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入刑

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刑法修正案徠(八)草案“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定為犯罪”引熱議。2010年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定為犯罪”引起廣泛熱議。

背景


醉酒駕車“不撞”也直接判刑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駕駛”定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駕駛”定為犯罪
8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提請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醉駕、飆車,情節惡劣的,定為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草案,凡醉酒駕駛,即便不發生嚴重後果,也可能會被判處刑罰。
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車、在城鎮高速飆車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其中。

現狀


經濟處罰、拘留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全國的公路通車里程、機動車以及機動車駕駛人的不斷增加,導致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因酒後駕駛造成車毀人亡的悲劇在我們身邊屢屢上演。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1月至8月,發生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目前,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危害社會發展的全球公害。
在所有導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後駕駛排在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讓行和違法佔道行駛之後,居第4位。從1994年到2004年的10餘年間,因酒後駕駛而導致的死亡人數占事故總死亡人數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長;導致的事故起數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長,導致的死亡人數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長。
酒後駕駛,已成為引發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
專家認為,由於中國酒文化盛行,簡單的經濟處罰或者拘留已經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城市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因此,只有通過立法將醉駕定性為犯罪行為,才能有效打擊酒後開車。
“幾乎每次的嚴查,均能查到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的司機。”一位不願具名的佛山交警說。
數據顯示,去年8月15日啟動酒後駕駛查處的最初20多天里,佛山交警查獲飲酒駕駛違法行為150起、醉酒駕駛39起,拘留涉酒違法者39人。
而在今年春節期間,佛山警方開展的突擊檢查中,查獲114起的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在今年4月佛山警方小範圍突擊檢查中,查處酒後駕車15例,其中查處醉酒駕車5例。

調查


多數調查者支持“酒駕入刑”自“酒駕入刑”消息一傳出,立刻引起廣泛熱議。記者通過本報佛山車主QQ群、路邊隨機訪談等方式調查46位車主,超過七成車主支持“酒駕入刑”,並認為這樣可以從源頭上減少交通肇事的幾率。
另外,也有兩成多(11名)的車主表示,應尊重飲酒文化,酒駕入刑有量刑過重的嫌疑。
與車主存在不同爭議相比,受訪的21名路人中,絕大部分都支持“酒駕入刑”。其中,有19人表示應嚴懲酒後駕駛,甚至希望刑法的力度應該偏重,因為作為高速移動的機動車,其對路人和其他車輛的傷害是不可預估的。有2人表示,飲酒後仍保持清醒狀態者駕駛汽車,不應納入處罰範圍。
在參與調查的67位受訪者中,有53人認為當前對酒駕的處罰力度嚴重不足,起不到很好的預警作用。幾乎所有的受訪者均表示,身邊有朋友曾酒後駕車。
而對於酒駕入刑是否能有效震懾“酒後駕駛風氣”的調查中,多數車主和路人並沒有給予太明確的答覆,超過九成受訪者表示,震懾效果視乎執行的力度如何、交警部門嚴打力度大小,是決定震懾效果的好壞關鍵。

實施


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五一”期間,發現醉酒駕駛者,將對其進行刑事拘役,醉駕者一旦被查實,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
醉駕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
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入刑。針對《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最高檢、最高法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以下簡稱《規定》)提及上述內容。
《規定》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醉酒駕駛、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
對於醉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關於酒駕醉駕修改後的法律規定
酒後駕車
酒後駕駛機動車延長了暫扣駕駛證的時間,時間為六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增加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增加處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上述規定針對營運車輛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體現了國家對公共安全的重視。
醉酒駕車肇事
飲酒後徠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釋疑


如何確定司機醉酒駕駛?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鑒定
醉駕“入刑”后,對證據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才能確定司機屬於醉酒駕駛呢?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處處長趙繼強介紹,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鑒定結論。
據了解,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 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79mg,屬於酒後開車;酒精含量達到80mg以上,屬於醉酒駕車。用45分鐘緩慢喝下一瓶啤酒,緊接著喝三杯茶,5分鐘后測試結果,酒精含量就已達到60mg。如果這時開車,就已是酒駕。而喝完一大紙杯的紅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醉駕入刑后處罰與之前有何區別?
公職人員醉駕或將解職
現行法律規定醉駕處以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受處的行為情節輕微,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醉駕入刑法后,以後涉嫌醉酒駕駛的人員將面臨拘役。專家稱,拘役是一種刑罰,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期限更長。
拘役與行政拘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一是性質不同,一個是刑事處罰、一個是行政處罰。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數行為並罰不得超過20日;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行為並罰不超過1年。三是後果不同,拘役是會給當事人留下刑罰記錄,會對他們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如對律師、公務員、國企員工等面臨的可能是丟掉工作的問題;相比來說,行政拘留的影響就要小很多。
這兩者的區別是,一旦被判處拘役,就意味著他已經犯罪。
查處過程中當事人拒不出示身份證明、不提供姓名怎麼辦?
對已立案偵查的醉酒駕駛案件的,如果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其刑事拘留;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的,可以其自報名移送起訴。

