判決,被告人徐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被告人徐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新昌縣人民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