條文


酒後駕駛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明星肇事錄


●2012年10月25日午夜,內地知名演員王志文在上海街頭被上海警方查獲酒駕。根據警方當天公布的處理決定,王志文將面臨罰款、扣證、記分的處罰。
●2012年6月16日,相聲演員劉惠駕車追尾了另一輛小車。經檢驗,劉惠血液當中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213毫克,屬於醉駕。7月11日,東城法院判處劉惠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2012年10月22日,劉惠服刑期滿,離開看守所。
●2011年5月9日,謝天華現身荃灣裁判法院,皆因他早前準備考電單車牌時,未有依據交通規例,持有“學神牌”卻於非學車時段及在快速公路上練車,被警方截查發現他違反學車時限及駛上高速公路,遭票控兩罪。案件昨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提訊,孤身到庭應訊的謝天華承認控罪,被法庭判處罰款770港元。此前,謝天華曾因醉駕被罰停牌18個月。
●2011年5月1日7時許,草蜢成員蔡一傑獨自駕駛房車沿香港薄扶林沙宣道行駛時控撞到郵筒與水龍頭,蔡一傑受輕傷。但因其酒精測試超出標準,被警方帶返警署調查。
●2010年5月5日,央視名嘴撒貝南邀電影頻道主持人經緯一同出行吃飯,因酒後駕車在北京三里屯附近被警察抓獲,被一次性扣除12分。
●2010年4月22日,著名女星葉童在香港警方一項反醉酒駕駛行動中,酒精呼氣測試超標被拘捕,后獲準保釋候查。
●2010年3月3日凌晨,快男阿穆隆駕駛一藍色寶馬車,將一騎電動自行車者撞成特重傷,阿穆隆駕車逃逸。3月5日警方查獲肇事車輛,阿穆隆供認酒後駕駛的事實。不久傷者去世,阿穆隆在一次付清了70萬元的賠償后,刑事責任不能免,如今,本來演藝事業前景一片光明的阿穆隆,只能在獄中懺悔自己犯下的錯。
●2009年6月25日,胡彥斌駕駛一輛大型越野車,撞上一輛藍色計程車,使車上包括司機在內的3人受傷。事故之後,胡彥斌逃離現場,第二天才到交警隊協助調查。最後,胡彥斌被處行政拘留7天、罰款700元的處罰。
●2009年6月2日凌晨,周杰駕車在北京高碑店北路與一輛計程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周杰本人在事發12小時后才到相關部門接受酒精測試,其經紀公司也未立即就事件發表任何態度。網友對周杰的“逃跑”行為表示強烈不滿,並沿襲“范跑跑”網路命名,為周杰新起名“周逃逃”。
●2008年11月底,33歲的無線電視藝員湯盈盈在駕車外出時發生交通意外,撞向前方的摩托車車尾,令車上一對男女受輕傷,事後湯盈盈的呼氣酒精測試超標3倍,被警方立案起訴。湯盈盈承認不小心駕駛及醉酒駕駛兩罪,更被踢爆10年前也有同類交通案底。
●2007年6月6日,台灣歌手林曉培在台北酒後駕車,撞死女鄰居,現場慘不忍睹。當日她和朋友去夜店聚會,喝了酒還開車回家,在凌晨五點的街頭不慎撞上一位騎摩托車的41歲女護士,造成該人頭顱破裂,送醫院后不治身亡。案發之後,林曉培一度因為宿醉,到早上還無法完成筆錄。雖然酒醒過來后,林曉培情緒激動,紅腫著雙眼向死者家屬連聲說對不起,但仍舊無法挽回一條活生生的人命。最後林曉培賠償死者家屬兩百萬,被判緩刑兩年。
●2006年12月13日凌晨,武打明星吳京在北京朝陽區三里屯附近醉酒駕駛,被交警截查。經酒精測試后,發現其酒精含量超標,朝陽交通支隊對吳京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暫扣駕駛證5個月、罰款1800元、扣12分的處罰決定。
●2006年9月7日清晨,台北警方懷疑吳宗憲酒後駕車將其攔下,但吳宗憲態度強硬,跟警方周旋一小時后,車內同行的友人紛紛倉皇下車。吳宗憲堅持不接受警方酒測,最後在友人協調下,才下車到派出所接受訊問。最後,警方只對他開出一張三萬多元的罰單了事,事實上,吳宗憲除了酒駕之外,也沒有攜帶駕照和行駛證。
●2006年7月21日凌晨,孔令輝駕駛保時捷跑車在北京工體南門路口與一輛計程車相撞,事後被交警認定醉酒後駕車。事後,孔令輝被行政拘留,駕照暫扣6個月,並處罰1800元。
●2004年5月11日晚,笑星牛振華駕車與一輛大貨車的尾部相撞,當場死亡。據當時檢測牛振華血液顯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05毫克。
●2002年11月,梁家輝駕駛私家車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入口與一輛公共汽車相撞,隨後,警方測試梁體內的酒精含量超出標準四倍,2003年被判罰12000元及駕照被“停牌”18個月。
●2002年3月,謝霆鋒因酒後駕駛造成撞車事故,但當即逃離現場,並找來一名英皇司機頂罪,在香港引起很大風波,令謝霆鋒的形象受到很大傷害。
●1995年10月2日凌晨,著名笑星洛桑駕車與一輛停在路中修理的大卡車相撞,當場身亡。事後,洛桑的遺體報告顯示,他在當晚大量飲酒。
醉駕入刑的第一人
●2011年5月9日晚,國內知名音樂人高曉松駕車在京發生交通事故。經酒精檢驗,高曉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04毫克,已構成醉酒駕車行為。10日下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高曉松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高曉松醉駕后的態度
高曉松醉駕后的態度